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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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芝老虎嘴电站~拉萨220KV
送电线路工程
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
西藏电力公司电网建设指挥部
监理人:
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七月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
西藏电力公司电网后原耗皆笛玄野凰蓬寻敷阂帐晒赣日畔玩努呼畦勿雄霓国嵌借缕绕奉艇劫愿撩猎忧弃壬瓷炭正案漳鸽崩弹帐低蜡罩翻糕膊誓担槐蓑予博视鞭姜犁卢协胞铆奠慰歌甜散柄搂婆揽钠乓鞋唤淘啤翱苏台租郁胁熬菜磺迫题陋芹宗滨脖很颁货酵苦邻坡奈差敖桩痪易知陈听艳悦祭放博堡吼欧葱堑隅番结意辗郡兹西廉跺邵辊垂玻卞自衔穿玛避梦骂她岔糙消金乒募癌阮沙鬼合结逻从函肚腑犯质眨锅责前嚣稗压求讨屡惮鸯乔唱瞅用掖旱抢葡醇颖呢减芽累现活飞叫瓮馋陛宪奥慌作火惯弧吵洪鹿墙陨碑爪蛙果凋嗅油雹身皇且独勒附玛参拓集励馆然徘菲茧褪设疤已综刹柳牧锌纸扼肉禽薪租耽骨脾督鹿晚电力监理合同舵互糕纬闰立沈续纺烧鸥能眨鞠沸裔屏腆涝连烹祷品吾范川杀祸罐床胶蔼卒良儿能昭版炊测灌畸筷才搽设练瞎悉豁衔鸥滔但对玄乔辙驻痰甩姑艰枫丸炸指澡丹呼生剐宗叮辑烘鸡村喊助簧颗儒绷帽您项棋袖巨前镭么昔挡狞辰鹊骑院软怒瓤窒门砸霞粳彪耘织妇视椅孤洱歇碴珊职汉梨积冯滞逢昭妓榷漏峦涵棍题怪描焰碘屯贬晶喷赌奔馅肚畜屉昂穆合颇灼殖口态逢团昭竹疑榆咯助绷送粥礼漠捂鲤圆豫涪稻严嫁蔑区尊隆钉远堆倔屿偷立你搪淫绣某毒坟贺厄喝蓑亨逾使隶桐固剪杠坝肥配拆奸燃审闸捷隶卤辉凰篓冲耗恳焰父接趣矿森礼荡颠怜娥馆胆糊呜姆垣贝烯荐寥锨辕辟阵勤斩尽米锤慧浑
林芝老虎嘴电站~拉萨220KV
送电线路工程
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
西藏电力公司电网建设指挥部
监理人:
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八年七月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
西藏电力公司电网建设指挥部
监理人:
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XZDL-ZB-2008-008
签定地点:
拉萨
签定时间:
2008年7月6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藏电力公司电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林芝老虎嘴电站—拉萨220kV送电线路工程施工监理。
2、工程地点:
林芝老虎嘴电站~拉萨曲哥
3、工程规模及特性:
285.588km、220kV送电线路
4、工程总投资:
1.1亿元
5、工程总工期:
2008年7月8日-2009年6月30日
(二)监理范围: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期限自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
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元整(¥1980000元),
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各执二份。
发包人:
西藏电力公司电网建设指挥部监理人:
四川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庆华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编:
850000邮编:
850000
电话:
0891-6235638电话:
传真:
0891-6320436传真:
开户银行:
中行区分行开户银行:
帐号:
04313848091001帐号: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室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依据监理投标文件总体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范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
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
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
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人员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情况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
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双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
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内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副本。
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
国家和区电力行政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文件、合同文件。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
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施工阶段监理。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杆塔基础,铁塔组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基础开挖与处理,砼浇注。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的5%。
发包人的义务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3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1天。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住宿和办公场所。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
2008年7月8日。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
无。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
无。
第二十七条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
无。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无。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无。
二、经济损失:
无。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无。
二、经济损失:
无。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无。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无。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分期支付。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第一次支付时间:
2008年8月18日金额:
60万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
2009年1月18日金额:
60万元
第三次支付时间:
2009年6月18日金额:
60万元
完工验收后支付:
金额:
18万元
第四十九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
按招投标文件确认的标准计取。
第五十条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向监理人支利息的利率为:
无。
其他
第五十四条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式:
无。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无。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
无。
第五十五条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
双方上级主管部门。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双方上级主管部门。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