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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规章制度

实习单位介绍

XXXX会计师事务所经省财政厅财会协字[1999]1140号文件批准成立,属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XXX,注册资本50万元。

我所设办公室、验资部、审计部、评估部。

主要从事验资、审计查证、经济帐目鉴定、会计培训、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业务。

现有从业人员16人,其中:

注册会计师8人,注册资产评估师4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93%。

我所自成立以来,已先后从事过各类企业的设立、资质变更、验资;法定代表人离任、企业年报、破产清算及专项审计;财务账目审核、企业代账;资产转让、投资、拍卖、抵押等的评估。

我们一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以诚信服务为宗旨,竭诚为广大客户做好服务。

XXXX前身为XXXX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后因行业归口管理原因更名为XXXX,主要经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

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XXX,注册资本100万元。

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和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乙级资质,政府采购代理乙级资质。

我单位拥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16人,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7人,造价员11人,注册建造、监理工程师7人。

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94%,且大多数人员已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咨询业务围包括: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项目经济评价;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工程造价结算编制与审核;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等咨询服务;各类工程项目建设招标代理。

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已先后从事过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其中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标底)编制、预算标底编制、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等。

工程类型涉及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小区、园林绿化等。

我们一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以诚信服务为宗旨,竭诚为广大客户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XX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员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由本所主任会计师代表本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根据分工及个人情况分别确定,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本所分所员工的聘用、解聘、升职、升薪、辞退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分所所长直接负责,并报本所备案。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2.1招聘制度

第一条招聘原则

1、招聘时根据招聘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择优录取,并重点考虑应聘人员品行、学历、岗位胜任能力、工作经验及发展潜力等其他个人背景情况。

2、本所相关职位出现空缺时,将优先考虑已聘用职工,然后再对外招聘。

工作表现是本所晋升职工的最主要依据。

3、人力资源部应不断更新本所各岗位的职责要求。

第二条招聘程序

1、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制定具体的招聘实施方案;

2、各部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人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招聘;

3、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初试,在初试时可以根据各专业需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应聘人员须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后方可录用;

第三条职工入职

1、本所向职工发放《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入职报到的时间、地点。

2、本所将组织新入职职工参加新职工培训,以使职工了解单位情况与管理制度。

3、本所向职工发放《职工手册》,加强职工对单位制度的了解。

第四条试用期

1、新职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间本所将对职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

2、试用期薪资执行单位制度标准;

3、试用期届满,经过本所考核者,可转为正式职工,考核不合格者,本所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

新职工在上岗后一个星期,本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是本所与职工之间的约定,本所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本所和职工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期限等条款约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本所将在合同到期前30日向职工发出书面的通知书,职工可决定是否与本所续签劳动合同。

如职工或本所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时自动终止。

本所要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1、职工依法可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七条职工关系

本所致力于为职工创造和谐、愉快、舒适的工作氛围,提倡人本管理、和谐相处、快乐工作。

本所对职工的任何建议和问题会尽快的答复,并做妥善的解决。

2.2薪酬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本所薪酬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所薪酬制度以“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基本原则,根据职工所在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学历学位、技术职称),以及工作业绩、表现等确定每位职工的薪酬标准,

第二条本所每年对职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第三条根据行业的特点,本所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二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所从事会计审计、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行政人员是指在本所,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所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第六条本所根据职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正式在册职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第七条本所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职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八条本所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

其薪酬构成主要可包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

(一)、伙人员八八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

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经理、项目经理、审计员、试用人员和实习生等不同职务和职级确定。

2、学历学位工资:

按研究生、本科、专科等不同学历,或按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学位就高选择确定。

3、执业资格工资:

按照与本所专业服务围和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

技术职称工资:

按照与本执业机构专业服务围和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确定。

执业资格工资与技术职称工资可采取分别重复计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选择一项的计算方法。

(二)绩效工资:

是指本所根据业务项目的收益情况发放给职工的报酬,此部分工资按职工的工作量、贡献率等情况发给,并可按职工职务职级系数计算。

1、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人员及计提方法

(1)一线项目人员,是指参加该业务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即项目提成由项目总提成率、职工分配系数、时间系数等要素构成和计提。

(2)其他项目参与人员,是指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可按一线项目人员的提成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具体分配。

