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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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第一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指引)

200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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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商品分销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3)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注册地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将批复同时抄送企业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按总投资属地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

  1、新设立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公司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下同);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在地市级以下城市开设店铺,不需提供符合当地商业规划的证明文件,下同)。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方董事委派书;

  (10)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3、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4、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6)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8)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10)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11)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商品分销

 

(一)汽车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

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

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

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

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

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

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

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二)成品油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领等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三)药品分销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分销(零售)

  1、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立项或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要点

 

(一)新设立商业企业

  1、明确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何解决,经营范围应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设立符合商业网点规划;

  2、明确中外方(特别是外方)投资者背景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内外投资情况等),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

  3、明确出资方式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应以外汇出资,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应由相应的利润以及相关完税证明;

  4、涉及技术转让、许可协议的,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5、涉及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的,合同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

  6、涉及环保、土地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明确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

 

(二)并购境内商业企业

  1、明确公司并购前设立手续是否完备(包括环保、土地手续是否齐全),明确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国内所投资企业情况及经营状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况;

  2、明确公司并购后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如何解决,经营范围应符合产业政策,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应与其一致;

  3、明确中外并购各方的主体,特别是外国投资者背景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内外投资情况及经营状况、市场份额、排名情况等),与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以及关联关系;

  4、明确股权转让、认购增资或资产并购的作价依据及对价支付方式及时间,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需评估并履行国资备案手续、进场交易,如协议转让未进场交易,原则上应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增资并购的,应明确增资用途。

  5、涉及职工安置的,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解雇职工,则安置方案应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6、涉及技术转让、许可协议的,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上报审批;

  7、涉及商标、品牌、商号及同业竞争等问题的,合同章程中应约定相关内容;

  8、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战略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9、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

 (三)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明确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及原出资情况、环保、土地手续是否齐全;

  2、明确经营范围变更是否涉及新增投资或资产并购等情况,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取得相关书面意见,且合同、章程中的上述相关内容应与其一致;

  3、涉及鼓励类变更为允许类的,应核实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问题;

  4、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的,应先办理相关申请立项手续;

  5、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

 (四)再投资设立商业企业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应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6、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7、了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如员工使用及对就业的贡献情况(人数、教育学历、农民工等成分构成),节能减排开展情况。

 (五)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分销

  除一般商品分销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从事矿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经营范围中需加注“不含铁矿石、铝土矿”。

  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专项管理商品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须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要求

 

(一)备案范围

  新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涉及信息表中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内容的部分,均需填写(更新)信息表。

 

(二)具体备案要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备案是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中《商业企业信息表》(以下称信息表)的要求填写和更新相关内容。

  备案工作应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同步进行。

  现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未在系统中填写信息表的,依据现有审批权限,由企业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完成补录工作。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关闭门店可单独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在变更申请时一并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信息表。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的,应在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

  我部将在系统中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各地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备案的,将视情况在商务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审批权限。

 (三)备案表及说明

商业企业信息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中方:

(出资额)(占比)

外方:

(出资额)(占比)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法人代表

(以上内容由系统根据存根内容自动生成,以下内容由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外方实际出资人

重点商品(多选)

分销方式(多选)

店铺数量

及投资额

加油站数量及投资额

店铺/加油站明细表

序号

门店名称

地址

面积(平方米)

商标/标识

1

2

填报人

填报

时间

填报原因

(多选)

 说明:

  1、以上内容将根据情况不断完善和修改。

  2、注明多选填报的内容,由系统以下拉框的形式提供选项,其中:

  重点商品包括:

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图书、报纸、杂志、汽车、药品、农药、农膜、化肥、原油、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

  分销方式包括:

批发、零售等

  经营业态包括:

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

涉及汽车品牌销售的,应在店铺/加油站明细表中说明授权企业名称、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

  填报原因包括:

新设、变更经营范围、新设店铺、新设加油站、变更股权结构、外方实际出资人及关闭店铺等。

  3、外方实际出资人:

要求企业披露其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

五、其它

 

(一)关于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

经批准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区外)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删去按规定只允许在保税区内开展的相关业务。

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获得同意后,企业可依法将注册地迁出保税区。

 

(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

  1、关于备案部门及权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权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备案权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2、备案程序、时限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有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内予以备案。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

  3、申请条件

  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违背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许人,其经营范围中应有特许经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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