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技术规范2019年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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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技术规范2019年版1.doc

消毒技术规范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1.1引言 1

1.2适用范围 1

1.3术语 1

1.4消毒产品功效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

1.4.1消毒产品检验基本要求 3

1.4.2消毒产品理化检验基本要求 7

1.4.3消毒产品毒理学实验基本原则 8

1.4.4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灭菌基本要求 9

1.4.5疫源地消毒基本要求 12

第二部分

消毒产品检验技术规范

2.1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 15

2.1.1消毒剂杀微生物试验 15

2.1.2消毒剂模拟现场和现场消毒鉴定试验 43

2.1.3空气消毒效果鉴定试验 53

2.1.4水的消毒效果鉴定试验 56

2.1.5灭菌与消毒器械消毒功效鉴定试验 62

2.1.6灭菌与消毒指示器材鉴定试验 75

2.1.7灭菌医疗用品包装材料鉴定试验 80

2.1.8抗(抑)菌试验 83

2.1.9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产品细菌和真菌污染的检测 94

2.1.10隐形眼镜护理液鉴定试验 99

2.1.1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鉴定试验 102

2.2消毒产品理化检验技术规范 109

2.2.1消毒产品原料或单方制剂的测定法 109

2.2.2复方消毒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的指导原则 123

2.2.3消毒产品稳定性测定 124

2.2.4消毒剂对金属腐蚀性的测定 124

2.3消毒产品毒理学实验技术规范 126

2.3.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126

2.3.2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128

2.3.3皮肤刺激试验 129

2.3.4急性眼刺激试验 131

2.3.5阴道黏膜刺激试验 132

2.3.6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134

2.3.7亚急性毒性试验 135

2.3.8致突变试验 136

2.3.9亚慢性毒性试验 146

2.3.10致畸胎试验 147

2.3.11慢性毒性试验 148

2.3.12致癌试验 149

2.3.13毒理学试验结果的最终判定 150

第三部分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1消毒与灭菌方法 152

3.2手术器械和用品的灭菌 168

3.3输注器材的灭菌 169

3.4一般诊疗用品的消毒 170

3.5内镜的消毒灭菌 171

3.6医务人员手的消毒 173

3.7皮肤与黏膜的消毒 174

3.8医院室内空气的消毒 175

3.9餐具和卫生洁具的消毒 176

3.10物体和环境表面消毒 178

3.11检验相关物品的消毒 179

3.12口腔诊疗器具与环境的消毒与灭菌 182

3.13织物的消毒 183

3.14污水的消毒处理 184

3.15污物的消毒处理 188

3.16尸体及其相关环境的消毒 192

3.17医院消毒灭菌的效果监测 194

第四部分

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

4.1常用消毒方法 206

4.2消毒面积与体积的测算 206

4.3消毒剂的应用 207

4.4紫外线强度及消毒剂浓度简易测定法 211

4.5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212

4.6疫区饮用水的消毒与管理 214

4.7疫源地消毒效果的微生物学评价 216

4.8各种传染病疫点消毒要求 218

附录A消毒试验用试剂和培养基配方 226

附录B疫点终末和随时消毒工作记录表 233

1总则

GeneralPrinciple

1.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消毒产品申报和监督时为评价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理化特性而开展的检测活动及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实验条件的控制。

1.3术语

1.3.1消毒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1.3.2灭菌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1.3.3化学指示物chemicalindicator

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某一杀菌因子的敏感性,使其发生颜色或形态改变,以指示杀菌因子的强度(或浓度)和/或作用时间是否符合消毒或灭菌处理要求的制品。

1.3.4生物指示物biologicalindicator

染有一定量的特定微生物,用于指示消毒或灭菌效果的制品。

1.3.5消毒剂disinfectant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1.3.6有效氯availablechlorine

有效氯是衡量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的标志,是指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非指消毒剂所含氯量),其含量用mg/L或%浓度表示(有效碘及有效溴的定义和表示法与有效氯对应)。

1.3.7中和剂neutralizer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中和微生物表面上残留的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1.3.8中和产物productofneutralization

中和剂与消毒剂作用后的产物。

1.3.9菌落形成单位colonyformingunit,cfu

在活菌培养计数时,由单个菌体或聚集成团的多个菌体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繁殖所形成的集落,称为菌落形成单位,以其表达活菌的数量。

