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880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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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州大学法学院880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简述题

1.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和钱律师在A公司工作,但由于赵律师和钱律师认为他们没有取得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请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

(4)A公司自行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

(1)①"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据此,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不是审批。

②“证监会主席批准A公司的股票发行”,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据此,证监会应该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并用表决的方式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2)①"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25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各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

发行证券。

②“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口。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请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只要具有律师资格就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不需要证券从业资格。

(4)"A公司自行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因此,溢价发行价格要和证券公司协商,不需要报证监会备案。

2.试述索赔通常应遵循的程序。

【答案】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索赔是在特定条件下和时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权利、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一个过程。

因此,它通常应遵循下列程序: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出险通知,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危险己经发生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程度及保险证明材料。

(2)提供索赔单证

索赔单证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之一。

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和文件要真实,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且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经保险人对索赔资料审查,一旦符合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通常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现金方式给付,但对于特殊标的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采用修复、重建或重置等形式赔偿。

3.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答案】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海商法属于民法。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调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2)海商法属于商法。

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

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商法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

(3)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

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海商法中均规定了冲突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4)海商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

海商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4.简答本票出票的效力。

【答案】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

(1)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

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届至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0条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的,虽然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的付款责任还是一种最终的责任,即出票人一经付款,全部本票关系就归于消灭。

(2)对于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

这一点与汇票不同。

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

至于本票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的追索权,则与汇票相同,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5.简述商号的法律特征。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商号的法律特征包括:

(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

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就像公司的名称不等同于公司一样。

(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于此情形,区分是商行为下使用还是个人生活中使用,就具有实际价值。

一、简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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