2、项目提成比率

项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项目收费中提取浮动报酬的比例。

审计业务、验资、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等业务,按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收费,实行分档超额累退办法确定分配数额。

3、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是指参与浮动报酬分配的人员,按其不同的职务(如高级审计经理、中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助理审计员。

也可将每一职务分为若干级,如审计经理A、B、C级等)设置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确定基本分配系数。

4、工作量系数

根据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外勤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并由项目合伙人决定。

(三)各项津贴是指本所为职工提供的各种津(补)贴,如工龄津贴、所龄津贴、餐贴、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等。

(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工龄津贴:

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工作年限。

2、所龄津贴:

月所龄津贴=标准(元/月)×在本所的工作年限。

3、餐费津贴:

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

4、交通费津贴:

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或根据情况实报实销。

5、通讯费用津贴:

按不同职务职级或岗位分别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或实报实销。

6、特殊岗位津贴:

指专职电脑操作员、打字文印复印、司机等岗位或工种,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营养补贴和安全驾驶补贴。

(四)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指基于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从业人员加班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五)奖励工资:

是指本所对从业人员的各种奖励,如年终奖、开拓奖、特殊奖励等。

(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年终奖:

是指本所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给予全体职工的奖励。

通常结合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给。

2、业务开拓奖:

是指对高级经理以下职级的职工在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按适当的计算方法所支付的奖励,开拓奖励的提取比例为%。

3、特殊奖: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本所给予职工的奖励,如职工取得博士、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荣誉,以及职工对执业机构有特殊贡献等。

第九条执业质量保证金:

是指本所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建立的“执业质量保证金”,即分别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薪酬所得%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本所同时按同等金额提取一并计入按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的专项明显辅助,年满五年后如无约定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或赔偿情形时,从第六年起逐年将最早一年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分别返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

第十条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薪酬及临聘人员、实习生报酬

1、试用期人员与工勤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法。

其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临聘人员是指为完成某一特定业务项目而临时聘用的专家,其标准可结合工作量或完成项目后根据业务收费情况而给予的报酬。

3、实习生是指临时在本所实习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实习生的报酬按定额发给。

第十一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行业和合法的社会活动期间,本所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二条本所的具体薪酬政策及计算方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法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十三条本所应于次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前月职工薪酬。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明确职工在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及日常行为等方面的自律要求,以及本所对违反自律行为的惩戒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自律的要求

1、职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公民责任;

2、职工在执业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及专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谨慎执业;

3、职工应主动维护单位的声誉,不能从事有损于单位形象及声誉的活动;

4、职工应与客户保持恰当的关系,主动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专业服务,同时应保守客户的商业信息,除被授权外,不能与第三方谈论客户事务;

5、职工不能从客户那里得到非正当的利益,不能接受客户超出正常价值的现金或实物馈赠或以非正常的折扣从客户处购买商品;

6、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如不能私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单位的商业机会,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所同类的业务;职工不能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得在其他单位获取工资性收入,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职工如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工作,则需保证与本所的利益不构成冲突,且不会影响正常工作;职工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期间,不能应聘客户的任何岗位;

7、职工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勤勉尽责,积极创新,努力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8、职工应自觉参加在岗培训及职业后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岗位胜任能力,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9、职工应该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准时上、下班,如果不能正常到勤,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请假,若事发突然不能提前请假的,应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0、职工在仪表和着装上应体现专业形象,日常社交活动中也应注意商务礼仪。

第三条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

本所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多次提出警告,拒不改正的;

4、职工对本所有欺诈的行为,如个人履历的不实述、材料伪造等;

5、违反公司独立性、性等要求,对本所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6、重大职业过失行为,如因职工不当行为被专业组织机构处罚的行为、或导致本所受到专业组织的审查的行为;

7、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多次提醒不能改正的。

第四条对职工违规行为的惩戒

职工如果违反单位规定的自律要求,将可能受到单位的各种惩戒。

惩戒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四类:

1、口头警告。

职工初次违反以上自律要求,并且未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单位将以口头警告的方式提醒职工注意;

2、书面警告。

职工如有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并对单位利益造成一定损害,或者职工在被口头警告后的6个月重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对其发出警告;

3、降职降薪。

职工如违反自律要求并对单位的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或者职工在1年受到2次书面警告的,单位将采取降职降薪的惩戒措施;

