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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金融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监管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

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

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注意:

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注意:

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

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

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基本分类

调制行为

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

宏观调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

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

横向对策行为:

企业与企业之间

纵向对策行为:

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

注意:

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

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

行为”。

其他分类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单方行为:

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非单方行为:

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自为行为

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抽象行为:

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具体行为:

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

注意:

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

(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行为的四个要素

行为目的

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

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

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

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认知能力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注意:

如果企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手段

行为结果

对于企业偷税的违法行为,派哪个部门去查,这是执行手段的选择。

行为结果

经过税务部门的不懈努力,企业偷税的行为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果。

层级性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

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注意:

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

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以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1.评价标准分为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

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2.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际上的合法性。

3.对于合法行为的肯定性评价,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者所产生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不同,因此,应当有效利用相关手段,去约束、引导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制权)

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立法权

宏观调控执行权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立法权

市场规制执行权

调制权的分配

调制立法权

实行的实际是“分享模式”。

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市场规制权

主要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享有市场规制权。

注意:

商务部既在外贸政策方面享有宏观调控权,又在市场流通秩序、反倾销等方面享有市场规制权。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企业

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消费者

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少。

而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

2.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此,二者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

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特殊性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责任:

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他法责任: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注意:

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公司-----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

个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根据责任的性质,经济法责任分为

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或称为财税性责任。

非经济法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非财产性责任。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经济法责任分为

赔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注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

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赔偿性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

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

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注意: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种类★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对外投资★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公司法》规定2选1: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

规模

《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

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

(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

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

1.设定担保的财产:

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

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特许经营权:

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

注意:

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

★★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作出→30日内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公告→45日后

(3)变更实收资本:

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足额缴纳→30日内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

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30日内

3.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

注意: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五,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出资期限★★★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

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

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

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形式★★★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如可以用股权,债权。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

注意:

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

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

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

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

成立前的可以拿回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职权★★★

公司是股东投资的,股东是最高权力机构。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注意:

区别于董事会的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备注:

由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意:

(1).所有的监事会,都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需要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会议制度

★★★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注意:

本书中只有该条款与“最多”二字有关。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有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不履行职责的,由下面的顺序来: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聘请的管家都不履行→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不是人数)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1个监事不行)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

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的按《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能在睡觉时想起开就开。

表决权

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约定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因为小股东一般不出席会议的。

董事会

职权★★

董事,是股东花钱雇来的。

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债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债人)由董事会任免。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秘书也是高级管理人员。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意,公司的具体章程由经理制定。

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5-19人组成。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设不设都可以。

注意:

跟外国人一起开的公司,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必须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合营企业-----由合营各产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企业-----由合作章程规定。

5.董事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注意:

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

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能履行的按下面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注意:

跟监事无关。

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

小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没有监事会,就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

监事会

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应当包换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意:

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债人,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长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还要监督他们。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这是法定制。

职权(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

关于职权,联系股东会,董事会一起掌握。

注意多选题。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注意:

上面三条是监事看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不能兼任。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注意:

不能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

不需要在会议记录里签名。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会议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注意:

监事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缴付。

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低于3万元。

可以分期缴纳,在2年内缴足。

“计划生育”原则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

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

公示

到底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应在营业执照中注明。

股东会

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财务监督

必须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其实所有的公司都要这么操作的。

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公司属于法人,股东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

只有“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是公,私是私,分不清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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