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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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拥有产权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委托使用、产权登记和处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公共用房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等部门代表县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政府且符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社区配套和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产权明确归属政府(包括但不限于)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场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公交车场站、公共充电站、菜市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

小区道路、绿地、广场及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管理使用。

不属于社区公共用房范围。

第二章责任单位及职责

第三条 社区公共用房管理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自规局、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委、文旅体局、公安局、城管局、各镇和县财政局(国资委)授权委托的县鑫谷资产公司负责。

其中:

1.县财政局(国资委)是全县社区公共用房的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公共用房的统一调配。

2.县鑫谷资产公司参与社区公共用房验收及有关资料审查、接收并建立档案,移交相关单位使用或者经营。

3.县民政局负责会同县自规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社区公共用房专项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后组织实施;参与社区公共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4.县自规局负责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划管理、社区公共用房产权登记工作。

5.县住建局负责社区公共用房项目的建设管理、销售成本价核定。

6.县教育局、卫健委、文旅体局、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和各镇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安全生产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社区公共用房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区公共用房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县政府要求和实际需求规划建设。

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具体标准与要求由县自规局、民政局、住建局、各镇负责确定。

第五条 社区公共用房原则上应与住宅开发等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原则上社区公共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六条 社区公共用房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建设。

县自规局在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各镇及鑫谷资产公司对社区公共用房功能与规划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县住建局应加强社区公共用房的工程质量监管,通过强化工程建设的过程与竣工验收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八条 社区公共用房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并经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查验)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县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查验)合格后15日内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交移交的书面报告。

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自规局、民政局、住建局、鑫谷资产公司和各镇进行现场接收,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完善相关移交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约定,提供销售发票并签订销售合同。

第九条县鑫谷资产公司代表县财政局(国资委)统一接收政府产权的社区公共用房,其中,有明确使用功能的社区公共用房(如学校、公厕等)应当在接收的同时移交至各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鑫谷资产公司应将接收后的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移交情况在销售现场和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县鑫谷资产公司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初始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产权人登记在县鑫谷资产公司名下,办理税费按照规定执行。

明确使用功能的社区公共用房(如学校、公厕等)应直接登记至相关主管部门。

本办法颁布之前的社区公共用房,由县鑫谷资产公司向县自规局、住建局、建投公司等部门收集资料,待资料整理完整后,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二条 县鑫谷资产公司在领取社区公共用房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社区用房外的明显处悬挂社区公共用房标牌,确保房证一致。

第六章 使用处置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使用申请,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县自规局、民政局等部门拟定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鑫谷资产公司进行调配。

使用单位明确不适合使用、长期闲置、未按委托功能使用或被占用的社区公共用房,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收回调配其他单位使用、经营和对外出售。

第十四条 社区公共用房的经营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经营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区公共用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功能的,应经县自规局、财政局(国资委)、民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单位年度须将实际使用情况报送县鑫谷资产公司备案,并对闲置情况予以说明,县鑫谷资产公司应抽查、核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公共用房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切实承担本单位社区公共用房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社区公共用房合理有效使用,保值增值。

有下列行为的,县财政局(国资委)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履行社区公共用房管理职责,对社区公共用房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资产流失、被侵占或收益明显下降的;

2.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处置、使用社区公共用房或用于私下经营投资的;

3.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相关款项,或隐匿社区公共用房收益,或以个人福利等形式抵减租金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侵占社区公共用房和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县民政局、县自规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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