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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学概论教案chapter12

第十二章广告管理

本章重点及学习要求

广告管理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管理使广告活动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对广告业发展的要求,使广告行业逐渐由无序走向有序,由混乱走向健康。

广告管理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其一,政府职能部门对广告的行政管理;其二,广告行业自律;其三,社会监督管理。

第一节广告管理概述

与广告的产生相比,广告管理的出现要晚很多。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美等国家爆发了工业革命,带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繁荣的社会经济与工商业的发展为广告业的出现以及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由于没有正确的管理制度的出现,广告业的竞争出现了混乱和无序,对西方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

因此,西方政府于20世纪以后着手了广告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这可谓是近代广告管理的开端。

一、广告管理的定义及特点

广告管理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广告管理有广义的广告管理和狭义的广告管理之分。

广义的广告管理包括广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广告行业及广告活动的社会管理两方面的内容。

前者是广告公司对自身内部及经营活动的管理;后者则是政府职能部门、广告行业自身和社会监督组织对广告行业及广告活动的指导、监督、控制和查处,是对广告本身的管理。

狭义的广告管理专指对广告行业及广告活动的社会管理,我们主要介绍狭义的广告管理。

广告管理是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的管理,由广告管理的对象、方法、内容和范围的独特性,决定了广告管理具有自己独有的不同于其他管理的特点。

这些特点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管理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在我国,国家通过行政立法,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进行管理,其目的就在于使广告行业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查处违法广告,杜绝虚假广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减少广告业的负面影响。

广告管理的规范性。

广告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是严格依法进行的。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的广告管理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广告行业的发展,使广告行业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因此广告管理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广告还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

广告管理的多层次是指政府行政立法管理、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管理的多层次相互协作管理。

之所以要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实行多层次相互协作管理,是因为任何广告管理法规即使再完备,都不能包罗万象、尽善尽美,在许多领域和地方,常常会发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各级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组织,通过自律、监督的有效途径来加以解决。

正是由于广告活动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往往采用以政府行政立法管理为主,同时以广告行业自律与广告社会监督作为其必要的辅助与补充,来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管理。

从世界各国采用的这种多层次相互协作的广告管理实践来看,这种广告管理办法是相当成功的。

二、广告管理体制

广告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广告管理的总体框架,因而它往往是因国而异的。

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不同,其广告管理体制也会有所区别。

目前世界各国广告管理体制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差异,但从总体来说却是大体一致的,多数国家都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导,再辅之以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广告管理体系。

广告管理系统由广告行政管理、广告审查制度、广告行业自律制度和广告社会监督机制共同组成。

(一)广告行政管理

所谓广告行政管理,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行政干预手段,或者按照一定的广告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指导,它是一种运用有关行政法规、命令、指示、规定和政策对广告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在我国,广告的行政管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来行使管理职权的,而且是我国现阶段进行广告管理的一种主要方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法》和国务院的有关授权,在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中,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负责广告立法和法规解释

广告管理法规是广告管理机关对广告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全国广告管理的最高机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代国务院或国家立法机关起草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单独或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广告管理的单项规章,负责解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法》及其他广告管理单项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地方立法权的诚实的广告管理机关可以代当地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的广告管理法规。

其他广告管理机关有义务为上述有立法权的广告管理机关起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提供有关数据与情况。

2.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

广告管理的审批工作是与管理对象――广告经营单位建立联系的开始。

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广告经营资格的审批,即核准广告经营权;二是对广告经营范围的审批,也就是核定广告经营范围。

前者关系到是否允许经营广告业务,它是区别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后者则关系到允许经营什么,它是区分守法经营与超范围经营的界限。

因此,对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是对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基础,是监督广告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的前提条件。

通过审批,可以掌握、控制一个地区、一个时期广告经营单位的发展情况。

3.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监督与指导

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证广告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是各级广告管理机关,尤其是地方广告管理机关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4.对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复议

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依法制裁广告违法行为,追究广告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各级广告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能。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广告法》的规定,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广告违法案件的出发决定做出后,其上一级广告管理机关还担负着行政复议的任务,依不同情况,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

5.协调与服务

协调是各级广告管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经常进行的工作,这项职能充分体现了广告管理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

