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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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docx

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

前    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要求,省安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省南水北调办制定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本方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强化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深化隐患综合治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推进尾矿库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加快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后三年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新一轮尾矿库综合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开展尾矿库整顿关闭攻坚战,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平安湖北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通过不断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等活动,相应的法规、规章、程序不断完善,尾矿库现场不断规范,数量进一步减少.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省运行及在建各类尾矿库291座。

按安全度分:

危库2座,险库24座,病库86座,正常库99座,其它为在建库等;按矿种分:

金属非金属矿选矿尾矿库266座,磷石膏库25座;按地区分:

黄石市158座,十堰市58座,宜昌市26座,鄂州市15座,黄冈市15座,随州市8座,荆门市5座,孝感市3座,咸宁市2座,武汉市1座;按等级分:

二等库2座,三等库20座,四等库19座,五等库250座。

在全国近几年多次发生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下,我省尾矿库生产安全及环境安全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形势。

目前,我省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尾矿库量大、库容小、基础薄弱,存在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省域经济快速发展,钢铁、有色金属等主要原材料工业扩张迅速,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业迅速发展,相当数量的小尾矿库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全省100万m3以下的尾矿库有250座,占总数近80%,平均库容不足10万m3;尾矿库普遍存在堆积坝体过陡、调洪库容不足、坝体稳定性差等安全隐患。

总库容在1000万m3以上的尾矿库有19座,其中有11座三等以上尾矿库和磷石膏库已进入后期服务年限,达到设计最终坝高,目前筑坝正朝着高堆坝方向发展,危险性增大。

特别是有165座尾矿库涉及下游居民约4.2万人,其中29座下游有大型居民区,87座下游有生产企业及水库、铁路、公路、学校等重要设施。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建设和生产现象突出

由于选矿厂准入门槛低,个体私营经济纷纷涌入采矿和选矿业,且不办理“三同时”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许多小型尾矿库。

在利益驱动下,部分尾矿库先天不足,带病建设,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尾矿库企业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作业规程,缺乏日常检查,导致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

少数矿山企业甚至视尾矿库为包袱,在管理上存在侥幸心理和短期行为,不严格执行规程、规范。

多数尾矿库的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达不到应急救援的要求。

尾矿库专业人员匮乏,业务素质偏低,监管工作难以到位。

有的尾矿库存在乱排乱放尾矿、尾水,擅自加高坝体等情况;有的若干个选厂共用一个尾矿库,造成尾矿库有人用无人管;有的选矿厂业主不顾安全,非法向库容已满或已闭库的尾矿库排放尾矿,有的甚至在尾矿库内非法采尾矿。

三、历史欠账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大部分尾矿库始建于上世纪70-80年代,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正式的尾矿设施设计规范,致使尾矿库普遍存在选址不当、勘察不规范、工程设计标准较低,施工质量较差等先天不足的问题,坝体稳定性和抗震设防、防洪能力底子不清,情况不明。

特别是因改制、破产,企业停运或弃用的尾矿库管理责任不清,产生了大量的无主尾矿库,普遍因无责任主体、无治理资金,不得不带病运行。

同时,尾矿库建设成为矿业发展的瓶颈,普遍存在选址难、审批难、搬迁难,建设新库费用高、周期长,直接制约当地矿业发展和经济发展。

部分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尾矿库,地方财政及企业无力治理,群众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

四、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省尾矿库数量众多,而安全监管人员少、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导致工作不规范、力度弱、效能不高。

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联合执法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在提高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效果上还需要不断创新,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控制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在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资金,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治用结合、因地制宜。

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结合实际宜治宜用,注重实效。

尾矿资源应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时候需采取封存等措施,保护资源。

(四)源头治理、加强监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多方面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十二五”后三年,促使全省尾矿库隐患数量大幅下降,闭库治理水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明显下降,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

2015年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杜绝危、险尾矿库;对于病库一旦发现,及时治理,不断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尾矿库在汛期、雨雪冰冻等灾害天气情况下安全水平不下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库。

2015年底运行及在建尾矿库数量控制在200座之内。

(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及省直企业尾矿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三)三等以上(含三等)及有关重点在用尾矿库、丹江口库区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建设流域级防控设施。

基于全国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第三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

2013年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对本市州尾矿库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安全度,准确定位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分类造册,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2014年对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升级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2015年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落实整顿关闭计划,严格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尾矿库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

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一)提高尾矿库企业安全准入门槛。

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要有专门、详细的采空区充填内容,对尾矿利用进行论证,尽可能多的将尾矿充填,以减少尾矿排放量;新建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小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下同)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堆存重金属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尾矿库。

(二)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建设、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强化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

严格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争取到2015年底杜绝危、险尾矿库,基本消除病库。

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

各地政府要摸清底数,按照政府督导,企业论证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尾矿库下游重要建构筑的安全距离。

依据国家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按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为标准确定“头顶库”数量。

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

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头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

要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量、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情况,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

(五)加强对无主尾矿库的治理。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要求,继续深化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在“十二五”时期后三年时间完成闭库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尾矿库。

(六)强化应急管理。

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

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二、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和治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一)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

要按照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地址,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强化规划环评,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责令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加强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设施的检查;加大对临近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大力推动企业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水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推动尾矿库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提请当地政府制定治理方案,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流域级防控设施,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五)重点治理可能给丹江口水库库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且伴生有毒有害重金属、氰化物等的尾矿库,有效防范和遏制水源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三、狠抓闭库治理和复垦,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

(一)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二)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

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要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对闭库不达标的尾矿库,要重新履行闭库程序,使之达到闭库标准要求。

对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都应进行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

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

对小库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

(三)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四)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

(五)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发挥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科技保障作用,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二)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2013年年底前,三等以上(含三等)及有关重点在用尾矿库要求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2015年年底前,完成坝下有居民、重要设施等重点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立工作。

其他尾矿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尾矿库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三)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2015年底前实现对全省尾矿库的动态管理。

(四)2015年底前,重点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与气象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继续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工信部规〔2011〕600号),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尽快启动并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积极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二)加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研发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尾矿回收,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并加强尾矿回收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四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监督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细化职责分工,分解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治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

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

二、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切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尾矿库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确保方案的前瞻性、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要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分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和部门责任,严格标准,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

同时,要督促各地区及相关企业抓紧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计划,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对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论证工程技术方案,落实项目资金,深入扎实地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要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不断完善和落实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建立和落实以各级行政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和基层联动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通过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从而有力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

同时,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为主的隐患和问题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和排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风险状况,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要区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对取缔关闭库、无主库以及危、险、病库要优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要优化产业布局,走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道路,新建尾矿库应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安全、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立。

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和尾矿(包括废弃尾矿库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尾矿库内尾砂(浆)存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对新、改、扩建尾矿库库容规模和选址的限定标准及规模以下尾矿库淘汰标准,制定落实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

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

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安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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