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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2.0.2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视农业生产的需要,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2.0.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应统筹规划,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综合措施节约用地。

2.0.4在路线方案比选中,应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项目用地的合理性,严格农用地转用。

2.0.5路线应尽量绕避基本农田。

靠近城市或通过基本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地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设置防护设施等,节约用地。

2.0.6路基、交叉工程土石方调配,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移挖作填和集中取弃土,并与改田、造地相结合,以减少施工方和取土坑、弃土堆用地。

2.0.7宜采用新型桥梁结构,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填土高度。

2.0.8为保护耕地,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采用吹(填)砂或粉煤灰等填料填筑路堤,减少取土占地。

2.0.9在环境与技术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降低路堤高度。

2.0.10对集中取弃土的取土场、坑和弃土场、堆,隧道弃渣,给排水管网及其他地下工程用地,如仍能恢复使用的,可列为临时用地,并按国家用关规定进行复垦,恢复利用;不能恢复使用的,可按本指标第八章的规定另行计算。

2.0.11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2.0.12公路工程通讯、监控、供电系统的管线,在符合技术、经济和安全的条件下,宜共沟假设,并应尽可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不止。

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3.1.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按其公路等级采用本章相应的项目另计。

3.1.2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以公路公里为计量单位,以公路建设项目主线起点至终点的长度(若有隧道工程,应扣除隧道两洞口间的长度)乘以相应的用地指标,即为该建设项目的总体用地面积。

3.1.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地形的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

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º

的地区;

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º(不含3º)~20º(含20º),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地区;

山岭重丘区指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º,相对高差为200~1000m的地区。

本条地形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西北干旱地区可采用低值;

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山岭重丘区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3.0.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以下条件编制:

1.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2.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

3.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建设项目地总体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表3.0.5。

路基标准宽度(m)表3.0.5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微丘区

35.00

28.00

25.50

12.00

8.50

7.00

山岭重丘区

24.50

22.50

8.50

7.50

6.50

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另增用地数量。

3.0.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不应超过表3.0.6-1和3.0.6-2的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²/km)表3.0.6-1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区

高值

8.5258

7.7317

6.6339

3.1608

2.5348

2.2930

中值

8.2122

7.4004

6.3843

3.0415

2.5048

2.2331

低值

7.9125

7.1007

6.1713

2.9520

2.4449

2.2031

微丘区

高值

9.3964

8.4184

7.3383

3.3039

2.5697

2.3200

中值

9.0413

8.0682

7.0678

3.1180

2.5397

2.2610

低值

8.7146

7.7466

6.8258

3.0206

2.4809

2.2431

山岭重丘区

高值

9.6870

7.8544

3.8799

3.1219

2.8438

中值

8.8776

7.3385

3.5743

2.9205

2.6837

低值

7.8819

6.8499

3.2677

2.7182

2.5228

公路建设项目代征地指标(hm²/km)表3.0.6-2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平原微丘区

0.1015

0.0720

0.0342

0.0267

0.0242

山岭重丘区

0.1025

0.0836

0.0462

0.0325

0.0317

注:

代征地在公路建成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列出。

3.0.7路基标准宽度指标采用的标准不同时,可按表3.0.7进行调整。

路基标准宽度调整指标(hm²/km)表3.0.7

地形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路基标准宽度每增减1m

平原区

0.1000

0.1000

微丘区

0.1341

0.1329

山岭重丘区

0.1994

0.1990

3.0.8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不包括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3.0.9使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公路等级、地形及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

如公路同时通过风沙和学海地区,其另增用地只增加数量较大的一项。

第七章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7.1收费设施

7.1.1收费设施分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两类。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1.2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1.2。

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1.2

收费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2/座)

收费车道数(条)

主线收费站

1500~1700

12

匝道收费站

800~1000

6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100

7.1.3收费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收费车道数等确定,一般不宜超过表7.1.3的规定。

收费设施用地指标(hm²/座)表7.1.3

收费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主线收费站

0.8667~1.0000

砸道收费站

0.3333~0.4667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0.0417~0.0467

7.1.4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7.1.4的规定。

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

用地指标(hm²/处)表7.1.4

公路

等级

行车道宽度及

中间带宽度

(m)

收费车道数

收费广场及过

渡段用地指标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调整指标

进口

出口

高速

公路

2×15+4.5

6

13

2.1598

0.1450

2×11.25+4.5

5

11

1.5777

0.1190

2×7.5+4.5

4

7

0.6758

0.0856

2×7.5+3.5

0.6997

0.0867

2×7.5+2.5

0.7240

0.0878

2×7.0+2.5

0.7487

0.0889

一级

公路

2×7.5+3.0

3

5

0.3389

0.0706

2×7.0+2.5

0.3705

0.0706

二级

公路

9.0

3

3

0.2579

0.0611

7.0

0.2872

0.0625

7.2服务设施

7.2.1服务设施由服务区和停车区组成。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2.2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2.2。

