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风险审计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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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风险审计重点.docx

同业业务风险审计重点

一、卖出回购

1.客户准入:

关注交易对手是否由总行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一级分行是否与指定交易对手开展业务;交易对手资质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2.客户动态管理:

关注交易对手面临的外部监管处罚、重大诉讼或风

险事项等,是否及时向总行同业中心上报;交易对手的基本底线指标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了解并上报总行同业中心;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对交易对手和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与动态分析;如对单个交易对手业务总量的监测、交易对手集中度分析、交易对手实时风险事项汇报等。

3.业务准入与审批:

关注分行开展卖出回购业务是否经总行委托:

业务涉及的交易对手是否充当桥行,将建行票据资产直接转卖至准入名单外第三方金融机构;是否通过票据中介办理业务;交易对手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合法;卖出回购票据的票源是否合规,是否来源于公司条线直贴和转贴现业务;是否存在“先送票、后审批”、“先交票、后收款”等逆程序操作;业务申报流程中,相关审核岗和有权审批人是否按规定对业务进行审核;是否就交易对手、金额、期限、价格等内容逐笔上报总行进行审批,并在获得总行审批后才开展业务。

4.协议签订:

关注协议是否使用总行制订的示范协议文本或人民银行标准合同文本;使用非标准文本,是否经总行同业业务部、分行法律

部门审查;协议要素是否与总行批复及系统清单数据一致;协议约定的交易对手付款账户是否符合外监规定;是否在总行审批通过、非示范协议文本经总行和分行审查后才与交易对手签订协议;是否存在用印未审批、先用印后审批等逆程序操作行为;合同签字人是否为有权签字人;审批条件落实前,是否违规与交易对手签订协议。

二、存放同业

1.客户准入:

同业业务专营前,存放同业业务是否逐笔经总行审批;同业业务专营后,受托机构是否与指定交易对手名单客户开展业务;外存放同业是否按照交易对手要求开展业务;理财资金存放同业是否按“保本型理财产品交易对手名单”开展业务。

2.客户动态管理:

交易对手面临外部监管处罚、重大诉讼或风险事项等情况时,是否及时向总行同业中心上报;交易对手的基本底线指标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了解并上报总行同业中心;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对交易对手和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与动态分析。

3.授信客户管理:

一是授信客户准入管理;二是授信客户评级管理;

三是授信客户授信管理;四是授信客户贷后管理。

4.业务准入:

受托机构是否与非辖内客户开展存放同业业务;是否有权限开办存放同业业务;向总行提交的业务申请是否经相应负责人审核;存放同业业务是否符合期限规定,是否为业务展期申请。

5.落实审批条件:

实际存放同业金额、利率、期限与总行批复是否一致;是否在审批前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6.协议签订:

存放同业协议内容是否与总行批复相符;协议要素填写是否完整,签字用印是否合规;协议签订流程是否合规;协议为非标文本时是否通过法律部门审核。

7.账户开立及使用:

存放同业业务账户开立是否执行双人现场开户;账户开立层级是否合规;受托机构是否超范围使用同业存款账户;同业存款账户变更、撤销是否合规。

8.票据及有价单证管理:

受托机构是否及时取回存放同业开户证实书或存单;是否由经办人员上门取回存放同业开户证实书或存单;开户证实书或存单是否入库或保险柜保管;开户证实书或存单出入库是否进行登记;是否对开户证实书或存单定期进行查库。

9.存续期管理:

关注分行同业专营部门或营运管理部门是否定期与总

行、外部交易对手进行业务对账。

三、买入返售

1.客户准入:

交易对手和承兑银行是否符合业务发生期间的总行准入名单。

2.业务受理与申报:

同业资产业务申报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有效,针对首次合作的交易对手,是否按照要求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等;是否按制度要求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真实性、要素齐全性、格式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是否存在部分背书或分拆金额背书等现象;交易对手是否充当“桥行”,为业务准入名单外金融机构搭桥办理业务,经办

机构是否通过票据中介办理业务。

3.业务审批:

分行是否就交易对手、金额、期限、价格等内容逐笔上报总行进行审批;占用承兑银行信用额度办理的业务,是否经过总行同业业务中心审批同意;总行审批是否在业务办理之前。

4.协议签订:

审查是否与客户签订买返票据业务协议;协议是否使用总行制订的示范协议文本或人民银行标准合同文本;使用非标准文本,是否经总行同业业务中心、分行法律部门审查;协议约定的交易对手收款账户是否为票据转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协议签字人是否为有权签字人。

四、同业投资

1.客户准入:

关注同业投资交易对手(委外投资受托机构)是否在总行同业中心同期公布的名单内,交易对手(委外投资受托机构)是否与一级分行在同一辖区,辖内同一法人是否只有一家机构与该分行作为交易对手;新型同业融投资业务单项交易对手跨一级分行辖内时,是否委托设有同业分中心的一家分行代为匹配;委外投资业务一级分行辖内对接同一受托机构的分支机构如多于1家,是否已向总行申报并获审批通过。

2.业务准入:

关注是否在取得总行书面委托后开办同业投资业务,业务范围是否在总行下发的业务委托书所委托的事项范围内,业务类型是否是总行已正式开办的(或批复受托分行试办)业务范围,同业投

资业务品种、金额、期限、币种等是否符合总行制度要求,投资的产品是否符合保本要求。

3.受理与申报:

关注同业投资业务初审内容是否全面,审核是否留有轨迹。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保本理财产品与资金交易类同业投资是否在落实基础资产风险承担主体信用额度条件下,对同业投资业务基础资产风险、资金投向、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文本等进行审核;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同业投资是否对证券公司受益凭证及其发行的证券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结构性存款同业投资是否在落实存款银行信用额度的条件下,对结构性存款的金额、期限、价格、合同文本以及产品结构、收益风险等进行初审;存单质押融资同业投资业务是否对借款人条件、拟质押存单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对借款用途、存款开具行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4.审批条件落实:

关注是否按照总行的批复要求与交易对手签署协议,协议的本金金额、期限、价格、抵质押物情况等要素是否与总行批复一致;存单质押融资同业投资是否落实质押手续,存单开具和质押是否坚持临柜办理、否经开具行确认存单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等;债权类资产同业投资是否对抵质押物进行调查、评估,是否落实抵质押手续,包括抵质押登记、购买保险、办理公证手续等。

5.存续期管理:

关注是否监督资金实际用途、是否定期开展投后管理并形成检查报告;保本理财产品和资金交易类同业投资业务的交易对手、特定目的载体出现风险预警事项是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同业投资是否定期跟踪对证券公司经营情况、关注并及时

报送结构化收益产品存续期风险事项;结构性存同业投资是否关注并及时报送存款银行和产品的风险信息:

存单质押融资同业投资是否定期对借款人资金流向、到期支付资金能力等进行跟踪检查;委外投资业务是否逐日逐笔监控,并指导合作机构的投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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