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生产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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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生产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安全生产

食用菌生产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

1、为什么说菌种质量在食用菌生产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俗话说:

好种出好苗。

在生产中,菌种的作用相当于农作物的种子,其质量直接影响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关系到亿万菇农的切身利益和菌种科研、生产部门的信誉。

菌种质量对于食用菌生产的重要性,无须再从理论上加以认定或说教,从业者中的任何一位——无论从事的是科研教学、行业管理,还是技术推广、服务开发、生产栽培,对它的重要性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体验,有的甚至是记忆犹新。

如数年前福建古田的银耳、香菇,由于菌种退化、不纯等质量问题,造成的数百万菌袋损失;河南泌阳香菇菌袋的严重污染;山东的双孢菇菌种问题导致的大面积减产等;零星的小规模损失随时随地都能发生。

而这些问题往往只有在大规模发生并产生了重大损失后,才被引起重视,更多的情况因仅仅是造成了减产,而被生产者所忽视。

根据当前我国食用菌的育种、保藏及栽培技术水平推算,在我国食用菌生产中,每年仅因菌种质量问题就能造成15%左右的减产。

2、食用菌生产中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原则是什么?

对食用菌生产中遇到的病虫害进行化学药剂防治,要遵循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原则,符合营养学和医药学双重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是现代农业发展与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与必然趋势。

应该做到:

(1)用药前应先熟悉农药性质

应了解杀虫剂和杀菌剂两大类的区别,分别用于防治虫害和病害,不能互换;杀螨剂不能替代杀线虫剂;要熟悉农药的理化性质、作用特点、使用方法、合适的浓度与喷洒时间等。

(2)要对症下药

如发生眼蕈蚊、粪蚊可喷500倍敌百虫;敌敌畏具有熏杀和触杀作用,对菇蝇类的成虫、幼虫和跳虫有特效,但对螨类杀伤力差。

还要注意平菇对敌敌畏敏感,浓度稍大就可能产生药害,最好改用敌百虫或辛硫磷;而双孢菇对敌百虫敏感,最好改用敌敌畏。

若有蚊蝇类和螨类同时发生,用辛硫磷和杀螨剂混配效果较好。

防治各种霉菌宜采用扑海因(又名异菌脲)、桑迪恩、普克特(又名霜毒威)、百维灵、甲霜灵锰锌(为甲霜灵、代森锰锌配制)、百菌清(又名氟虫晴)、辛硫磷、阿维菌素(又名爱福丁、齐螨素)、乐斯本(又名氯吡硫磷、毒死蝉)。

(3)使用合理浓度

要根据药剂种类、病虫害、食用菌不同生长阶段,选用用药浓度。

一般播种前堆料及菇房物料消毒用药范围和浓度相对大一些,播种后及出菇前用药要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子实体阶段浓度更低一些。

如辛硫磷加杀螨剂防治螨类等害虫,堆料到出菇期前用500倍液,而子实体阶段应降至1000倍。

(4)菇期禁用农药

注重菇前预防,并为食用菌生长创造优良的环境,增强本身抗病能力。

必须用药时,要选在出菇前,或将菇采净。

因为食用菌栽培周期短,药物容易残留而引起食物中毒,进而会对产品的流通与消费产生严重影响;而且这些农药也会对食用菌产生药害。

(5)尽可能选用植物性药剂和微生物制剂

微生物杀菌剂具有广谱、安全、无公害特点,如农用链霉素、春雷霉素、多氧霉素、科生霉素、增产素等微生物农药。

植物源农药,如茶籽饼、烟茎、除虫菊、苦皮藤、鱼藤精、草木灰、辣椒水等植物制剂,既能防治病虫害,又不污染环境和毒害人畜,而且对害虫不产生抗药性。

(6)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

常用的杀菌剂有多菌灵、百菌清、克霉灵、代森锰锌、(甲基)托布津、波尔多液、石硫合剂和硫磺粉等;常用的杀虫剂有辛硫磷、敌敌畏、敌百虫、杀灭菊酯、磷化铝、杀螨特等。

(7)禁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无论是拌料、堆料或是菇房防治,严禁选用剧毒的、残留期长的有机汞、有机磷等药剂。

