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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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为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条我校设立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龙头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有效资助,以综合奖学金为主要形式、以单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体系,并逐步增加奖金的种类,扩大奖学金的评定比例,提高奖学金的奖励额度。

第三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及评选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按山东省学生资管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约为在校二、三年级学生人数的3%)。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则优发放。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按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等额评选。

五、综合奖学金

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生综合成绩则优发放。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由教育教学部制定,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评定(不含一年级新生);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的5%评定(不含一年级新生);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按在校学生人数的20%评定(不含一年级新生)。

六、单项奖学金

(一)科技成果单项奖

科技成果单项奖按学生获奖级别认定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科技成果单项奖每人每次200—500元。

(二)技能技术单项奖

技能技术单项奖按学生获奖及技能技术等级认定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技能技术单项奖每人每次200元。

(三)学习单项奖

学习单项奖按学生考试成绩及学习竞赛获奖等级认定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学习单项奖每人每次200元。

(四)社会活动单项奖

社会活动单项奖按学生参加社会活动成绩和效果评定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社会活动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

(五)人体特长单项奖

文体特长单项奖按学生获奖等级认定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文体特长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

(六)社会道德风尚单项奖

社会道德风尚奖按学生突出事迹等级认定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社会道德风尚单项奖每人每次100—200元。

(七)学习进步单项奖

学习进步单项奖按学生进步程度评选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学习进步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每学年评选100名。

(八)文明标兵单项奖

文明标兵单项奖按照学生在校期间文明表现评选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文明标兵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每学年评选100名。

(九)宿舍文明标兵单项奖

宿舍文明单项奖按照学生在校期间的宿舍内文明表现评选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宿舍文明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每学年评选100名。

(十)社会公益单项奖

社会公益单项奖按照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评选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社会公益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每学年评选100名。

(十一)爱心孝心单项奖

爱心孝心单项奖按照学生对社会、父母奉献爱心孝心情况评选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爱心孝心单项奖每人每次100元,每学年评选100名。

(十二)创新创业单项奖

创新创业单项奖按照学生参加学校创业项目、个人创业及创业计划大赛获奖情况评选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创新创业单项奖每人每次200元。

(十三)服务学习单项奖

服务学习单项奖按照学生参与服务学习活动表现情况评选发放,具体实施细则由服务学习中心制定。

服务学习单项奖每人没次100元,每学年评选100名。

(十四)单项奖中集体项目获奖的按照获奖等级奖励获奖团队,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

第四条各类学生奖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获奖学生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校长批准,财务资产部通过银行卡统一打卡发放。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单项奖学金间可以兼得。

第五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本条例自修改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为激发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保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平定办法》)在本年级或本专业排序均名列前茅(国家奖学金最低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省政府奖学金最低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均无不及格科目),按照排名先后及名额分配分别确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初选人员名单。

(五)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了前10%,但均位于前30%;省政府奖学金推荐人选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了前15%,但均位于前30%,则要求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七)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校级奖学金及优秀贫困生资助金,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步,均在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按学生比例向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部门学生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在正式确定初选获奖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申请条件确定入围人选,并优中选优组织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九条将合格学生申请审批表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按规定时间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初审合格学生信息输入到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额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校财务资产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后,由财务资产部统一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上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一份存入学生的学籍档案;《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一份存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推荐、审核,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1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

现象,未受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学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计算方法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均在本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或综合评测成绩排名可位于前50%;且无不及格科目。

评选时按照排名先后及名额分配在推荐申报出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初选人员后,再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人选。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作风优良,经认定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六)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条二年及以上(含二年级)的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校级综合奖学金,且二者相互之间不能兼得;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

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9月30日前,按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八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按学生比例向各二级学院分配名额。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部门学生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在正式确定初选奖励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申请条件确定入围人选,并优中选优组织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九条将合格学生申请审批表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按规定时间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初审合格学生信息输入到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额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山东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给学校财务资产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后,由财务资产部统一通过银行卡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推荐、审核,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校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条件

(一)综合奖学金

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生综合评测成绩择优发放,学生综合评测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30%+智育测评成绩×65%+体育课成绩×5%。

其中智育测评成绩为评奖学年度除体育课、选修课外所有科目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权数为每门课的应修学分)。

若评奖学年度未开体育课,则上述公式中“智育测评成绩”的加权系数为70%。

(二)单项奖学金

1.科技成果单项奖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级及校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参加校级科技竞赛荣获一等奖者。

