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给水排水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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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给水排水篇(2023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2行为准则…………………………………………………………………………………
(1)
2.1基本要求……………………………………………………………………………
(1)
2.2质量行为要求………………………………………………………………………
(2)
2.2.1建设单位………………………………………………………………………
(2)
2.2.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5)
2.2.3施工单位………………………………………………………………………(5)
2.2.4监理单位………………………………………………………………………(7)
2.2.5检测单位………………………………………………………………………(9)
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0)
3.1给水工程……………………………………………………………………………(10)
3.1.1管网工程(含泵站和管道)……………………………………………………(10)
3.1.1.1一般规定…………………………………………………………………(10)
3.1.1.2沟槽开挖…………………………………………………………………(11)
3.1.1.3管道安装…………………………………………………………………(13)
3.1.1.4管道试验、冲洗、吹扫、防腐、保温…………………………………(23)
3.1.1.5沟槽回填…………………………………………………………………(25)
3.1.1.6管网工程附属构筑物(含泵站)…………………………………………(26)
3.1.2净水厂设备安装………………………………………………………………(28)
3.1.2.1机械设备安装……………………………………………………………(28)
3.1.2.2电气设备安装……………………………………………………………(36)3.1.2.3仪器、仪表安装……………………………………………………………(44)
3.1.2.4智能化工程………………………………………………………………(46)
3.1.3单机调试与联合试运行………………………………………………………(46)
3.1.4建构筑物等附属工程(不含泵站)……………………………………………(51)
3.2排水工程……………………………………………………………………………(54)
3.2.1管网工程(含泵站和管道)…………………………………………………(54)
3.2.1.1一般规定(同3.1给水工程中3.1.1管网工程(含泵站和管道)的“3.1.1.1一般规定”)……………………………………………………………(54)
3.2.1.2沟槽开挖(同3.1给水工程中3.1.1管网工程(含泵站和管道)的“3.1.1.2沟槽开挖”)………………………………………………………………(54)
3.2.1.3管道安装…………………………………………………………………(54)
3.2.1.4管道试验、冲洗、吹扫、防腐、保温…………………………………(55)
3.2.1.5沟槽回填(同3.1给水工程中3.1.1管网工程(含泵站和管道)的“3.1.1.5沟槽回填”)……………………………………………………………(55)
3.2.1.6管网工程附属构筑物(含泵站)…………………………………………(55)
3.2.2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55)
3.2.2.1机械设备安装……………………………………………………………(55)
3.2.2.2电气设备安装……………………………………………………………(70)
3.2.2.3仪器、仪表安装(同3.1给水工程中3.1.2净水厂设备安装的“3.1.2.3仪器、仪表安装”)………………………………………………………(70)
3.2.2.4智能化工程(同3.1给水工程中3.1.2净水厂设备安装的“3.1.2.4智能化工程”)…………………………………………………………………(70)
3.2.3单机调试与联合试运转………………………………………………………(70)
3.2.4建构筑物等附属工程(不含泵站)(同3.1给水工程中“3.1.4建构筑物等附属工程(不含泵站)”)……………………………………………………(74)
4质量管理资料…………………………………………………………………………(74)
4.1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74)
4.2施工试验检测资料…………………………………………………………………(76)
4.3施工记录……………………………………………………………………………(77)
4.4质量验收记录………………………………………………………………………(79)5附则……………………………………………………………………………………(80)
—1—
—1—
编号
类别
实施对象
实施内容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夯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奠定我省市政给水排水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修订)等。
(二)部门规章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7.《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
(三)相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1.3
适用范围
市政给水排水工程质量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2.0.1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2.0.3工程项目各方的工程建设合同,应明确具体质量标准、各方质量控制的权利与责任。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全文
2.1.2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1.3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一、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承诺书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1.4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1.5
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4.3.4单位工程完工后,各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十七条第(三)小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牌上应当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六)严格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等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自觉接受其对竣工验收的监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落实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求,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2.2.1.1
质量行为要求
建设单位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续出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变更内容需要重新送审。
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各类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2.1.2
质量行为要求
建设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一)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二)严格依法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开展招标活动。
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依法与有关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
2.2.1.3
质量行为要求
建设单位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三)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严禁建设单位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的,应当调增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
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落实优质优价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创优目标和计费办法。
2.2.1.4
质量行为要求
建设单位
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组织编制检测计划。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3.4.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二、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
(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五)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应当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号)
四、实施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以下简称《检测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负责后续实施,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共同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负责《检测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检测计划》一般按照单位工程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主体、项目检测负责人任命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计划、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变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一览表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计划包括: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量、检测项目、检测参数、计划检测批次、计划检测节点等内容。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应当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等标准、规范确定。
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整《检测计划》。
2.2.1.5
质量行为要求
建设单位
按规定将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工程变更程序符合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