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16637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docx

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

(XX公司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专用)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241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联系地址:

芜湖市北京西路10号邮政编码:

241000

【法定代表人】:

史元友联系电话:

为构建畅通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房屋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

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场地的情况

1.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XX公司(详细地址及位置)的自有场地(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用房和架设天线使用。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改变用途。

1.2乙方承租甲方场地为24平方米提供给乙方建设基站使用。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与甲方原件核对无误的租赁物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1.3该租赁物原有装修和有关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乙方拥有其出资建设、装修及安装的基站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且有权在本合同终止时不受干扰的进行处分。

1.4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租赁物所在楼宇的楼顶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物租期为5年,租赁期限自甲方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之日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

第三条租金

3.1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物年租金为:

(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

/佰/拾/元整),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仟佰/拾/元整),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税金由甲方承担。

除本合同约定或乙方书面同意以外,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租赁期内租赁价格不再发生变化。

第四条支付方式

4.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采用以下第(3)种支付手段(

(1)支票;

(2)现金;(3)转帐)支付租金。

4.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以下第

(二)种方式支付租金:

(一)甲方应在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开具租金总额百分之百的正式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总额;

(二)甲方应在向乙方移交租赁物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开具租赁期限起始之日至年月日的租金金额的正式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租金金额;自年月日开始,乙方每年(时间)支付一次租金,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当期应支付租金金额的正式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30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租金金额;

4.3甲方的帐户信息如下:

甲方:

【】

开户行:

【】

帐户名称:

【】

帐号:

【】

4.4甲方提供的银行帐户错误,或甲方销户后未及时通知乙方,或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金,造成乙方难以支付租金的,乙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租金公证提存。

租金公证提存后,视为乙方已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义务。

4.5由于卖方开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内容的发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补缴税款、行政罚款、滞纳金以及甲方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交付、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

5.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3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由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

租赁物交付时,甲乙双方应签署交付清单,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甲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以下支持:

(一)向乙方提供该租赁物内空调系统的室外机安装位置;

(二)向乙方提供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三)向乙方提供装修和设备安装所需的房屋和楼顶结构平面图,以及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者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四)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内现有的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含大楼红线内入楼管道井、预埋入楼管道等),配合乙方做好光缆引入、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

5.2为保证大楼的正常运行,并尽可能减少装修和设备安装对大楼其他使用人的影响和干扰,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在认真听取甲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楼顶天线的安装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施工期间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等服从甲方的调度和安排;

(三)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通信设备的荷载,不影响该房屋结构和使用;

第六条基站用电

6.1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6千瓦的交流380伏三相四线制电源。

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一)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一)由甲方负责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2)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使用电源应当单独安装计量电表。

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价;乙方应在【每月日】【每季度的月25日】【每半年的月日】前,按照【月】【季度】【半年】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将电费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3)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壹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预计的情况除外。

(二)由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楼顶天线及有关设施设备。

7.2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7.3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其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7.4甲方因维护和改善大楼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如需乙方搬迁设备的,应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

7.5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水、电管线因质量问题或其它自然原因损坏的,由甲方负责修缮,情况紧急或者乙方通知甲方后5日内甲方未予修复的,乙方有权自行修缮,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转让

8.1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租赁物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不购买该房屋的,则甲方在转让时,应告知受让人维护乙方的承租权,该房屋转让后,受让人应与乙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甲方向乙方退还提前天数的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同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一)该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

(三)该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第一、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和拆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在乙方和拆迁人就基站迁移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或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9.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提交相关证据:

(一)因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致使乙方设置基站无法用于通信,或继续使用可能危及基站和通信安全的;

(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乙方对电信网络进行调整,该租赁物不再用作基站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租赁物、转让租赁物承租权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承租权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并能出具权威部门鉴定证明的;

(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叁个月的;

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9.3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甲、乙双方承诺,租赁期满,除第九条第二、三款原因外,一方需续租的,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并配合续签合同。

9.4该租赁物需续租的,则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在该时间内签定新的租赁合同。

9.5移动通信基站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公用电信设施。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移动通信基站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在甲、乙双方租赁期间,或在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方在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交付时隐瞒缺陷,危害乙方基站正常使用的,甲方应积极进行修复。

自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拒绝修复的,甲方同意核减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在签订本合同时,因甲方未告知乙方租赁物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租赁期内,应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凡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致使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的,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4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0.5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为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直至付清当期租赁物租金。

10.6因甲方的原因,影响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及系统维护,造成乙方基站通信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承担通信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0.7租赁期间,甲方非因第九条所列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乙方对租赁物装修折旧后的余额、搬迁费等损失)。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1.1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一)种方式予以解决:

(一)向芜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条款

12.1租赁期间,甲方需将未抵押的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租赁物前30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的意见。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正文、附件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物租赁期满之日终止。

12.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四份。

其中,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

签署: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