这里的协调,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广告管理部门与企业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二是指广告管理机关内部由于各地、各级工作的不同而产生的横向的、纵向的协调;三是广告管理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

目前,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广告行业主管部门,广告管理机关实际上代行着行业管理的某些工作。

因此,广告管理机关还有反映广告行业发展状况、代表广告业呼声、为广告业服务的职能。

此外,广告管理机关还应做好对同级广告协会的指导工作。

(二)广告审查制度

为了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相应地建立起不同形式和不同层次的广告审查制度,对防止虚假广告的泛滥,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和广告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时期以后,我国也建立起了以广告经营者为主体的广告审查制度,并随着广告管理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正尝试着建立以独立的广告审查机构为主体的广告审查制度,颁布了试行的《广告审查标准》。

所有这些,都昭示着我国的广告管理正不断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度、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和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

它是目前世界各国,当然也包括我们中国所普遍采用的保证广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般的说,除了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以外,还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自审自查,即:

广告主在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代理广告之前,对自身广告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自我审查;广告经营者在承接广告业务时,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的审查;广告发布者在播放或刊出广告之前,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

广告审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在审查广告时,首先应该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即要求广告主提交“营业执照以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只有当广告主出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拥有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提供自己要求的广告与营业执照尚核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证明后,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才算完成。

第二,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即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包括:

其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在审查广告内容时,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事实真相和随意虚构、夸大的成分在内,对一些涉及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品广告,还要求广告主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其二,对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的审查。

广告审查机关除了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使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一样真实、可信、与事实相符。

只有当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同样真实、可信、与事实相符时,广告真实性的审查才算完成。

(三)广告行业自律

1.广告行业自律的起源和发展

任何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再完善,总有疏漏之处;政府管理广告再有力,也有其管理职能无法到达的领域。

所以在西方,除了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或兼职的广告管理机构和制订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广告进行管理外,还需要广告行业内部进行必要的自我管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行业自律。

早在19世纪80年代,被称为现代广告之父的约翰·鲍威尔斯曾呼吁美国广告界制止虚假广告,并提倡广告语言要真实可靠和简洁生动,这是最早来自广告业内的对广告自律的要求。

1903年,约翰·亚当斯·塞耶成为公开强烈反对欺骗性广告的第一个广告人。

两年后,一些广告经理组成美国广告联合俱乐部,并发起一场广告诚实化运动。

同年,在广告联合俱乐部基础上成立了世界广告联合会,接受了“广告诚实化”的口号,在全美各地建立了管理广告的“警视委员会”,并通过《印刷者油墨》杂志,发起一场宣告不诚实广告为犯罪行为的州立法宣传促进运动。

可见,广告诚实问题,早已引起广告界的普遍关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广告联合会正式更名为国际广告协会,并吸引了大约50个国家加入《广告自律白皮书》。

在此以前的1956年5月,总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业会议所下设的广告委员会,通过了《广告活动标准纲领》和《广告业务准则》,其宗旨是防止滥用广告,加强广告主对消费者的责任,规定了对消费者的伦理准则、广告主间的伦理准则和广告代理业及媒体业的伦理准则。

在国际广告协会和国际商业会议所广告委员会的共同倡导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相应地建立起了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及有关的广告自律准则。

这样,在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有了一个大的广告行业自律的框架,有利于世界各国的经济业和广告业健康的发展。

2.广告行业自律的性质与特点

广告行业自律,又叫广告行业自我管理,它是指广告业者通过章程,准则,规范等形式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使自己的行为更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的一种制度。

广告行业自律主要通过建立、实施广告行业规范来实现,行业规范的贯彻落实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组织进行。

广告行业自律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并逐渐发展成为广告行业自我管理的一种制度。

建立广告行业规范,实行广告行业自律,是广告业组织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它与政府对广告业的管理和消费者对广告活动的监督共同组成对广告业的组织与管理体系。

这里所说的广告行业规范,不是指国家对广告业的管理规定,而是指广告行业组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履行制定的约束本行业或企业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公约和各种规章,隶属于广告职业道德范畴。

例如中国广告协会电视委员会制定的《电视广告工作人员守则》就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公约。