(3)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荣获三等奖以上者。

(4)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获国家专利者。

2.技能技术单项奖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校级技能技术比赛荣获个人一等奖者。

(2)实习期间参加企业技能比赛、技能大比武获第一名者。

(3)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技术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3.学习单项奖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思想品德优秀,学习成绩在班级前两名,单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

(2)参加省级及以上学习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4.社会活动单项奖的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学校、院、班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干部。

(2)实习期间表现突出,被评为企业优秀员工者。

(3)积极参加教官助理制试点,作为教官助理参与新生军训。

(4)积极参加学校及团省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个人受到省级表彰、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5.文体特长单项奖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级文体比赛中荣获单项一等奖者(运动会除外)。

(2)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名次者。

(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文艺汇演获比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6.社会道德风尚单项奖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

(2)拾金不昧、数额较大(500元以上),受到有关部门或当事人表扬、影响较大的。

(3)保护国家、学校财产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

7.学习进步单项奖的评选满足下列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2)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学年内第二学期的学习成绩平均分比第一学期至少提高20个名次。

(3)学年内第二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8.文明标兵单项奖的评选满足下列条件:

(1)日常言行符合《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大学生基本要求》

(2)敢于和不文明现象作斗争,能够敢于制止不文明现象的发生,能以身做则,带领大家远离不文明现象。

(3)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9.宿舍文明标兵单项奖的评选满足下列条件:

(1)在校、院级文明宿舍成员中选出,同等条件下文明宿舍舍长优先。

(2)在宿舍内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宿管中心老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的管理。

(3)敢于和宿舍不文明现象作斗争,对于不良现象和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主动制止或及时向宿管中心或老师报告;能以身作则,带领大家远离宿舍不文明现象。

(4)积极参加公寓楼内及周边的公益劳动。

(5)自觉爱护公共财物、设备设施,维护宿舍环境,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10.社会公益单项奖的评选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与高尚的道德情操。

(2)热爱集体,团结友爱,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3)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奥运会、全运会、城运会、校运会等志愿服务活动或社会团体、社区、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优先申报。

11.爱心孝心单项奖的评选满足下列条件:

(1)关心他人,真诚待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

(2)爱护公共设施及公物,珍惜劳动成果,社会责任感强。

(3)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尊重长辈、经常与家人沟通交流,满足其精神层面的需求。

(4)体贴父母,为父母着想,主动帮助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懂得感恩,懂得奉献。

(5)有较突出的爱心孝心事迹。

12.创新创业单项奖的评选评定满足下列条件:

(1)参加学校创业项目成效显著,项目主要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具体认定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与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处共同商定。

(2)个人创业手续规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加创业计划大赛获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3服务学习单项奖的评选评定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服务学习活动成绩显著。

(2)积极主动参加服务学习活动,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

(3)在班级服务学习活动中的卫生清扫、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服务学习活动中严于律己,责任心强,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奖学金等级标准及比例

(一)综合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按在学校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500元,按在学校人数的5%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200元,按在学校人数的20%评定;

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等级标准按缴纳学费数按比例递减。

(二)科技成果单项奖符合条件

(1)、

(2)者奖励200元,符合条件(3)、(4)者奖励500元;技能技术单项奖、学习单项奖、创新创业单项奖各奖励200元;社会活动单项奖、文体特长单项奖、学习进步单项奖、文明标兵单项奖、宿舍文明标兵单项奖、社会公益单项奖、爱心孝心单项奖、服务学习单项奖各奖励100元;社会道德风尚单项奖根据情节奖励100元或200元。

单项奖中集体项目获得上级奖励的,只奖励获奖团队,具体标准为(单位:

元)

获奖等级

一等奖

(第1名)

二等奖

(第2-3名)

三等奖

(第4-8名)

国家级

2000

1500

1000

省部级

1500

1000

800

市级

1000

500

300

(三)社会活动单项奖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按照本院学生干部(学校、二级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班委、团支部成员)实际人数的5%推荐,其余的单项奖学金除标明评选名额的,均没有名额限制,根据条件评定。

(四)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

三、评选办法

(一)根据评定条件,由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按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出综合奖学金获奖学生。

经过公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审批,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时要附带详细材料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必须在奖学金评定学年度内。

4、奖励办法

获奖学生除发给奖金外,均颁发获奖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5、说明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

(2)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级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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