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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票据业务典型案例

成功堵截及稳妥处置A银行票据诈骗案始末

2006年3月16日,黑龙江银监局及A银监分局成功堵截了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这是一起由内外勾结引发的巨额金融诈骗案件。

这突如其来的案件,对A银行来说犹如一场“灭顶之灾”,使该行陷入支付危机。

面对惊天大案,监管当局以超强的风险识别与高超的监管技巧,力挽狂澜,成功堵截,为国家挽回了巨额资金损失。

一、案发及风险处置基本情况

A银行成立于1988年9月5日,案发前,截至2006年2月末,A银行资产总额4036万元,其中贷款余额3094万元,不良贷款1889万元,不良贷款率61.05%;负债总额4022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14万元。

2006年2月14日,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A银行领取了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2006年2月28日,A银监分局在接到A银行开办票据业务报备的材料后,经请示黑龙江银监局,向A银行下发《监管通知》,禁止该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但该行拒不执行《监管通知》,于2006年3月2日为出票人A公司办理了30笔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合计金额3亿元(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收款人为深圳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用途是出票人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经向A市政府咨询,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尚未立项),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提供伪造的3.5亿元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2006年3月2日,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廊坊C公司;农行辽宁省某县支行为该公司办理了票据贴现;C公司将贴现款29609万元分3笔全额划回出票人A公司在A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A公司从该账户提现40万元,同时办理两笔转账,分别为3900万元和60万元。

其中,3900万元转入该公司总经理在A银行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60万元划给A市某公司。

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同一天。

2006年3月2日-7日,A公司将2869万元分别汇往河北、安徽、山东、杭州、深圳、江苏、A市等地的个人和企业账户。

2006年3月6日,贴现行将A银行承兑的29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给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之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又将29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给建行上海分行。

2006年3月14日,A银监分局通过非现场旬报发现A银行存款突增,进而发现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立即向省局进行了汇报。

省局于2006年3月15日派出工作组赴A市就此事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风险识别,工作组认为该业务涉嫌票据诈骗。

2006年3月16日上午,工作组和A银监分局局长向A市政府主管领导通报了上述情况,建议立即派公安部门司法介入,以控制A银行的票据风险。

当天下午,A市公安局以A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立案,并进驻A银行,冻结了出票人A公司及其总经理在该行开立的存款户资金合计26640万元。

至此,此案正式进入侦破、缉捕、追缴程序。

2006年3月19日,A市公安局将A银行主任刑事拘留。

A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闻讯后逃跑,2006年4月11日,二人在呼和浩特市被抓捕归案。

2006年7月14日,A市公安局完成案件侦破工作,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共追缴各中介人收取的赃款1100万元。

目前,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A银行主任有期徒刑三年,A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罪行还在审理过程中。

截至2006年11月30日,该案件给A银行和贴现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260万元,如果扣除贴现利息391万元,案件的直接损失金额为1869万元。

二、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资金

A公司董事长A是A市一名口碑极差的包工头,2004年底,A从哈尔滨市某局工作人员B处听说A市要对中五路进行改造,而后二人便在A市注册成立了A公司,法定代表A,股东B。

二人商定由B负责运作中五路立项事宜,A负责工程预算、施工及一切费用资金。

到2005年7月,由于B负责运作的中五路立项事宜子虚乌有,B便退出合作。

A便根据道听徒说的信息异想天开想自己融资,准备运作承包中五路改造工程,实质这只是个借口,目的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到2005年底,A经人介绍与杭州市的无业人员C相识,C称如果A能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就可为其办理贴现,并介绍其与深圳B公司法定代表人D和台湾人E相识,商量一起运作此次融资事宜,同时约定由A公司在贴现款到户后,按11%比例向其支付中介费。

由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要银行配合,A为此找到同乡好友A银行主任G询问能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且口头告知G只有资金到位,中五路工程才能立项。

G考虑到与A是十多年朋友,同时受利益驱动,就答应帮助A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融资。

此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文件,2005年10月28日,A银行以《关于A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请示》(--信字[2005]11号)向人民银行某县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和票据凭证,经人民银行某县支行、A市中心支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总行的逐级审核同意,2006年2月14日,A银行职工M、县人民银行N陪同人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有关人员到上海领取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然后到苏州领取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

在C为A介绍认识了深圳B公司的D并多方联系其他当事人后,众人来到A银行考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事宜。

A银行主任G与各方人员进行了接触。

2006年2月14日,A公司董事长A伙同该公司总经理以虚构的A公司承建A市中五路改造工程项目名义,并利用与B公司签订的虚假购买原材料和设备(标的额3.5亿元)的供销合同和B公司提供伪造的三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无原件,价税合计总额3.1亿元),向A银行提出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

2006年3月2日办理了银行票据业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之

(一)“拒绝或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之规定。

4、质押效力无法保证。

A公司的关联企业D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对敞口部分3亿元中的7000万元以八一农垦大学宿舍收费权质押。

