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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

篇一:

担保公司与银行协议书××××农村商业银行与××××××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市××路××号

为支持××市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甲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业务范围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公平守信,平等互利,防范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中心,培育扶持一批有市场、有信用的客户群,为其解决融资等问题。

二、凡是甲方开展需要客户提供担保的业务,均可作为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未许可的除外)。

第二条甲乙双方合作原则一、甲乙双方均有权对客户进行独立调查,甲方有权独立决定对客户是否给予信贷支持,乙方有权独立决定对客户是否提供担保。

二、甲乙双方对客户提出的申请,应按各自审批程序办理。

审批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一方掌握可能影响决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时间以及客户主要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推荐自己认为经营管理规范、业绩良好、市场前景广阔、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的客户,以更好的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

四、乙方有义务利用自身优势,向客户提供产业政策、市场行情、投资环境、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

五、甲乙双方有权力接受对方通告对客户所了解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客户情况,并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六、双方本着合作精神,任何一方如已知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协商采取对应措施,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

(一)乙方负责对经营区域内一定时期发放的担保贷款的总量进行规划,并按本协议规定比例筹集或补充担保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担保保证金专户。

(二)为符合小企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单位提供担保,并负责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三)了解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及时解决。

(四)及时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还款提示,与甲方共同做好到期贷款本息清收。

(五)贷后管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乙方掌握可能影响甲方贷后管理政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事件以及客户主管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甲方

(一)筹集贷款资金,确保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二)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沟通,督促解决。

(三)定期核对担保基金数额、贷款余额及累放额、贷款质量,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可续金额或担保基金不足的状况,及时向乙方提示借款到期、逾期及欠息情况。

(四)及时要求乙方补充担保基金,与乙方共同做好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

(五)贷后管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客户信息沟通,甲方掌握可能影响乙方贷款管理政策的客户诉讼、仲裁、或有负债、违反诚信的事件以及客户主营业务市场情势变更状况,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第四条业务合作框架一、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合作初期,乙方对外全部担保责任余额为该公司保证金帐户余额的5倍。

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担保公司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调增,但最高不得超过8倍。

二、对单个企业担保最高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

三、由乙方担保的贷款利率按照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可按同类贷款利率向下浮动

%。

所有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约定贷款期限一年内(含一年)的贷款仍旧按合同利率执行;约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此年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加浮动利率执行。

四、担保对象:

甲方同意受理的一切符合甲方规定的授信业务,包括新发放贷款,贷新还旧,还旧贷新,差额银行承兑保证金担保,保函反担保等。

五、乙方存款资金的管理。

(一)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担保业务保证金专户,帐号为:

(二)存款资金的转入及管理:

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首先交存基础保证金万元,当贷款担保责任超过担保保证金专户存款余额5倍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保证金,按照上述模式继续办理业务。

乙方开展担保业务时所需的担保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协调筹集,封闭运行,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管理。

担保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担保公司日常对外结算,在所有担保责任解除之后可转出帐户资金。

2、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担保保证金帐户计息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六、乙方应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履行担保责任。

七、本协议与具体担保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贷款管理

(一)双方配合,经常了解借款人具体使用贷款情况,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甲方通知乙方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

贷款到期日,不能收回的贷款,甲方有权在贷款到期日的次日扣划乙方对应担保责任下的担保保证金。

(二)贷款到期,一般不允许展期,如特殊原因需要展期的,借款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展期。

第六条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另行协商确认,并将操作流程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双方执行操作流篇二: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信贷担保业务是指:

乙方与甲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企业或企业主)开展信贷业务,当被担保的借款人不能如约偿还债务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代偿的活动。

第二条

甲方提供担保业务的范围。

凡在***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创新、能扩大就业的企业或企业主(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甲方申请担保业务,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向甲方提出申请为其贷款进行担保的借款人应具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年检合格;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年检合格。

(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持有贷款卡,且年检合格,信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必须的自有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合法经营。

(四)财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五)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借款人为企业主的,其企业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条

甲方提供担保业务的种类。

主要指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含银行承兑)担保,也可对固定资产类贷款作短期担保。

条件成熟后可逐步开展中长期贷款、技改贷款、技术创新贷款担保。

第五条

担保业务的倍数。

甲方的担保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即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一般控制在乙方设定担保资金的3倍以内,随着合作经验的日趋成熟,甲、乙双方可协商逐步扩大放大倍数,最高可放大到5倍。

乙方对甲方累计担保余额授信额度为保证金余额的5倍以内。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的保证责任为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额度及担保贷款期限,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

第八条

担保业务实施程序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申请。

(2)甲方同意担保的,甲方向乙方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3)乙方同意贷款后,借款人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同时与甲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押物登记手续。

(4)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监督资金使用,做好贷后跟踪检查。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

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乙方指定的信用社开设账户并存入担保资金,担保资金可按不等金额分别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乙方依照本协议对担保资金账户办理止付手续。

在借款人未结清贷款本息前,甲方不得将担保资金转出。

确需转出资金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补充担保资金时比照本条办理。

第十条

对经营形势好、有效益的企业,在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周转紧张而需要展期的,须提前征得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为降低担保风险,对贷款额度较大的担保业务,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向市担保中心或其他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或联保。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风险责任。

甲、乙双方的合作遵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甲、乙双方对贷款按7:

3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当受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履行偿债义务的,乙方应于逾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催收、追偿。

经催收、追偿仍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的,由乙方在30日内向甲方提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甲方在不超过贷款逾期的90日内按照约定7:

3(即甲方承担被担保人拖欠乙方贷款本息余额的70%,乙方承担贷款本息余额的30%)的赔付比例偿还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债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继续追偿债务。

其中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时,甲、乙双方受益比例依据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划分,即甲乙双方为7:

