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迷航或不明航空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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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迷航或不明航空器的处置
一、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a)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
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b)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
器避让;
c)通知空军调度室相关情况,申请机动区域;
d)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①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界和雷
达观测;
②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③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然后采取复航措
施;
e)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显著地标(铁路、湖
泊、江河、城市等)后,通知航空器位置。
按照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
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f)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
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空军调度室。
二、航空器驾驶员采取一切措施后仍不能复航,并决定在发现的机场着陆或者选
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三、管制员一经发现有不明的航空器在本区域内飞行,应当尽力识别该航空器,
并采取下列措施:
a)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b)询问其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关于该航空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帮助与该
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c)设法从在该区域内的其它航空器得到情报。
四、在查清不明航空器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将该航空器的情况通知有关军方、民
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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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紧急处置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程序。
六、做好特情处置情况纪录,并提交相应的安全报告。
迷航的航空器时的工作检查单
一、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空器
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二、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器避
让;
三、通知空军调度室相关情况,申请机动区域;
四、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a)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界和雷达
观测;
b)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c)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然后采取复航措施;
五、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显著地标(铁路、湖泊、
江河、城市等)后,通知航空器位置。
按照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六、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关的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空军调度室。
七、航空器驾驶员决定在发现的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尽可能了解迫降
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八、紧急处置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程序;
九、做好特情处置情况纪录,并提交相应的安全报告。
不明的航空器时的工作检查单
一、尽力识别该航空器,设法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询问其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关于该航空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帮助与该航空
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三、设法从在该区域内的其它航空器得到情报。
四、清不明航空器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将该航空器的情况通知有关军方、民用航
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五、处置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程序;
六、做好特情处置情况纪录,并提交相应的安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