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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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

北京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

来源:

北京国税局官网时间:

2017年2月28日整理:

TPSZSMART

摘自北京国税《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2月)》及《2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

请问:

向租户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合同保证金即押金,那么此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

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价外费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2、员工班车的费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答:

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

答:

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中第26栏填表说明是否可以理解为“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是作为前面的补充说明,而不能完全理解为只有辅导期纳税人才能在此数填数?

答:

根据填表说明,该栏次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可视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如果是,那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有哪些?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的是保险企业可代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转让地上、地下停车位的40年使用权是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不动产转让还是无形资产转让?

答:

停车位如果没有产权不能转让,只能按照租赁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7、机器设备的拆除,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按照其他建筑服务,与建筑物相连的机器设备拆除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若是单独的机器设备的拆除,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

8、纳税人原来发生业务时,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客户退回部分货物,需对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请问,电子发票是否可以部分红冲,在政策上有没有限定?

答: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与纸质发票一致,按照现行纸质发票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9、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普通发票应该怎么开?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培训服务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吗?

答: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文件规定时间已过,是否还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

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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