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禁用语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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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合规审核清单
一、化妆品应当以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时宣称的功效为依据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夸大或者宣传不属于化妆品的功效。
1.对二十六类功效进行解释和说明时,要确保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证据支持。
2.宣称二十六类功效以外的其他功效的,以及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属于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明。
3.化妆品广告中不应宣传不属于化妆品的功效。
防脱发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调节激素影响和促进生发以及类似用语。
祛痘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调节激素影响、杀(抗、抑)菌和消炎以及类似用语。
修护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以及类似用语。
除臭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以及类似用语。
抗皱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祛除皱纹以及类似用语。
爽身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抑制改善病理性多汗以及类似用语。
护发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修复受损发质,修复开叉分裂以及类似用语。
美容修饰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具有促进睫毛生长功效以及类似用语。
4.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借助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不得借助宣传所用原料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明示或暗示该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化妆品广告中宣传原料成分,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不得宣传未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原料。
对配方进行宣传的,建议在广告中对该配方成分或者原料信息进行明示。
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的用语对配方进行宣传,产品配方中应确实含有该类原料。
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二、化妆品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
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通过对国家机关注册或者备案的宣传以表示质量优秀或者功效获得认可,或者宣传“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的,以及宣称“军用”“军品”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宣传的。
2.使用不规范不完整中国地图或者不规范使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名,以及使用非法旗帜、标志、标识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内容的。
3.宣扬性别歧视、肤色歧视,宣扬拜金主义、奢侈浪费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4.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诱导犯罪的内容,过度暴露人体或者展示人体特殊部位,含有软色情内容的。
5.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暴露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
6.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损害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内容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导向内容。
三、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应避免使用下列与医疗相关的内容:
1.药妆、处方、药方、药用、药物、中药、医疗、医治、注射、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医疗术语。
2.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四、化妆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或宣传无法验证的内容
应避免使用下列与医疗相关的内容:
1.全效、神效、换肤等夸大性用语;
2.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或者编造的术语、机理、概念,以及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干细胞、量子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用语;
3.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
4.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
五、化妆品广告中不得直接宣传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有机产品”等
化妆品中添加有部分天然或者有机原料的,不得概括宣传为“纯天然原料”或者“有机原料”,间接误导消费者该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或者“有机产品”。
化妆品广告中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或者类似的用语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六、化妆品广告中涉及“零添加”“无添加”,等宣传内容的,应当明示未添加的具体成分或者原料名称。
涉及“零”“无”“不含”某种原料或者成分等宣传内容的,应当符合实际情况。
下列情形可能引起消费者误导或者贬低他人,应予避免:
1.宣传不含有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如“不含重金属”等;
2.宣传未添加本不应该出现在产品中的成分,如产品配方体系无需添加防腐剂时宣传“不含防腐剂”;
3.宣传不含有过敏源或者致敏物质,暗示产品不会致敏,误导消费者;
4.夸大宣传可合法添加的原料成分的危害性,诋毁竞争对手,如宣传硅油会导致毛孔堵塞,而该产品“无硅油”,宣传酒精会使皮肤过敏,而该产品“不含酒精”等;
5.宣传未添加产品原料化学合成后会生成的成分。
七、化妆品广告中涉及代言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使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化妆品(含儿童化妆品)广告的代言人。
2.不得使用违法失德的明星艺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3.应当选择与产品功效宣称和实际使用人群相适应的代言人代言广告。
广告代言人为儿童化妆品或者异性用化妆品代言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充分、合理使用该商品。
4.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自己的名义对化妆品功效做证明的,应当是其亲身使用的效果,不得使用他人使用的效果或者试验的结果作为证明内容。
5.广告代言人为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品牌整体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广告中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其使用的该企业或者品牌的化妆品具体名称。
八、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广告宣传管理,规范宣传内容,提示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1.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广告中不应宣传对皮肤以外的其他人体部位有效。
儿童化妆品广告中建议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2.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应进行“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
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不应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用语进行宣传。
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应使用“可吞咽”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图案,或者易使化妆品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可能产生儿童误食、误用的内容。
3.儿童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时,不应将“小金盾”标志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混淆“小金盾”标志的涵义,暗示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非儿童化妆品的广告中不可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该产品适用儿童。
4.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化妆品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化妆品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化妆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