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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干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推进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因健康或年龄等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原班子成员、中层正副职。

第三条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坚决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管理和监督;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统一接受院党组的领导,分工责任明确;

(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个人才智和能力,提供施展才华空间;

(四)依法履职,奖惩分明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参加院勤廉量化考核。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政治处负责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本院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定期、不定期对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三)负责将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政治思想、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调研分析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履行教育、管理、监督等职责,调动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主要职责如下:

(一)关心爱护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干部。

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要主动关心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他们能够学习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形成前应注意听取和征求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意见或事后及时通报,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对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提出的合理要求,应认真对待,妥善帮助解决。

(二)多渠道多形式发挥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

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其所长的原则,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发挥作用的平台,使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有任务、有职责。

(三)坚持谈心谈话制度。

分管领导每年至少要同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谈心谈话一次,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等方面情况,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能够心情舒畅地参与各项工作。

(四)抓好日常培训。

把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培训与其他干警的培训同等对待,统筹安排,积极为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培训、学习考察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日常管理,对发挥作用好、工作表现突出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给予表彰;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差,情节较轻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组和政治处。

第六条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部门应根据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不同特点和检察工作需要,明确岗位职责。

(一)协助分管业务。

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可以安排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或具体分管本单位某一方面工作,也可以承担某项具体工作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

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参与检查督导。

受院党组的委托,对重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队伍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调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了解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组织参与社会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五)开展理论宣讲。

组织参与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思想教育的宣传宣讲活动。

(六)帮带年轻干警。

发挥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历丰富、熟悉业务的优势,对年轻干警进行传帮带,帮助年轻干警尽快进入岗位角色,弘扬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干警同步进行、同步述职、同步测评、同步评价。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重要依据。

第八条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与其他干警同样要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第九条切实加强考勤管理。

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与其他干警同考勤、同奖惩。

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对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院党组同意后可办理离岗退养或病退手续,同时报组织部门审批同意。

申请离岗退养人员,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二)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第十条建立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信息库,对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职务、学历、专业、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采集,并及时更新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督查机制。

政治处不定期对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所在部门落实部门管理措施情况和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履行职责、考勤、请销假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情节较轻的,对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将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部门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或不请假外出。

第十四条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得弄虚作假,长期病休或兼职从事第二职业;不得擅自离岗外出;不得无故不上班,不过组织生活。

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自由散漫,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监督等日常管理,让其参与正常工作。

对因疏于管理导致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长期不上班、放任自流且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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