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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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编号:

HJYJ-2015

                           预案版本号:

2015.1.0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О一五年八月

 

 

o总则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

1.2.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

1.2.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2.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2.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部令第17号

1.2.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1.2.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1.2.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1.2.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1号

1.2.14《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1.2.15《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16 《滨海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17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19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出台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预案。

§工作原则

1.3.1 依法依规,明确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开发区环境应急管理,明确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1.3.2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3.3 统一指挥,充分动员

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4 平战结合,整合资源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南港工业区除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南港工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另行制定。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市或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 Ⅱ级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

1.5.4 Ⅳ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o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组织指挥机构

2.1.1 成立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环保局局长担任。

2.1.2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以下部门组成:

纪检组(监察室)、管委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经发局、贸易发展局、建设和交通局、科技发展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审计局、公用事业局、外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处、公安开发分局、公安消防局开发支队、交警开发区大队、公寓管理中心、滨海气象预警中心。

如事发地坐落于各小区,则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还应对应包括:

西区办公室、逸仙园总公司、微电子总公司、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中区办公室、南部新兴产业区总公司、北塘总部园办公室。

2.1.3 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一般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研究落实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负责协调跨区县、功能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办事机构

2.2.1 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2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编写、报送;组织编写、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开展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职责

2.3.1 环境保护局:

在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处置由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当发生由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它诱因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配合主责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确定无监测能力污染因子的外委单位;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指导并监督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会同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工作。

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每年要对各类风险源、风险区域基础信息进行调查、登记、更新,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管委会,对于可能危害毗邻居民或相关单位的风险隐患由管委会负责协调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制度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区域风险评估结果预估所需应急物资种类及储备量,必须进行储备的应急物资向管委会申请资金采购。

2.3.2 管委会办公室(应急办、新闻办)

负责组织协调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应急车辆的调用,保障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通讯畅通,并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2.3.3 公安开发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

2.3.4 公安消防局开发支队: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毒气、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特种灾害事故的控制、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助公安部门完成人员疏散工作。

2.3.5 交警开发区大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的指挥、疏导工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等措施。

2.3.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提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咨询工作,防止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再次发生安全事故。

2.3.7 交通运输管理处:

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提供人员、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

2.3.8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协调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敏感目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必要时利用广播系统等手段协助公安部门完成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敏感目标人员疏散工作。

2.3.9 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2.3.10 城市管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利用数字城管系统向公众发布环境应急信息;必要时协助公安局做好社区人员疏散工作。

2.3.11 财政局:

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设备购置及应急救援经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及评估善后工作经费的筹措和核拨。

2.3.12 建设和交通局:

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抢险工程设备。

2.3.13 公用事业局:

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水、电、气、热能源供给保障,并做好排水管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抢险工作;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2.3.14 滨海气象预警中心:

协助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2.3.15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监察对象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3.16 人力社保局、公寓管理中心:

必要时利用公寓广播系统及物业相关人员协助公安部门完成人员疏散工作。

2.3.17 其它各部门:

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环境应急工作。

§各小区管理部门职责

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区域日常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修本小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及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工作;开展本小区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备案;储备适用于本小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需应急物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一手现场资料;按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小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依托天津市环保局、滨海新区环境局及开发区应急专家库确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为管委会及区内企业提供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评审服务等。

o监测与预警

§监测

   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小区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国控源、风险源企业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

逐步完善开发区环境预警监控系统,更新增配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2.1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当监测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与风险性的分析评估单位,经管委会批准将分析评估结果上报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确定预警等级,并根据上级政府决定宣布进入预警期。

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接收上级政府部门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报总指挥批准后,将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及时传达到事件处置相关单位。

3.2.2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o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通过泰达呼叫服务中心(25201111)及功能区应急值班电话向管委会、环保局及所属功能区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初步控制措施、向周边有可能受影响企业通报情况等。

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通过管委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1.2 调查核实

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上级部门的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以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

4.1.3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对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后上报信息,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直接报告;如不能按时上报信息,要说明原因。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信息,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续报一次或多次,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4 事件通报

环境应急指挥部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向周边行政区及功能区通报有关情况。

§先期处置

4.2.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事发单位平时应积极与周边企业沟通应急信息,建立应急联络体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根据污染物影响范围通知周边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 若事发地坐落于东区,管委会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处置。

4.2.3 若事发地坐落于各小区,则各小区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前期处置。

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同时,救护受伤人员,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各小区管理部门应向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

4.2.4 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本部门相关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

§分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

涉及开发区及其他区域,且呈向开发区周边区域扩散态势的;超出开发区处置能力或依靠开发区应急力量难以控制事态,需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4.3.2 Ⅱ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开发区辖区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个别人员伤亡或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轻微,依靠开发区应急力量能够有效控制、妥善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指挥协调

4.4.1 环境应急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4.4.2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开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管委会,管委会应酌情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4.4.3 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开发区东区外各小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所属综合管理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协调属地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开展救援行动,同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资源需求情况第一时间报管委会及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4 环境应急指挥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随时情况及造成的影响,初步判定应急响应的级别,及时向管委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4.5 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

管委会主任、分管安全副主任、分管应急副主任酌情赶赴事发现场,协助现场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到达现场之前,突发事件现场由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指挥。

4.4.6 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需启动Ⅰ级响应时,由管委会提出申请,报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后,总指挥由上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员担任,开发区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听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按照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设置情况,对口参与应急救援、群众服务、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管委会。

§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源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等。

(2)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应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

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信息发布

4.8.1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依照《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办法》(津滨党宣发﹝2013﹞8号)实施。

4.8.2 较大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滨海新区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新闻办负责。

4.8.3 涉事单位及环保局负责第一时间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及处置进展,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应急终止

4.9.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o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管委会要组织有关单位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要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方案及恢复重建计划,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1)经发局、城管局负责制定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区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负责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做好现场消毒工作。

(3)公安开发分局、武警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4)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产生废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5)公用事业局、泰达控股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路桥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区内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环保局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污染源进行后续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程度并提出处置建议,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

(6)经发局、贸发局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

(7)财政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由开发区管委会补偿的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并会同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

(8)各小区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调查评估

5.2.1 一般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由新区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我区相关部门须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5.2.2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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