该质押不符合条件。

一是没有八一农垦大学同意宿舍收费权质押的文件;二是收费权质押无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文;三是没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登记。

5、保证能力不足。

为该笔业务提供连带保证的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成立,注册资本金3600万元。

该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06年2月28日,所有者权益为6441万元,不足以为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

(二)省局及时识别风险

2006年3月14日下午16时,A分局局长以电话的方式向黑龙江银监局A副局长汇报了A银行为A公司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一事。

A副局长认为该行面临改制,A银行拒不执行监管要求,强行办理巨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其风险是巨大的,问题是严重的。

放下电话后,A副局长立即组织召开有城商处处长、副处长等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决定立即派出工作组赴A市对此事展开调查,确定工作组工作重点是迅速风险识别,判断该业务性质,如涉案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冻结涉案存款,减少损失。

3月15日上午9时,工作组首先听取了A分局局长关于对A银行3亿元票据业务检查情况的汇报;根据检查情况,下午A分局局长主持召开了有省局工作组、A分局、B监管办、A市人民银行、B县人民银行、A市农联社、A银行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当局质询该业务的过程及每个环节。

会议上A银行主任谎称其业务符合要求无风险,最让人不能理解的是竟然有与会者认为这是新业务拓展,称A银行在办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同时给其带来了2.96亿元的存款。

会后省局工作组,A分局局长在一起召开碰头会,对该票据业务每个环节进行认真梳理,并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A银行票据业务符合程序、要件齐全,充其量就是个违规,但是我们有理由怀疑该票据业务涉嫌票据诈骗,有两个疑点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出票人一次性购买上百辆工程车辆及设备这可能吗?

特别是碎石还用到深圳购买吗?

划走的近3000万元款项为什么去向那么分散?

二是2006年3月2日,从贴现行C公司帐户划转到A银行A公司帐户的2.96亿元款项的真正来源是什么,我们从金额上判断认为应该是3亿元票据贴现后扣除贴现利息的余额。

如果该贴现票据出票人是A公司,该业务就属于“无对价”行为,承兑行和贴现行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就是虚假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票据诈骗。

因犯罪嫌疑人做了背书转让和技术处理,在A银行我们拿不到犯罪证据,如证据不足公安部门有可能不予立案。

但是如果不立案,犯罪嫌疑人就会将赃款全部转移。

3月15日晚工作组将请况向A处长作了汇报,商定立即向A市政府汇报并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促其立案。

同时由A处长协调辽宁银监局对贴现行进行协查。

四、案发后采取的监管措施

A银行案件发生后,黑龙江银监局按照风险监管的理念,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好案件处置工作。

(一)向银监会报告,认真落实银监会意见

刘明康主席、唐双宁副主席均作了重要批示,监管二部下发了监管意见,要求黑龙江银监局紧密依靠当地政府,尽力挽回损失,防止风险蔓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慎重对外披露信息。

(二)紧紧依靠A市政府,配合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工作

向A市政府通报该行涉嫌违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建议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案件风险。

1、迅速移交案件,赢得侦破时机。

案件发生后,黑龙江银监局以第一时间向A市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2006年3月15日晚向主管副市长作了汇报。

2006年3月16日上午,向A市政府主要领导通报了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办理情况和该行的风险状况,同时建议立即派公安部门司法介入,以控制A银行的票据风险。

A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听取汇报后高度重视,当即派出六个工作组,奔赴辽宁、江苏、山东等地开展调查取证,查封涉案账户,冻结涉案资金,拘捕涉案人员。

同时A市公安局以A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立案,并进驻A银行,冻结了出票人A公司及其总经理在该社开立的存款户资金合计26639万元。

2、建议政府召开案件协调会。

2006年3月19日,在A分局的建议下,A市政府召开由市金融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公安局及A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案件情况协调会。

会议宣布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农联社、公安局“一把手”任副组长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领导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控制舆论导向,防止信息扩散。

3、草拟《风险处置预案》。

2006年3月21日,A市政府下发了由A分局草拟的《A银行风险处置预案》。

明确案件处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案件可能引发区域金融风险的问题,提出防控措施,使案件处置有章可循。

(三)协调人民银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案件发生后,A分局多次向人民银行A市中心支行有关领导通报情况,协调人民银行收回了A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以及剩余未用的票据凭证,堵死了A银行继续出票的渠道。

2006年3月16日,A市公安局进驻A银行进行案件调查后,人民银行B支行收回A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17日收回4970张票据凭证。

五、票据到期后的处置工作。

2006年8月7日开始,A银行各项存款持续下滑。

2006年8月7日-18日,12天该行存款下降2486万元。

存款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A银行个人和企业存款户均知道A银行主任被抓,且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于9月份即将到期,A银行规模小,支付能力差,完全有可能无法支付他们的存款。