1.3.10自然菌naturalbacteria

本规范指存在于某一试验对象上非人工污染的细菌。

1.3.11存活时间survivaltime,ST

用于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指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后全部样本有菌生长的最长作用时间(min)。

1.3.12杀灭时间killingtime,KT

用于生物指示物抗力鉴定时,指受试指示物样本,经杀菌因子作用后全部样本无菌生长的最短作用时间(min)。

1.3.13D值Dvalue

杀灭微生物数量达90%所需的时间(min)。

1.3.14杀灭对数值killinglogvalue

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指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的对数值。

1.3.15杀灭率killingrate,KR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百分率表示微生物数量减少的值。

1.3.16灭菌保证水平sterilityassurance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通常表示为10-n,本规范规定为10-6,即经灭菌处理后,每件物品中有菌生长的概率是1/106。

1.3.17无菌检验sterilitytesting

为明确灭菌后的物品中是否存在活微生物所进行的试验。

1.3.18生物负载bioburden

被测试的一个单位物品上承载活微生物的总数。

1.3.19暴露时间exposedtime

消毒或灭菌物品受到消毒因子作用的时间,又称作用时间、处理时间。

1.3.20载体carrier

试验微生物的支持物。

1.3.21满载fullyloaded

厂家说明书规定的最高装载量和摆放方式。

1.3.22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rocesschallengedevice,PCD

对某一灭菌过程构成特定抗力的装置,用于评价该灭菌过程的有效性。

1.3.23抗菌antibacterial

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杀灭细菌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1.3.24抑菌bacteriostasis

采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或妨碍细菌生长繁殖及其活性的过程。

1.4消毒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1.4.1实验室要求

开展消毒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该通过实验室资格认定,其认定的检测项目应该涵盖消毒产品检测项目。

消毒产品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时,应该在卫生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消毒实验室应按《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管理,符合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条件,进行致病微生物包括分枝杆菌、黑曲霉菌、白色念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脊髓灰质炎病毒的消毒学试验时或检测现场标本时,应在生物安全Ⅱ级以上的实验室内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标准。

实验室应采取封闭式布局,便于清洁、消毒。

无菌检验必须在100级洁净度的实验室或100级层流操作柜中进行。

容量分析实验室工作温度应控制在20℃~25℃。

毒理实验室应该为ABSL-Ⅱ级或高于此要求。

1.4.2人员要求

消毒产品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该是经过实验操作技术培训的专业人员。

实验审核人员应该具有中级职称、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该具有高级职称,五年以上的消毒产品检测经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1.4.3受理要求

对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该只受理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现场抽样并封样的样品,发现封签破损或其他异样情况导致封样无效时,应不予受理。

对申报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受理时应该查验并留存消毒产品生产地所在国的销售证明和经我国海关验证的报关单底单。

留存的销售证明和报关单可以为送检单位盖章认可的复印件。

检验项目由送检单位决定。

受理样品数量应满足各项检测需要,发现数量不足时应该拒绝受理。

因不可预知的原因,试验中确实需要补充样品数量时,送检单位应该按规定重新送样并在检验申请中说明理由,检验机构应重新受理,重新编排受理号。

受理时应同时要求送检单位提供盖章认可的产品说明书、配方、研制报告等材料。

盖章认可的说明书应该与每件样品的说明书完全一致。

受理后发现按说明书无法完成检验项目时应停止检测并向送检单位说明理由。

1.4.4消毒效果检验要求

1.4.4.1无菌操作要求

(1)试验开始前,应以湿式方法清洁台面和打扫室内地面。

(2)实验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防护鞋、口罩、帽子,进行无菌检验时,需经风淋后进入实验室,然后,正确穿戴好无菌隔离衣、鞋套、帽子和口罩。

(3)每吸取一次不同样液应更换无菌吸管,接种环(针)需在火焰上烧灼灭菌后,才可再次使用,也可用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吸管和接种环(针)。

(4)要求无菌的试剂,如蒸馏水、生理盐水、磷酸盐缓冲液、培养基、标准硬水、中和剂等,均需灭菌。

(5)无菌器材和试剂,使用前须检查容器或包装是否完整,有破损者不得使用。

(6)正在使用的无菌器材和试剂不得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

(7)重复使用的器材,使用后应立即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一次性使用的器材使用后应立即放入感染性废物收集袋中。