广告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作为广告业者遵循的规律和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是广告活动参加者自愿的行为,不需要也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制,更不像法律、法规那样,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他们一般是在资源的基础上组成行业组织,制定组织章程和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目的是通过维护行业整体的利益来维护各自的利益。

因此,行业自律主要是依靠参加者的信念及社会和行业同仁的舆论监督作用来实现。

违反者,也主要依靠舆论的谴责予以惩戒。

(2)广泛性。

广告业自律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调整的更加广泛。

广告活动涉及面广,而且在不断发展变化,广告法律、法规不可能把广告活动的方方面面都规定得十分具体。

而行业规范则可以做到这一点,它不仅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而且在法律没有规范的地方也能发挥其自我约束的作用。

因此,广告行业自律是限制广告法规不能约束的某些行为的思想、道德武器。

(3)灵活性大,适应性强。

广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而规范等自律规章只要经过大多数参加人的同意,即可进行修改、补充。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广告行业自律规则,是20世纪60年代由国际广告协会发表的《广告自律白皮书》。

它的发表,对世界广告业的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成为世界各国制定本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的主要参考文献。

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广告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广告协会于1990年制定《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对广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媒介所应体现的道德水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外世界各国广告行业内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还分别制定出各自十分具体且操作性极强的广告自律规则。

这些规则的诞生,无疑为广告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共同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

如由美国广告联盟等组织草拟、经国际报业广告首脑会议通过的《美国工商界广告信条》,美国《纽约时报》制定的《广告规约》和美国广播事业协会制定的《电视广告公约》等。

3.广告行业自律与广告行政管理的关系

广告行业自律和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管理都是对广告业实施调整,二者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根本的不同。

广告管理的依据是广告法规,它主要从外在方面对广告管理者的职责行为进行了规定;广告自律的原则是广告道德,它主要从内在方面划定出广告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

它们之间的关系包括:

首先,行业自律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的,将要被取消。

政府管理是行政执法行为,行业自律不能与政府管理相抵触。

其次,行业自律与政府管理的基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层次又有所不同,行业自律的直接作用目的是维护广告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维护同业者的合法权益。

而政府对广告业的管理其直接作用是建立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相协调的秩序,它更侧重于广告业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影响。

再次,行业自律的形式和途径是建立自律规则和行业规范,调整的范围只限于资源加入行业组织或规约者;而政府的管理是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实现,调整的范围是社会的全体公民或组织。

最后,行业自律的组织者是民间行业组织,它可以利用行规和舆论来制裁违约者,使违约者失去良好的信誉,但它没有行政和司法权;而国家行政管理则是以强制力为保证,违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广告行业自律是广告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对于提高广告行业自身的服务水平,维持广告活动的秩序,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广告业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广告行业自律对于广告业发展的积极意义,行业自律逐步形成系统和规模,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我国的广告业正处在初级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广告管理法规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之中。

在这种状况下,广告行业自律的作用显得更加重大。

实行行业管理,加强广告法规的管理研究和确定行业自律准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广告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广告行业自律是在广告行业内建立起来的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伦理规范,因为这种自我约束是以遵守各种法律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自我限制。

这种作法既可以起到补充政府法规的指导作用,又表现了广告行业自觉尊重法规的意愿。

因此,自我约束对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例如在英国,其广告自我管理系统主要有两大部分

(四)广告社会监督机制

1.广告社会监督的概念

广告社会监督管理,又叫消费者监督或舆论监督管理,是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对各种违法违纪广告的监督与举报。

在通常情况下,广告管理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但这并不是说广告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管理是可有可无或根本用不着存在的,相反,正是由于有了广告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的加入,政府对广告的行政管理才更加有力,广告管理也才更加富有层次。

广告社会监督主要通过广大消费者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依照国家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广告进行日常监督,对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向政府广告管理机关进行举报与投诉,并向政府立法机关提出立法请求与建议。

其目的在于制止或限制虚假、违法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以维护广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确保广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我国的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主要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有的称消费者委员会或消费者联合会)。

此外,1983年8月在北京成立的全国用户委员会,是我国首家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12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的。

截至1994年,全国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超过2400多个,还在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中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保护消费者的社会监督网络3.3万多个。

消费者协会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进出口检验、物价、卫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中央等组织共同发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和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意民办”的消费者组织。

