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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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工业建筑

第九章附则

附录1制订依据附录2名词解释附录3计算规则附录4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围各项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容:

一般采用坐标系、85高程系比例1:

500或1:

1000的现状地形图。

1.总平面规划图;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

(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副产品经营点、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

(9)场地各出入口位置、尺寸、占用城市沿街绿地的宽度及交通流线组织;

(10)符合消防要求,包括消防间距、消防通道、停车场、疏散用地、消防水池、消防栓等;

(11)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12)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

(13)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

4.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

100—1:

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具体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见第八条);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主城区和邓庄组团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新区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和4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办公项目和其他超过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须在报建审批环节同步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第一十条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2个,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3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十一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最外轮廓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三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具体日照要求:

(一)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三)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指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才能执行,且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的新建住宅本身。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2002)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2h,在都风情区(护城河以),不小于1.0h。

注:

h为南侧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下同。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多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15米,遮挡建筑(主朝向一侧)为低层其最小控制距离为9米。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山墙对正面)

1.纵墙面在南侧的,其间距不少于0.6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考虑到四层,8.7米)

2.纵墙面在北侧的,其间距不得少于0.75h,且最小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四)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五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

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六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

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山墙对正面)时,纵墙面在南侧时,不少于18米,纵墙面在北侧时,不少于20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⑴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

(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若为高层建筑。

其间距应适当加大。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二十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考虑高差因素。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南北向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二十四条违规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六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七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4米,并符合有关规规定要求。

(三)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5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离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

(四)新建建筑若临现有永久性建筑,且现有建筑未按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建筑应满足自身应退间距,并应满足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对于相邻地块,两地块相邻建筑高度相同的,其退界距离不少于其建筑间距的一半。

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照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够规定距离。

(七)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距离除按表5所列3道路指标的1.5倍控制外,且最小值为8米。

(三)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删去了:

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第二十九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主要道路上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条新建小学、幼儿园大门前应规划建设校前广场,满足学生接送的需要,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校前广场的面积不小于0.2m2/学生。

其大门在满足校前广场的面积的前提下进行退让。

第三十一条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其形式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限;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第三十二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城市规划紫线周边的建筑,其后退距离按相关保护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设置零星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四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三十五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50千伏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三)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留足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七条军事管理区周边建筑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三十八条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四十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

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四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

H≤1.5×(W+S)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四十四条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退让距离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含两条以上)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

第四十六条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沿地块北侧临近道路(道路以南)的规划建筑长度不超过45米。

第四十七条建筑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的,在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渠)道、电力线保护区、绿化带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四十八条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主要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要避免线性商业的布局形式,应以点状、块状布局为主,鼓励在居住小区部建设商业街道。

第五十条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

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第五十一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室外楼梯、门廊、连廊、阳台、踏步、地下建筑采光井、橱窗、招牌等建筑本身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建筑基础、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辅助官网、地下室进排水口、地下室出入口、汲水井、花台、散水明沟、车道变坡线等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三)临主要道路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及室外空调机。

第五十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

第五十三条穿越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

(一)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30米;

(二)省道两侧各20米;

(三)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

沿穿越县(市)城区、村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县(市)城区、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五十四条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按《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配套公建)规划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十五条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审批,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临时建筑建设的,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五十六条临时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五十七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交换,不得擅自改建为永久性建筑。

第五十八条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应在期满15日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使用期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15日进行无偿拆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九条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的交叉口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三)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米。

第六十条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对规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六十一条建筑基地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不少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

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

其中居住区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围之外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6)

第六十三条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应便于周边雨水径流的汇入,使绿地高度低于周围地面高度,形成下沉式绿地。

对于使用硬化路面的道路,应使路面高于周围绿地,并在路牙石之间保留雨水通道,方便雨水从路面流进绿地。

第六十四条建筑基地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7.50米;

(二)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米安全距离;

(三)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0米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第六十五条各类建筑均须按表7所列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具体停车位的要求应符合《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中对停车位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地上停车面积不宜小于总停车面积的10%,但不宜大于20%。

沿街独立商业建筑应保证商业建筑规划地下停车面积不小于总停车面积的1/2(道路停车面积不计算在)。

第六十七条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八章工业建筑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在满足生产工艺、消防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对沿街景观要求等的前提下,主要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基础。

产业集聚区的工业建筑建筑密度应高于60%以上,容积率要大于1.2,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要达到4200万元/公顷,绿地率不应大于20%。

第六十九条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第七十条各类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要不断加大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力度,提高多层标准厂房的比例。

除机械制造业等确实不适合建设多层厂房的区域,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占产业集聚区工业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5%。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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