(8)若不慎发生微生物培养物打碎或试验微生物其他泄漏事故时,不论是否具有致病性,均应立即停止手中工作,对污染及可能波及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9)全部试验结束后,应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1.4.4.2检测要求

(1)消毒学试验分为实验室试验、模拟试验和现场试验三个阶段。

(2)实验室试验以悬液定量试验为主,试验应重复3次。

对不适宜用悬液定量试验评价的消毒剂,如粘稠的消毒剂、冲洗用消毒剂和原液一次性使用的消毒剂等的实验室试验用载体定量试验,试验应重复3次。

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载体定量试验以布片为载体,用途单一、明确的可以选用对应的玻璃片、不锈钢片、滤纸片等。

评价消毒剂的实验室试验,消毒剂试验浓度需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该消毒剂对某一有代表性消毒对象的最低使用浓度。

试验设3个不同作用时间,原则上第一时间为说明书规定的最短作用时间的0.5倍,第二时间为最短作用时间,第三时间为最短作用时间的1.5倍。

对多用途的消毒剂,消毒对象所涉及的微生物相同时,若使用浓度相同,选择各种用途中最短的作用时间。

若作用时间相同,选择各种用途中最低的使用浓度。

使用浓度低、作用时间短者与使用浓度高、作用时间长者同时存在时,以前者为准。

使用浓度高、作用时间短者与使用浓度低,作用时间长者同时存在时,每个剂量均须进行试验。

消毒器械产生的化学杀微生物因子的试验要求同消毒剂。

对于冲洗用化学消毒因子可以用载体流动浸泡试验。

如为物理杀微生物因子,试验一般用载体定量试验,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以布片为载体。

用途单一、明确的可以选用对应的玻璃片、不锈钢片、滤纸片等。

试验重复3次。

灭菌试验应用载体定性试验,普通医疗器械的灭菌以不锈钢片为载体,特殊用途的可以选用玻璃片、聚四氟乙烯片等。

灭菌试验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使用浓度(强度)和0.5倍的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

载体定性试验应重复5次,载体数量应不小于30个,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3)消毒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以使用说明书的最低有效浓度(强度)和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试验应重复3次。

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4)灭菌模拟现场或现场试验,以使用说明书的最低使用浓度(强度)和0.5倍的最短作用时间进行试验,消毒器械的灭菌试验应重复5次,消毒剂的灭菌试验应试验60个样本,至少重复3次。

每次试验均应该设立规定数量的阴性对照和阳性对照。

(5)在对消毒剂进行监督监测时,定量杀菌试验以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浓度和最短时间验证其消毒效果。

对用于灭菌的消毒剂则以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浓度和其0.5倍的作用时间验证其灭菌效果。

(6)鉴定和监测多用途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时,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的消毒对象原则上是在类似物品中最难达到消毒合格者,如医疗器械消毒或灭菌选用止血钳齿端;皮肤消毒选用人体前臂屈面皮肤;织物消毒选择棉布;一般物品表面(包括木质、塑料、橡胶、玻璃)消毒选用木质表面;餐具消毒选用竹(木)筷,不用于筷子消毒的可选用瓷质碗盘;瓜果蔬菜消毒选用黄瓜;地面消毒选择水泥地面;手消毒选择五指屈面;对于特指消毒对象而又在上述物品中不能选出有代表性物品时,则需用该特指对象进行试验。

(7)进行实验室试验和模拟现场试验时,对用于经过清洗或较清洁的消毒对象的消毒剂,有机干扰物牛血清白蛋白的浓度为0.3%,对用于不经过清洗或较脏的消毒对象的消毒剂,有机干扰物牛血清白蛋白的浓度为3.0%。

1.4.4.3对重复试验的要求

重复性试验不是只在同次试验中增加菌片数,或多作几份样本,而是应分期分批进行。

必要的器材和试剂应重新制备或灭菌,以防产生系统性误差。

1.4.5理化检验要求

1.4.5.1标准品的纯度≥99.0%,对照品的纯度应采用最高纯度的试剂,也可使用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定过的标准溶液作为含量测定的对照物。

