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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 T414—200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消防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140   医用高压氧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医院

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消防安全职责

5.1一般规定

5.1.1医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6  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5.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医院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5.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医院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d)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5.7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医院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5.8员工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医院的需要。

6.2消防安全制度

6.2.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6.2.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7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6.2.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6.2.9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6.2.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6.2.1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6.2.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6.2.14其他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3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场所设置要求

7.1一般规定

医院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JGJ49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2总平面布局

医院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病房楼、危险品仓库应相对独立,建筑间及建筑与液氧、液氯储罐等设施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合理确定消防水源的位置。

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3m3、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当其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

在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7.3耐火等级

7.3.1医院应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

病房的建筑构件不得采用可燃夹芯钢板。

7.3.2住院部不应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室内。

7.4建筑平面布局及防火分隔

7.4.1多幢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4.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其房间门高层建筑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多层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4.3燃油(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必须附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同时应符合GB50016、GB50045的有关要求。

7.4.4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室、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7.4.5洁净手术室应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墙体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4.6同层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7.4.7高压氧仓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内,并使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但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

7.4.8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7.4.9儿科病房宜设置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7.4.10病房楼内设有地下汽车库时,与其他部分应形成完全的防火分隔。

7.4.1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一般应每隔2至3层在楼板处使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做防火分隔。

7.5安全疏散

7.5.1安全出口

7.5.1.1医院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底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7.5.1.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5.2疏散宽度

7.5.2.1医院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根据GB500l6、GB50045规定的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7.5.2.2医院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

单层、多层医院建筑其楼梯和走道不应小于1.1m;高层、地下医院建筑,其楼梯不应小于1.3m,其中主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得小于1.65m;走道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5m。

首层疏散外门不应小于1.3m。

7.5.3安全疏散距离

7.5.3.1医院高层建筑内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7.5.3.2医院高层建筑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病房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24m,其它房间门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顶端的房间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12m,其它房间门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15m。

7.5.3.3医院多层建筑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病房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35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3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顶端的房间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20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大于15m。

7.5.4疏散楼梯间

7.5.4.1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7.5.4.2医院的多层病房楼、超过2层的医院门诊等其它人员密集的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00m2且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7.5.4.3高层医院建筑、建筑面积≥500m2且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7.5.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222的要求。

7.5.5其它要求

7.5.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º,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制。

7.5.5.2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5.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应急救援的固定栅栏。

7.6建筑内部装修

7.6.1  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GB50222、GB50354中的有关要求。

7.6.2医院的地下病房、医疗用房,其顶棚、墙面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家标准规定的不燃装修材料,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可采用符合国有关家标准规定的难燃装修材料。

7.6.3单层、多层病房楼,顶棚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家标准规定的不燃装修材料,墙面、隔断、装饰织物应采用符合国有关家标准规定的难燃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可采用可燃装修材料。

7.6.4高压氧舱内的装饰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家标准规定的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7.7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按GA587的规定执行。

7.7.1消火栓

7.7.1.1医院应按照GB50016、GB50045、GB50098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m,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m。

7.7.1.2医院下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a)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医院办公楼、教学楼;

b)体积超过5000m3的门诊楼、病房楼等公众聚集场所;     

c)高层医院建筑;

d)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建筑。

7.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7.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要求。

7.7.2.2  医院下列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任一层楼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

b)设置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医院办公楼建筑;

c)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二类高层建筑的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d)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7.7.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要求。

7.7.3.2  大于等于200张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3.3  高层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和办公室及会议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4火灾应急照明

7.7.4.1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b)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c)急(门)诊厅、集中输液室、多功能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d)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室或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7.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建筑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Lx,楼梯间及地下建筑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透明、阻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c)火灾应急照明灯除使用正常电源外,应附设另一路电源供电,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30min,或可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d)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7.5疏散指示标志

7.7.5.1医院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7.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在两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之间应按不大于20m的间距设置带双向箭头的诱导标志,疏散通道拐弯处、“丁”字型、“十”字型路口处应增设疏散指示标志;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距离不宜大于0.3m;疏散走道两侧墙面上的安全出口,其疏散指示标志应设于走道吊顶下方指向安全出口;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距离不应大于1m(该部位难以安装时,可安装在墙面上部);

d)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透明、阻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疏散指示标志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少于20min。

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7.6灭火器

7.7.6.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中的有关要求。

7.7.6.2灭火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扑救A类(固体)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ABC干粉灭火器;

b)扑救B类(液体)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c)扑救C类(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d)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

f)扑救D类(金属)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7.7.6.3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7.6.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7.7医院设置的其它消防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消防安全管理措                                                                  

8.1一般规定

8.1.1医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时,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8.1.3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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