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2.2

服务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²/处)

设置间距(km)

服务区

5500~6500

50

停车区

1000~1500

25

7.2.3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公路沿线城镇布局、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宜超过表7.2.3的规定。

服务设施用地指标(hm²/处)表7.2.3

服务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服务区

4.0000~5.3333

停车区

1.0000~1.2000

7.3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

7.3.1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一般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监控通信所、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组成。

具体项目可视需要选用。

道班房主要用于二、三、四级公路。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3.2监控通信中心按每省设一处,其建设规模按5000~

8000m²/处计算,其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2.0000hm²/处。

7.3.3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3.3。

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

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3.3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²/处)

设置间距(km)

监控通信分中心

3000~4000

每路设一处

监控通信所

800~1200

50

养护工区

1200~1500

40

道班房

500~800

30

7.3.4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7.3.4的规定。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hm²/处)表7.3.4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监控通信分中心

1.3333~1.6667

监控通信所

0.3333~0.6667

养护工区

0.6667~1.0000

道班房

0.3000~0.5000

注:

道班房用地指标高限适用于二级公路,低限适用于四级公路,三级公路可取中值。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2/km)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区

高值

8.5258

7.7317

6.6339

3.1608

2.5348

2.2930

中值

8.2122

7.4004

6.3843

3.0415

2.5048

2.2331

低值

7.9125

7.1007

6.1713

2.9520

2.4449

2.2031

微丘区

高值

9.3964

8.4184

7.3383

3.3039

2.5697

2.3200

中值

9.0413

8.0682

7.0678

3.1180

2.5397

2.2610

低值

8.7146

7.7466

6.8258

3.0206

2.4809

2.2431

山岭重丘区

高值

-

9.6870

7.8544

3.8799

3.1219

2.8438

中值

-

8.8776

7.3385

3.5743

2.9205

2.6837

低值

-

7.8819

6.8499

3.2677

2.7182

2.5228

公路建设代征地指标(hm2/km)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平原微丘区

高值

0.1015

0.0720

0.0342

0.0267

0.0242

山岭重丘区

高值

0.1025

0.0836

0.0462

0.0325

0.0317

路基标准宽度调整指标(hm2/km)

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包括:

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

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

服务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2/处)

设置间距(km)

服务区

5500-6500

50

停车区

1000-1500

25

服务设施用地指标(hm2/处)

服务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服务区

4.0000-5.3333

停车区

1.0000-1.2000

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

服务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2/处)

设置间距(km)

监控通信分中心

3000-4000

每路设一处

监控通信所

养护工区

道班房

监控通讯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hm2/处)

服务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监控通信分中心

1.3333-1.6667

监控通信所

0.3333-0.6667

养护工区

0.6667-1.0000

道班房

0.3000-0.5000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1.0.1土地是有限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土地问题,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耕地数量大量减少,不仅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严重威胁着子孙后代的生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公路建设用地较多,编制既满足设计要求,又节约用地的指标,对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础国策和落实“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都是十分重要的。

1.0.2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作用是为了宏观控制建设用地,既是编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依据;同时又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一个建设项目的实际用地面积,因建设条件各有差异,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为准,但应按编制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规定的建设条件与之对照,比较其建设用地指标值,衡量其用地合理性。

凡建设条件基本相同的,则不宜超过规定的用地指标值;某些条件不同的,则可按不同部分具体核算后予以增减。

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不能作为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1.0.3本条例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土地的含义进行解释。

1.0.4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各级公路建设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原有条件限制,情况比较复杂,且改建、扩建内容、规模和方式较多:

有的可在原有道路的征地范围内或原规划的预留地范围内改建、扩建,不需新征用地;有的则需新征部分用地。

因此,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仅规定可参照执行。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有路基、防护设施、排水设施、桥梁、涵洞、隧道、交叉等公路主体工程,以及收费设施、服务设施、管理及养护设施等公路沿线设施工程的用地组成。

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如货场、临时工程、专门绿化带、分离式路基的中间地带等),未包含在本建设项目项目用地指标中,如工程需要应另行计算。

货场一般是与公路主枢纽规划统一考虑,在公路工程设计中一般不考虑,其用地数量难以预计,如建设项目中有此项用地时,可按实际需要另增用地数量。

临时生产、生活房屋、预制场、便道等临时用地,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不列入用地指标内,项目建成后,如不能归还或复耕的,可按协议另增该项用地数量。

专门绿化带用地,因地区不同,对公路绿化的要求也不相同,绿化带的宽度变化较大,用地指标中未包含此项用地数量,可按实际需要另增该项用地数量。

分离式路基的中间地带用地,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如确实不嫩耕种的,可按永久用地考虑,另增该项用地数量。