1.4.5.2以滴定法分析有效成分时,滴定液用量不得超过滴定管所标示的量。

本规范规定滴定时所取样本的质量或容量(包括浓度),均根据此原则设定。

若所测消毒剂浓度过高,可适当减少取样量或稀释后测定;若消毒剂浓度过低,可增加取样量或采用灵敏度更高的方法进行测定。

1.4.5.3有效成分含量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复方消毒剂以其杀菌主要有效成分含量表示;植物消毒剂以百分浓度表示,如1份原液加4份水即该消毒剂溶液的浓度为20%。

溶液或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表示,以mg/L或mg/kg为主。

采用百分数表述含量时有下列2种含义:

①液体和液体之间为体积百分数,用“%”表示,即100mL溶液中含溶质若干毫升,或100mL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毫升;②固体和固体之间为质量百分数,用“%”表示,即100g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克;对固体和液体之间采用质量浓度表示(mg/L、g/L等),即1L溶液中含溶质若干毫克或克,或1L消毒剂中含有效成分若干毫克或克等。

1.4.5.4本规范中所列试剂的纯度涉及基准、分析纯、化学纯及色谱纯等,未作专门说明者,一般采用分析纯。

配制滴定液试剂(如硫代硫酸钠)因配制后尚需专门处理,亦可用化学纯。

1.4.5.5本规范中,“滴定液”是指经过标定,浓度准确至0.001mol/L~0.0001mol/L的溶液。

未经浓度标定者则称“溶液”,以示区别。

摩尔(mole,mol)为物质量的单位,当分子、原子或其它粒子等的个数约为6.02×1023时即为1mol。

本规范中滴定液浓度的计算,除碘滴定液按原子量计算外,其它滴定液均按分子量计算。

1.4.5.6滴定液的标定及所有样品测定均平行进行两次。

将滴定管中滴定液补足至全量后滴定。

所有试验结果(包括消毒剂有效成分测定及滴定液标定)应当以空白试验校正。

所使用的滴定液应按要求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

1.4.5.7粉剂和片剂的取样量为测定所需量的10倍以上,经研磨后精确称取适量样品进行测定。

1.4.5.8如果选用色谱法或分光光度法,进行方法可靠性论证时应附空白样品(不含被测成分的其它成分所构成的样品)、模拟样品(空白样品加有效成分的标准品)以及待测样品的色谱图或光谱图。

如果无法提供空白样品,可用加入标准量法进行方法可靠性的论证。

1.4.5.9对理化检测方法检出限和定量下限的要求。

检出限为被测物能被检出的最低量。

定量下限为能够对被测物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或质量,称为该方法的定量下限。

检出浓度为按规范方法操作时,方法检出限对应的被测物浓度。

最低定量浓度为按规范方法操作时,定量下限对应的被测物浓度。

常用检验方法的检出限和定量下限的计算可参考表1-1。

表1-1检出限及定量下限的定义

检验方法

检出限(对应的质量、浓度)

定量下限(对应的质量、浓度)

AAS/AFS

3SD

10SD

GC

3倍空白噪音

10倍空白噪音

HPLC

3倍空白噪音

10倍空白噪音

分光光度法

0.005A

0.015A

容量法

X*+3SD

X+10SD

注:

*X为在终点附近出现可察觉变化的最小试剂体积的平均值。

1.4.5.10对于本规范中测定方法不适用的产品,有效成分的测定,由厂家提供检测方法及方法可靠性的论证报告,经检验机构认可后方可采用。

1.4.5.11样品的重量测定用秤重法,天平的精度应为测定样品重量的1%以上。

1.4.5.12对消毒剂测定一个批号,3个样品,每个样品平行测定2次。

对消毒器械的杀菌因子强度应该测定强度曲线,该曲线应能反映消毒器械消毒灭菌全过程杀菌因子强度的变化趋势。

1.4.5.13玻璃仪器清洗干净,用蒸馏水冲洗3遍。

所用容量瓶和量筒等不能加热,对仪器设备应进行计量检定。

1.4.6毒理学实验要求

1.4.6.1消毒产品毒理学实验评价程序

消毒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可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皮肤刺激试验、急性眼刺激试验、阴道黏膜刺激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等。