3。

第十四条

甲方为借款人提供全额担保或未按本协议第十二条风险责任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在抵押反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乙方在被担保人贷款到期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知悉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1)被担保人未按时付息;

(2)被担保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3)被担保人客观上存在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4)乙方认为被担保人信用恶化,主张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对于甲方担保贷款的客户,乙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优先支持,并享受利率等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期间未尽事宜及条款的修订由双

方协商解决。

如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本协议不适用部分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可进行调整。

2、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继续履行尚未到期的担保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有效期满而应履行协议失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九条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信阳仲裁委员会解决或起诉到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篇三:

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甲乙丙三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

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和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按比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被担保人违约时,由乙方和丙方按比例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式、一方违约不影响一方的业务和征信。

第二条

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向甲方申请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三)票据承兑敞口担保;(四)保函担保;(五)其他融资性担保。

第四条

乙方的评定级别为,保证金缴存额度为,总担保授信额度为,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保证金放大倍数为;丙方的评定级别为,保证金缴存额度为,总担保授信额度为,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为

,保证金放大倍数为。

甲方可根据业务合作情况随时调整乙方和丙方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总担保授信额度、单户最大担保额度和保证金放大倍数。

第五条

乙方、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且不得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

乙方、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且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六条

乙方和丙方对被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七条乙方和丙方在甲方或甲方规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专户。

开展业务之前要按照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保证金专户的资金。

第八条

乙方和丙方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

乙方和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将暂停与乙方和丙方合作并有权直接按乙方和丙方承担的担保比例扣划乙方和丙方任一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

扣划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丙方继续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补足。

若乙方和丙方有一方未按照规定缴存而一方缴存的甲方暂停缴存不足一方担保业务不影响另一方业务。

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和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缴存额度,乙方和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约定的保证金数额。

第九条

乙方和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乙方和丙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除上述投资外,其他自有资金均应以货币资金形式存放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或丙方的合作:

(一)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保证金余额与保证金放大倍数的乘积或超过本协议中明确的总担保授信额度;

(二)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或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单户最大担保额度,乙方和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5%,乙方或丙方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三)乙方或丙方在甲方存入的保证金出现不足,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及时弥补;(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或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五)乙方或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使用;(六)乙方或丙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消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八)其他将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或丙方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或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余额大于乙方或丙方未到期担保责任余额本息总额的,可办理保证金支取和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和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

(二)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和丙方同意;(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或丙方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甲乙丙三方已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丙三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甲、乙、丙三方应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或丙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二)当乙方或丙方履行代偿责任后,甲方协助履行代偿责任的一方对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乙方、丙方承诺:

(一)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每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明细、对外投资明细、开户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及担保责任余额、代偿率、损失率等财务指标;(三)将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协议确定的担保额度告知甲方;(四)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股权变化、分立合并、资产出售;2、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地发生变更;3、出现乙方或丙方作为被告的仲裁、诉讼;4、其他经营管理、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可以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客户,可以各自独立或联合开展客户评价和调查工作,贷款决定权在甲方,担保决定权在乙方和丙方。

乙方和丙方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同时应将反担保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

第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和具体项目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按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是甲、乙、丙三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具体保证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后如需延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篇四: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县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信贷担保业务是指:

乙方与甲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企业或企业主)开展信贷业务,当被担保的借款人不能如约偿还债务时,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代偿的活动。

第二条

甲方提供担保业务的范围。

凡在***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创新、能扩大就业的企业或企业主(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甲方申请担保业务,为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向甲方提出申请为其贷款进行担保的借款人应具备-1-篇五: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

XXX担保有限公司乙方:

XXX银行

为充分发挥信贷担保的政策导向、桥梁纽带和风险分散功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六盘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XXX担保有限公司与XXX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为中小企业、自然人提供贷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各方角色

第1条

协作关系鉴于甲乙双方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方面的优良业绩,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开办中小企业、自然人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其发放贷款的协作担保单位。

在相同条件下、甲乙双方应优先向对方推荐贷款或担保业务,双方建立贷款担保合作关系。

第2条甲方角色甲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3条乙方角色乙方按本协议条件,为甲乙双方最终确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和条件

第4条借款人范围符合各产业政策的服务区内所有中小企业及信用良好的自然人。

第5条借款人条件双方一致同意,向乙方申请贷款并向甲方申请为该笔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5.2在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3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3.1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5.3.2有独立的经营资金;5.3.3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5.3.4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5.3.5独立对外签订协议。

5.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5.5产品有市场、前景看好;5.6有生产经营效益;5.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5.8有良好的信用记录;5.9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5.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5.11资产负债率符合乙方的要求;5.12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6条禁止条件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和提供信用担保:

6.1不具备本协议第5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6.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6.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6.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6.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6.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6.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

担保贷款种类及期限

第7条

担保贷款种类甲方担保的贷款种类主要有: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8条

担保贷款的期限及展期8.1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甲方、乙方和借款人三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8.2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20日内,向甲乙双方申请贷款展期。

8.3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章

贷款担保程序

第9条

独立审查和推荐甲乙双方均有权采取科学、切实可行的资信评估标准对拟担保的借款人信用和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审验和评估,甲方独立进行贷前调查项目并确实认为项目可行,可向乙方进行推荐。

对借款申请人贷款与否,由乙方决定;对借款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由甲方决定,借款申请人要符合甲方受保条件和乙方贷款条件。

甲方保证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因借款人的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及借款的违约金。

第10条贷款担保程序10.1借款人分别向甲、乙方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借款额度、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甲方审查认为可担保后向乙方出具担保承诺书。

10.2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足时,也可准备资料申请甲方为其提供差额部分担保。

10.3甲方就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乙、借款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后,乙方给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手续。

10.4贷款到期,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甲乙双方之间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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