1.0.5本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总体指标和单项指标的使用进行说明。

1.0.6由于公路建设项目跨越地区多、遇到的地形复杂等特点,不同的地面自然横坡,其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不相同,为了简化用地指标的表现形式,以水平投影面积来表示,实际占地的补偿面积可在水平投影面积的基础上,增加不同地面自然横坡的调整系数。

1.0.7公路建设应结合交通量的增长分阶段进行改建或扩建,分阶段的原则是,既要防止过早投资,把建设规模搞得过大,又要避免工程建成不久就需要改建或扩建,造成损失和影响运营。

由于预留远期发展规划的可变因素较多,故按设计交通量确定建设规模,以减少初期投资和用地,如需预留发展用地,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另行确定。

1.0.8公路工程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等。

对可供筑堤的土源及弃土场地,凡符合要求、运距合理的填料,尽量与地方协议,充分利用取弃土场集中取弃土。

因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远运必须考虑工程费用增大的限度。

在某些平原地区找不到取土场地,或填料不符合要求时,则按就近取土设计,但原则上不能占用耕地。

因线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2.0.1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其技术、经济的可行性,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应综合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以避免造成投资和土地的重大浪费。

2.0.2公路建设在我国“九五”期间,计划修建公路110000km,其中高速公路6500km,一、二级公路3500km,再加上改建、扩建公路和独立桥梁工程,初估占地约为100000km²(150万亩)以上,数量较大。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依法设计,正确处理与农业的关系,千方百计节约用地,合理、科学用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不得占用好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0.3国家对当前乱占、滥用土地问题非常重视,制订和发布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使全国耕地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

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既要具体落实国家的用地政策,又要防止和避免浪费土地现象。

公路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因素很多,如公路等级、路线走向、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交叉的规模和数量、沿线设施的规模等,均影响公路建设用地的数量。

故在设计时,除应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主要技术指标外,尚应将用地数量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高度重视。

2.0.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故在线路方案比选中,应多作比较。

除考虑安全运营,满足运输要求外,还需在设计文件的有关章节中,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建设用地的合理性,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得以贯彻落实。

2.0.5以桥(遂)代路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路情综合考虑。

据统计,桥、遂的造价要远远高于公路的造价,一般隧道比公路高三倍左右,桥梁比公路高两倍左右。

因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对靠近城市或通过高产农田及经济作物区的高填路堤地段,应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设置防护设施,以缩短边坡长度,节约用地,可能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以桥代路。

对深挖路段,应综合考虑工程造价、养护费用、用地数量及对运营的影响等因素,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可优先考虑以遂代路。

2.0.6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土石方工程所占的比重较大,所需劳力和机具也较多。

为了合理地节约投资,少占农田,对土石方的合理调配是十分必要的。

在经济运距内利用弃土移挖作填,不仅是合理控制投资的有效手段,也是一项减少用地的有效措施。

取土坑(场)用地在公路建设用地数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何与改田、造地等措施相结合,通过取土将荒地改造为耕地或林地、将旱地改为水田等,减少取土用地,是公路工程设计中应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2.0.7推广和采用新型桥梁结构,如低高度梁,这样即可降低桥头引线长度和降低填土高度,从而节约用地。

2.0.8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因此,公路工程设计中特别是在土源缺乏和特殊地基地段,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采用吹(填)砂或粉煤灰等填料填筑路堤,以减少取土占地。

2.0.9公路工程占地数量的多少与路堤高度有直接的关系,路堤越高,占地数量越大。

因此,在环境与技术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降低路堤高度以减少公路占地数量,是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作中应着重考虑的一个方面。

2.0.10国家发布的有关土地复垦的规定,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公路建设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取土场、取土坑,复垦标准主要是:

边坡保持一定坡度,不致造成坍塌,取土面大致平整。

弃土场的复垦,主要是防止弃土的流失。

对给排水管网及其他地下工程用地,也尽量予以复垦,以增加土地利用率。

2.0.11本条对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提出了用地的原则,强调要采取技术措施,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是减少新增用地的措施之一。

2.0.12公路建设项目通讯、监控、供电系统管线采用共沟架设是节约用地的较好方式,但往往受到使用要求、技术性能、施工条件、检查维修等因素的制约,故采用这种方式布置时,应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和安全等条件。

第三章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3.0.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即控制公路用地的综合指标,基本包括《公路工程建设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中初步设计公路用地的内容。

在统计资料中,各类单项工程是此有彼无,因路而异,很不一致。

但在汇总平均后,其所含的单项均较齐全,能代表一般情况而又接近实际。

3.0.2本条主要说明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0.3本条主要说明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关于地形划分的规定。

本条内容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本条主要说明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高、中、低三个层次的适用条件。

3.0.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的主要编制条件,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结合公路设计、施工规范和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1.公路等级

本指标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划分为五个公路等级。

2.地形类别

本指标按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划分为三种地形类别。

3.路基标准宽度

本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附表3.0.5-1。

4.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

计算平原微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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