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内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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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内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的许可(内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许可(内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2、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二)材料目录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3

合伙协议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⑴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⑵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原件

1

纸质

提交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8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原件

1

纸质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登记机关出具

10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3

变更决定书

复印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

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新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④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⑤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⑥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⑦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的,提交转让协议

⑧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①原件

②原件

③原件

④复印件

⑤原件

⑥原件

⑦原件

⑧复印件

1

纸质

①登记机关出具

②提交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③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公司提交营业执照。

身份证明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④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⑤身份证明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入伙协议由入伙人与合伙协议规定有权合伙人签署,出资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⑥全体合伙人签署

⑦转让双方签署

⑧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5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人签名、盖章。

⑴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⑵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6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7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清算人签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4

清算报告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5

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登记机关出具

6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7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2

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4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5

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提交负责人身份证

6

经营场所证明

原件

1

纸质

提交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2

变更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4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5

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纸质

登记机关出具

6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

1

纸质

提交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明文件

7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提交负责人身份证,身份证明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8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前置许可部门出具,需提交原件供核对。

9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1

纸质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2

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1

纸质

合伙企业清算组成员备案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清算人成员备案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清算人签署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成员组成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全体合伙人签署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3、申请方法

(1)接收方式

窗口接受

秣陵路38号3楼

(2)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夏令时14:

00-17:

00)

4、审批条件

(一)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⑴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⑴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⑵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⑵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⑴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根据其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⑵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备案

参照设立登记的相关条件。

(三)注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5、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一般程序:

5个工作日

当场决定:

当日

核实程序:

当日或者5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程序:

当日或者5个工作日

(二)办理期限

一般程序:

当日

当场决定:

当日

核实程序:

15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程序:

审批机关之间属于同步办理的,按各审批机关对外承诺的期限办理。

审批机关之间核准之间有先后关系的,后一个审批机关收到前一个审批机关许可证件的复制件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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