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924125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45.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6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6页
亲,该文档总共5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docx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2014修正版

2021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3页共56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

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4页共56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

查。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立项计划。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

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10页共56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12页共56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

第13页共56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

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

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14页共56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15页共56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