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907246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docx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安顺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国有土地上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块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摸底调查基本情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约986户,面积约12万平方米。

具体以公示签约结果为准。

四至范围为:

东抵学院路、南抵黄果树大街王庄村、西抵迎宾路、北抵西航路。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部门、被征收人

(1)房屋征收范围: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具体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房屋征收部门: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西航分局)

(五)被征收人: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期限

(一)评估期限: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至评估结果公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内。

(三)搬家期限:

自签约之日起7日以及领到补偿款3日内。

四、征收补偿原则、征收补偿范围:

(一)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循以下征收原则:

1.公平原则:

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2.公正原则:

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3.公开原则:

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4.依法原则: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优先原则:

先签协议先选房。

(二)征收补偿范围:

1.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按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和处理

(一)以被征收《国有土地证》记载的区位、性质、用途、面积、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区位、性质、面积、结构、用途等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和用途确认。

(三)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进行确认。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若能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和并按时搬迁的,按地上建筑物重置价给予补偿。

(5)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建、扩建的,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符的,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6)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提供手续的房屋,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进行认定。

(七)临时建筑物认定及处理

1.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

2.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按期签约搬家的,因历史原因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的房屋,按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给予补偿。

超过签约期,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改房,对已办理市场准入证的,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因各种原因未完善房改手续的单位自管住房,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历史原因不能完善房改手续的房改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比例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报告的使用

1.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以上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中选定。

推选房屋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对象所在的镇(办)、村(居)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选定,房屋评估机构需获得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则选定成功。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办)、村(居)组织参与,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选定的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

2.评估价格公示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征收补偿

1.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还套内建筑面积”,自行选择安置房源:

王庄安置房(堰塘)、银城房开安置房、星火路安置房、牛山、马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置换。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靠档安置;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25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安造价购买;超出人均2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

4.住宅房屋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原套内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房屋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在等值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营业用房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营业用房原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营业用房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等值安置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6.因历史原因,临街一进一层的房屋用途已由住宅改变为营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有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且被征收人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经营年限证明,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照房屋的自然间建筑面积采取以下优惠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1)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改变用途,且延续经营的,根据其经营年限,其房地产评估价值按经营用房价值和住宅价值所占的不同权重系数予以认定补偿:

1990年4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95%、住宅价值的5%进行综合取值;

1991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90%、住宅价值的10%进行综合取值;

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85%、住宅价值的15%进行综合取值;

④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80%、住宅价值的20%进行综合取值;

⑤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75%、住宅价值的25%进行综合取值;

⑥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70%、住宅价值的30%进行取值;

⑦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65%、住宅价值的35%进行综合取值;

⑧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60%、住宅价值的40%进行综合取值;

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55%、住宅价值的45%进行综合取值;

⑩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50%、住宅价值的50%进行综合取值;

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45%、住宅价值的55%进行综合取值;

⑫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改造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40%、住宅价值的60%进行综合取值;

⑬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35%、住宅价值的65%进行综合取值;

⑭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30%、住宅价值的70%进行综合取值;

⑮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5%、住宅价值的75%进行综合取值;

⑯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0%、住宅价值的80%进行综合取值;

⑰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5%、住宅价值的85%进行综合取值;

⑱2007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0%、住宅价值的90%进行综合取值;

⑲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将不予以认定为经营用房,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7.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

八、对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

(1)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二次装修价值,下同)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15%给予奖励。

(2)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1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0.5万元奖励,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征收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

(1)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2)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享受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产权调换奖励政策。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只能在货币补偿奖励和产权调换奖励政策中选择一种奖励。

(二)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30000元。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15000元。

3.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7000元。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被征收房屋的室内二次装修补偿

参考《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按签约时间段以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1.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装修项目标准价区间最高价的80%计算。

2.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装修项目标准价区间最高价的70%计算。

3.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装修项目标准价取区间最高价的60%计算。

4.超过以上三个阶段的被征收人不能提供装修年限依据的,按最高标准的35%补偿。

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的,可向选定的被征收房屋同一评估机构申请评估确定,评估费由征收部门承担。

11、被征收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搬家费)参考《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执行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元。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有缺项漏项,没有依据的,采取市场询价或市场评估价,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确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助。

特殊设备、机械拆装费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住宅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按照三类地段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每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款计算不足600元/月的,按600计发;

3.已享受经营性损失补助的非住宅,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4.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为多层(步梯楼)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为小高层(电梯楼)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产权调换房为高层(电梯楼)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因产权调换导致被征收人超期过渡的,从超期之日起,每超一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

5.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选择安置房对应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腾房后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后按每3个月支付一次,直至过渡期限结束。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房产税纳税收据,税务部门提供),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按过渡期限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交房之日起至提供产权调换房后增加三个月过渡时间(用于被征收人装修、搬家等)止。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产权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如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公正委托书或经亲笔签署的委托函、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有关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

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

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准时、足额地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关款项。

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

3.安置房按照商品房的标准修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十三、保障监督

(一)开发区监察局对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二)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五、其他规定

1.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宽带等费用。

2.产权调换房屋的物管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方案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方案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至该片区项目实施完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