第二阶段包括亚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试验。

后者包括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L5178Y细胞基因突变试验,V79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外试验)、小鼠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试验(DNA水平,体外试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性细胞基因和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性细胞染色体水平,体内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小鼠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等。

第三阶段包括亚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畸胎试验等。

第四阶段包括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等。

1.4.6.2毒理学试验受试物

(1)在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畸胎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时,一般采用消毒剂原形样品。

消毒剂原形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原包装的粉剂、片剂或原液。

对于二元或多元包装的消毒剂,以按说明书规定的比例配制后作为消毒剂原形。

(2)在皮肤刺激试验、急性眼刺激试验和阴道黏膜刺激试验中所用受试物的浓度,通常是对皮肤、黏膜消毒时应用浓度的5倍。

使用原形(原液)对皮肤、黏膜进行消毒的消毒剂,则采用消毒剂原形(原液)作为试验受试物,不需对消毒剂原形再进行浓缩。

(3)在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时,采用的诱导浓度应为引起皮肤刺激反应的最低浓度或原液,激发浓度应为不引起皮肤刺激反应的最高浓度或原液。

1.4.7检测记录要求

实验室对所进行的试验,应认真观察试验结果,按实验室资格认定和/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作好原始记录。

为使记录规范化,一般用表格方式记录,表格中应包括样品名称与编号、检验日期、检测项目、检测依据、试验条件、使用仪器编号、观察结果、试验者和校核者签名等栏目。

表格中每一栏目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填写。

一次试验填写一份表格。

原始记录数据和计算应及时校核,整理装订附于检验报告后,入档保存备查。

1.4.8检测报告要求

检测报告必须逐项报告清楚,凡检验方法在本规范和有关标准中未列出者,必须详细描述。

消毒灭菌效果的结果部分用表格将各试验组、阳性对照、阴性对照及其他对照组的数据列出,定性试验的对照可用文字加以说明。

试验组应列出其杀灭对数值,杀灭效果合格时,杀灭对数值无须列出具体数值,用大于等于某一规定值表示;当杀灭对数值小于某一规定值时,则应列出具体杀灭对数值。

并用文字简要叙述所得的结果。

检验报告的结论部分,应根据试验结果得出明确的结论。

此外,对试验中出现某些异常现象亦应加以说明。

1.4.9检测结果评价

消毒效果试验、理化检验和毒理学实验均符合要求时可以认为该产品检测合格。

1.4.9.1理化检验结果评价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毒产品认为理化检验合格:

(1)消毒剂有效成分符合我国允许的消毒剂组分,不含有抗生素、激素等各种处方药成分和卫生部规定的禁用物质。

(2)用于皮肤黏膜消毒的消毒剂限量成分符合要求;用于饮用水、食品和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其有毒有害成分在使用浓度下符合有关标准的限量要求;消毒器械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限量要求。

(3)消毒剂的成分与申报的配方一致。

在产品有效期内,有效成分含量及其变化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4)最小样品单位间的重量误差小于5%,主要有效成分含量误差小于10%。

(5)用于金属物品消毒的消毒剂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偶尔接触金属物品的消毒剂如果存在金属腐蚀性时在标识中应有警示。

(6)消毒剂的pH值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与企业标准一致。

1.4.9.2消毒效果试验结果评价

符合下列所有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认为消毒效果试验结果合格:

(1)去除残留消毒剂效果的鉴定试验合格。

(2)消毒产品的实验室试验结果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a.悬液定量试验时,每次试验对细菌繁殖体和细菌芽孢如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葡萄球菌、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的杀灭对数值≥5.00,对龟分枝杆菌脓肿亚种、白色念珠菌和黑曲霉菌的杀灭对数值≥4.00,对病毒的灭活对数值≥4.00。

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

b.载体定量试验和载体流动浸泡试验时,每次试验对各类微生物的杀灭对数值或灭活对数值≥3.00,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

载体定性试验时,各次试验所有载体相应细菌芽孢均无生长,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

(3)消毒模拟现场试验时,各次试验对试验微生物的杀灭对数值≥3.00,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

灭菌模拟现场试验时,各次试验所有载体相应细菌芽孢均无生长,对照组微生物数在规定的范围内。

(4)现场试验时,对消毒对象上自然菌的平均杀灭对数值≥1.0。

(5)消毒产品用于饮用水消毒时,消毒效果的评价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

2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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