国家明文禁用的砷酸铅、氟乙酸钠、杀虫脒、甲胺磷、甲基1605、DDT、久效磷、对硫磷、氧化乐果、溃疡净、三氯杀螨醇、克百威、呋喃丹、西力生、砒霜、杀螟威、毒杀芬等一切氯制剂农药及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都不得使用。

(8)不同药剂交替使用

可避免病菌、害虫产生抗药性而降低药效。

(9)保护天敌

如某些革螨是一些害虫的天敌,应予以保护。

(10)注意人身安全

如磷化铝遇水生成的磷化氢穿透力强,对眼蕈蚊、粪蚊、跳虫、线虫等的防治效果很好,且无残毒、广谱、高效,但其本身有剧毒,薰蒸操作时要戴防护面具,操作人员要2人以上,确保人身安全。

3、求食用菌管理制度(质量方面的)急急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

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

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禁止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条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第二十四条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

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第四章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禁止重复抽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菌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

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一)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二)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菌种过期、变质的。

第五章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食用菌品种说明;(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

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第三十六条野生食用菌菌种的采集和进出口管理,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4、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有哪些?

各有什么优缺点

主要是GMP、HACCP和SSOP,SSOP是清洁卫生方面的,现在主要区分GMP和HACCP

GMP和HACCP系统都是为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GMP是适用于所有相同类型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则,而HACCP则依据食品生产厂及其生产过程不同而不同。

GMP体现了食品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普遍原则,而HACCP则是针对每一个企业生产过程的特殊原则。

GMP的内容是全面的,它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制定出具体的要求,是一个全面质量保证系统。

HACCP则突出对重点环节的控制,以点带面来保证整个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的安全。

形象地说,GMP如同一张预防各种食品危害发生的网,而HACCP则是其中的纲。

从GMP和HACCP各自特点来看,GMP是对食品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行为和卫生管理提出的规范性要求,而HACCP则是动态的食品卫生管理方法;GMP要求是硬性的、固定的,而HACCP是灵活的、可调的。

GMP和HACCP在食品企业卫生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通过HACCP系统,我们可以找出GMP要求中的关键项目,通过运行HACCP系统,可以控制这些关键项目达到标准要求。

掌握HACCP的原理和方法还可以使监督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具备敏锐的判断力和危害评估能力,有助于GMP的制定和实施。

GMP是食品企业必须达到的生产条件和行为规范,企业只有在实施GMP规定的基础之上,才可使HACCP系统有效运行。

控制CCP并不是孤立的,单抓这一点就万事大吉了。

一个缺乏基本卫生和生产条件的企业是无法开展HACCP工作的,试想一个企业如果连完整的厂房、能正常运行的生产设备、合适的质量管理人员都没有,还有建立HACCP系统的必要和可能吗?

所以说,GMP和HACCP对一个想确保产品卫生质量的企业来讲是缺一不可的。

HACCP体系的最大优点在于它是一种系统性强、结构严谨、理性化、有多项约束、适用性强而效益显著的以预防为主的质量保证方法。

运用恰当,则可以提供更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并且比大量抽样检查的运行费用少得多。

HACCP具有如下优点:

1在出现问题前就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因而是积极主动的控制

2通过易于监控的特性来实施控制,可操作性强、迅速。

3只要需要就能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迅速进行控制。

4与依靠化学分析微生物检验进行控制相比,费用低廉。

5由之间参与食品加工和管理的人员控制生产操作。

6关注关键点,使每批产品采取更多的保证措施,使工厂重视工艺改进,降低产品损耗。

7HACCP能用于潜在危害的预告,通过监测结果的趋向来预告。

8HACCP涉及到与产品安全性有关的各个层次的职工,作到全员参与。

5、如何提高食用菌栽培生产的质量和产量

主要措施有几个。

一是合理配制培养料。

二是使用优质菌种。

三是严格消毒灭菌处理。

四是协调好生长环境的温度。

湿度,空气和光照。

保持菌袋充足的含水量。

这样就可以提高产量和品质。

6、食用菌虫害系统控制的技术要点有哪些?