2.广告社会监督的特点

与广告行政管理系统、广告审查制度和广告行业自律制度相比,广告社会监督有其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广告社会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发布出来成为广告信息,才能为广大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产生消费意愿和消费行为;与此同时,一则广告信息一旦发布出来,即意味着已落入社会公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要受到广告受众全方位的监督。

这些广告受众即构成广告社会监督的主体,其每一个成员都可以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向各级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反馈其监督结果,从而构成一支庞大的广告社会监督大军。

因此广告社会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官意民办”性

在西方,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即各种消费者保护组织,都是自发成立的,完全代表消费者利益,几乎不带任何官方色彩,在社会上扮演着“消费者斗士”的角色。

而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则更多地带有“官意民办”的性质。

这种“官意民办”性质主要表现在:

其一,各级消费者协会都是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的,并非消费者完全自发的行为;其二,它成立后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独特的地位;其三,它在经费、编制、人员及办公条件等方面需得到同级政府支持,缺乏自主权。

由这种“官意民办”性质决定,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具有二重使命:

既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官方意志,又要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二者在更多的时候并不互相矛盾,而是一致的。

(3)广告社会监督行为的自发性

广告受众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并非广告管理机关和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指令所致,而是一种完全自发的和自愿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几乎不存在任何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

广告受众这种自发行为主要来自:

其一,广告受众对自己接受真实广告信息权利的认识的加强;其二,广告受众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提高。

而这一切皆取决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广告受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

因此,社会越发展,其文明程度越高,人的素质越好,广告受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越强,那么他对广告的监督行为也就越自发和越自觉。

(4)广告社会监督结果的无形权威性

广告主发布广告,向社会公众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其目的在于使一般社会公众成为广告受众,使潜在的购买趋势发展成为现实的购买行为。

即要让社会公众接受其广告,并进而购买其商品或使用其服务。

但社会公众是否愿意接受其广告信息,是否愿意产生购买欲望和发生购买行为,主动权不在广告主一边,也不在广告公司一边,而是在广告受众一边。

而广告信息是否属实,广告主的承诺是否可信,将直接影响广告受众对它的认可与否。

因此以广告受众为主的广告社会监督主体对广告的监督结果,具有一种无形的权威性。

社会监督结果的这种无形权威性,是广告主、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创意、构思、设计、制作时所不容忽视的,任何对它的忽视或轻蔑,都将招致严重的后果。

3.广告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简单的说,我国广告社会监督的运行分为三个层次,由上而下,逐层推进,构成一个有序的整体,并自成体系。

这三个层次是:

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中枢保障作用;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

(1)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

每一位能够接触到广告的社会成员,只要其生理和心理没有什么缺陷,都有权对广告进行监督。

由于广告社会监督队伍庞大,其成员的性别、年龄、出生、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因而其对广告的要求也不尽一致;有人要求内容真实,有人要求蕴含深厚,有人要求风格朴实……这许许多多的各不相同和不尽一致,便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主体——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

广告中任何违法、虚假的成分都逃脱不了广告受众“雪亮”的眼睛。

广告受众这种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的第一个层次,它是广告社会监督的基础。

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如此庞大的广告社会监督队伍,以及他们对广告的自觉监督,那么,仅凭数量有限的各级消费者协会,无论其怎样努力工作,都无法完成对纷繁复杂、数量众多的广告的监督。

正因为有广告受众对广告全方位监督这样坚实的基础,故广告社会监督才得以顺利进行。

(2)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中枢保障作用

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在广告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中介于新闻传媒、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与广告受众之间,处于第二层次。

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是由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两大任务。

与此相应,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也有两大任务:

一是对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广告受众接受真实广告信息的权利。

为了完成这两大任务,一方面,广告社会监督组织要积极宣传,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包括来自个人,或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力量,对广告进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广告受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举报与投诉,广告社会监督组织有责任与义务向大众传播媒介进行通报,并让新闻传媒对其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广告社会监督组织还应向广告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广告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中,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上接新闻传媒、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下连广告受众,起着重要的中枢保障作用,并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

由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官意民办”的特点所决定,其无法独立完成对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广告受众接受真实信息的权利这两大任务;在通常情况下,它不得不借助于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

因此,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便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运行机制的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在该层次,对广告受众投诉与举报的虚假、违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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