因此,纷纷前来支取存款。

截至2006年9月1日,A银行资产总额26983万元,其中贷款余额2940万元,在人民银行存款22537万元,存放同业774万元,现金78万元。

负债总额27017万元,其中存款余额26988万元,企业存款26640万元(被冻结存款),储蓄存款余额348万元。

2006年9月6日,A银行向建行上海分行支付票据款19000万元。

2006年9月8日,向贴现行支付了票据款1000万元。

此后,贴现行向建行上海分行兑付票据款10000万元,贴现行获得剩余的10张票据。

后来,A银行又先后向贴现行兑付3张票据,支付票据款3000万元。

最后,贴现行持有剩余的7张票据7000万元A银行无力支付。

A银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导致了该行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全额兑付到期票据。

因此,对A银行案件风险如何处置成为焦点问题。

经过反复论证,黑龙江银监局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处置方案。

1农业银行收购。

由于案件影响,A银行对公债权人只剩贴现行一家。

截至2006年11月30日,A银行资产总额4933万元,贷款余额2932万元,在人民银行存款935万元,存放同业710万元,现金69万元。

不考虑案件因素,经省财政清产核资认定,A银行资产损失1013万元,潜在资产损失约600万,两项合计约1613万元,剩余3320万元资产可以偿付债权人。

目前,A市公安局已追缴涉案赃款1100万元,并且随着案件侦破工作的深入,追缴涉案赃款和冻结A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的资产会逐步增加。

以目前掌握的情况测算,农业银行收购A银行承担的损失不会超过4000万元。

2依法撤销。

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五条“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的规定,可以对A银行实施撤销。

撤销A银行可以彻底化解其风险,但在案件审结前对A银行实施撤销,可能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对A银行撤销,借款人会采取各种方法逃废A银行的债务,从历史经验看,对银行机构宣布撤销后,收回的贷款仅够支付清算费用和人员安置费用,这样农业银行的偿付率只能达到20-30%左右,其损失约6000万元。

如撤销A银行,可以考虑指定农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办理清算事宜,以最大限度减少农业银行的损失。

3债务重组

截至2006年11月30日,A银行帐面所有者权益为2万元,虽然所有者权益金额很小,但是使债务重组成为可能。

操作步骤:

首先,A银行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向出票人A公司发放2260万元贷款(在已追缴款项1100万元到位的前提下),补足该企业帐户兑付到期票据的资金缺口。

其次,农行对上述2260万元贷款实施债权收购,收购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将相应增加同等数额;农行收购完成后,对案犯A公司及同案犯深圳市B公司和担保单位C公司进行起诉,保全资产;并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转移的款项。

第三,A银行损失数额恢复到案发前以后,协调A市政府委托一家商业银行对其实施收购。

一是商业银行收购前,向A银行拆出与该社资产总额(扣除在人民银行存款、存放同业、现金)相等的资金,这时A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将相应增加同等数额;二是所有资金全部到位后,A银行向贴现行兑付剩余的全部票款;三是商业银行收购时,对帐务进行调整。

2007年4月4日,辽宁省农行副行长、辽宁银监局城商处处长一行来A市协商A银行票据问题,省局城商处副处长、A分局副局长先后介绍情况,提出债务重组方案,辽宁农行、辽宁银监局同志表示同意该方案,后期由于辽宁农行决策缓慢,债务重组方案没有得到实施。

六、票据案件发生的教训

A银行票据案件不但涉案金额巨大,而且涉案人员众多,其作案手法之老道,让业内人士都得刮目相看,犯罪嫌疑人不但熟悉票据从承兑到贴现的每一个业务环节,而且能把银行卷入其中并把它运作成功,这对涉案金融机构来讲无异就是当头一棒,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同时,也给监管当局和人民银行敲响了警钟。

针对当前票据市场爆发式增长的局面,使我们不得不对此案的发生进行深入的思考和举一反三。

(一)银行麻木,使骗子阴谋得逞

A银行如不面临改制,其开办票据业务无可厚非,但资产规模仅有4036万元的A银行,按照人民银行现行规定充其量只能办理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不能超过资产总额的5%),可A银行却做出了惊人的举动,一次就办理了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这不能说人民银行没有责任,为什么把5000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一次性都给了A银行,而且还放弃了对其监督。

贴现行是在A银行实地办理的贴现,办事效率太高了,出票、承兑、背书转让、实地查询、贴现、款项划回在3月2日同时完成,也不知道贴现行为什么在明知贴现款回流出票人的情况下还为其办理贴现,头寸不足还到处拆借。

不要以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没风险。

(二)利益驱动,犯罪嫌疑人走进深渊

A银行主任受利益驱动,不顾监管部门风险提示,一意孤行,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最终酿成苦果。

A公司老板利益熏心,勾结社会上其他犯罪份子,采取伪造合同、增殖税发票,虚构用途等手段骗取资金,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3亿元这个数字太巨大了,但是大骗子和一群小骗子拿走的也绝不是个小数。

A空手套白狼得到了29659万元,然后进行二次分配,河北骗子分到49.5万元,台湾骗子以及深圳骗子们共分到2609.4万元,A银行也拿到了300万元的转账支票(未来得及入帐),这钱来的太快和太容易了,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警察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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