4、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出现严重违反自律要求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职工违反自律要求,经多次警告屡教不改的,单位将与职工解除合同。

第五条职工申诉程序

职工如果对单位的惩戒结果不满,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职工意见述进行再次调查和核实。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4.1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工作,规本所的部治理,保护出资人(合伙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部治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机构设置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三条本所处理各项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

4.2财务人员管理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本所的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员担任,本所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工作。

第五条本所的会计,除取得会计从业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条本所会计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2、定期检查,分析本所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本所领导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本所出纳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严格审核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

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4、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八条本所股东应按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所股东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转移本所的财产。

第十条本所股东对可供分配利润以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第十一条本所股东不得以其在本所中的股权出质。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章程规定退出条件的股东,按章程的约定,对退出股东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与退还。

第十三条本所对每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章程中约定,在优先考虑本所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价值贡献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案;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根据本行业“人合”的特性,应留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本所有贡献的员工。

4.3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本所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等。

第十五条本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及时开票入账,不得无票收款。

第十六条对不属于现金开支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本所的银行账户只供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对于本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并落实责任人,负责清收和报账归还。

第二十条本所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下同)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不得兼任采购人员。

实物资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提出采购申请、建立实物资产台账、实物资产日常维护及管理、提出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等。

第二十一条资产使用人领用资产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负保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应对实物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统一编号,编制实物资产目录,建立台账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实物资产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查明原因并报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置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办理评估等作价手续,有条件的应当履行拍卖程序。

4.4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所的负债包括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对于本所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应按时偿还。

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所预收的各项收入,在达到可确认收入状态,应及时结转收入,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八条本所的预提费用在年末一般不得有余额。

第二十九条本所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在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1、因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2、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4.5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本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2、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第三十一条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按规定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二条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法或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收入。

4.6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所的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本所的费用支出将按照费用的容和性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第三十五条本所的职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职工薪酬是本所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所应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各项费用支出在授权围由主任会计师(或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本所各项费用开支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费用的开支围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所的财务费用的容主要为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应本着“节约、增收”的目标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所按时、足额提取和交纳税金、附加等费用支出。

4.7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所按规定设立监事(监事会),通过履行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来实施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分别担任,担任监事的员工代表由事务所员工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监事(监事会)应当对本所的财务活动,以及本所的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维护单位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事(监事会)应当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监事(监事会)有了解本所运作情况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有关涉及员工利益的决策事项,本所管理层应当征求全体员工的意见。

第五章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5.1一般守则

第一条爱国敬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本职,放眼未来,致力于开拓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于本所的建设和发展,爱所如家,忠诚为本所服务。

第二条遵法守法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规章,遵守本所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条服务至上树立“客户至上、信誉第一”的观念,接待客户要热情礼貌,尊重对方,言辞适当,热心为客户解决问题,周到服务,当客户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时,要热情帮助,并注意方式。

第四条客观公正执业中严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的原则,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洁自律执业时,尽力减轻客户的负担,更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客户索要礼金、礼品,对客户主动给予的赠予应婉言绝,确实无法推辞时,应上交所统一处理。

第六条钻研进取员工要具有事业心和进取心,危机感和责任感;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就工作中的新问题,勤于动脑,努力钻研,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一切有真知的人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团结协作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统一协调。

员工之间要团结、尊重、体谅、关怀,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有意见分歧当面提,要部解决,协调改善,不得向外宣扬。

第八条珍惜荣誉珍惜本所信誉,在外勤和其它场合,不得有损害本所信誉的言行。

第九条从我做起维护“独立、客观、公正”形象是每个员工的天职。

树立“客户、服务、信誉”观念,忠诚、进取、团结、奉献,从我做起。

5.2执业守则

第一条本所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执业人员必须不偏不倚,在维护有关各方利益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执业人员应保持高度职业谨慎,不得对未经查证的事项发表意见和作出结论。

未经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不得为客户出具任何形式的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建立风险、责任和道德意识,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不因时间的关系和审计的难度而放弃按要施必备的审计程序。

第五条执业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须严格,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第六条执业人员在执业中,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正常工作需要以外的要求。

第七条执业人员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执业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八条执业人员不得承办自身不能胜任的业务项目。

第九条在本所经营战略的指导下,以正当的方式、手段开拓市场,维护职业形象,增强整体竞争能力。

第十条树立以诚为本、以业为重、以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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