(1)截断虫源

在每年生产前,即8月份对菇场彻底清理,消灭害虫滋生场所,截断虫害源头。

清理范围包括菇房、庭园及其周围环境。

对上年出菇袋、草堆、垃圾、堆肥及一切有机废弃物进行集中烧毁、深埋或运走,铲除杂草和泥炭土。

用80%敌敌畏15毫升和18%虫螨克5毫升对水30千克喷雾。

间隔1周后再补施1次。

1周后,用漂白粉加石灰浆粉刷菇房。

(2)分室操作

对周年种植食用菌场应严格执行接种、培养、出菇三室配套,按各自功能,严格分室操作,严禁一室多用。

接种室和培养房应远离出菇房,降低室内湿度,达到向阳、通风、干燥、干净、无菌。

接种所用的钩、筐、箩等工具也应一律专用,严禁它用。

(3)菇前预防

菌袋经高温消毒接种移入培养房进行发菌培养,在培养过程中极易遭受虫害,要严防虫害侵入。

培养室门窗装上双层纱窗,减少虫源侵入。

菌袋在移入培养室前用3%莫比朗10毫升和18%虫螨克5毫升,对水20千克喷雾。

培养期间,每隔几天关闭门窗熏蒸。

(4)严密监测

菌袋在出菇过程中,由于子实体散发的香味,易诱发虫害。

应在及时采摘的基础上,严密监测、及时隔离,防止扩散。

严禁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严禁把药喷洒在菇体上;严禁使用食用菌敏感农药,防止药害。

要选用虫螨克、功夫菊酯、莫比朗等低毒无残留农药,施用方法:

选用18%虫螨克5毫升和3%莫比朗15毫升,或25%功夫10毫升。

可采取喷雾或浸袋,喷雾对水30千克;浸袋对水60千克。

喷雾时应将菇体摘尽,然后再喷施。

浸袋是将发生虫害的菌袋放入配制好的药液中。

这种方法适合出菇后期管理,既补充了菌袋水分,又达到治虫的目的。

7、怎样做好生产质量与安全预防控制

通过企业贯标,一是LSO9000质量体系、二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zd设。

通过建立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使安全、质量、生产各环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内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规范化建设。

通过标准化建设,企业的生产、质量、安全都按体系容运行,那么质量、安全都可得到有效控制。

8、简述食用菌栽培与管理技术要点

食用菌蘑菇种植技术.室内栽培蘑菇,要求一定的设施,如房屋、床架等。

在种植过程中,培养料和土

9、食用菌的栽培生产

一、菌丝体

1.丝体的来源

孢子是微小的繁殖单位,在适宜条件下萌发形成管状的丝状体,每根丝状体叫菌丝。

菌丝通常是无色或有色,由顶端生长,在基质中蔓延伸展,反复分枝,组成菌丝群,通称菌丝体。

2.菌丝体的双核化和子实体的形成

单核孢子萌发时产生一根菌丝,即初生菌丝,这种菌丝开始时是多核的,但很快产生隔膜,使每个细胞各具一个细胞核,又称单核菌丝。

单核菌丝不能形成正常的子实体,必须进行双核化后由双核菌丝发育而成。

单核菌丝的双核化是通过“同宗接合”或“异宗接合”方式进行。

同宗接合-------指在同一孢子萌发后长出的单核菌丝互相接合时,彼此之间的原生质和细胞核结合在同一个细胞中(质配)形成双核菌丝,这种单核菌丝为雌雄同株,称自交亲和。

少数食用菌属这种类型,如蘑菇、草菇等。

异宗接合-------指由两个具有不同性别的孢子所产生的单核菌丝之间进行质配。

同性间永不亲和,不能形成子实体,这种现象称自交不育。

大多数食用菌属这种类型。

初生菌丝形成次生菌丝,即进行双核化,与初生菌丝相比:

具有两个细胞核,菌丝体较粗长,可作为繁殖材料,可形成子实体,存在时间最长。

锁状联合-------是双核菌丝繁殖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这种联合,菌丝体不断扩大生长。

其过程是:

最先在两个核之间生出一勾状凸起,其中一个细胞核移到咀状处,一个留在细胞基部,两个胞核同时分裂产生四个子核,随后,勾状突起中的两个核,其中一个仍留在勾中,另一核进入菌丝细胞前端,原来留在菌丝细胞中的两个核,一个向前移动,另一个留在基部,此时,勾状突起向下弯曲与菌丝细胞壁接触,接触处胞壁溶化,成桥形,同时勾状突起的基部生一隔膜,最后,勾状中的核从菌丝壁溶化处进入菌丝细胞,在桥下方内生一横隔膜,将菌丝细胞分裂成两个子细胞。

锁状联合使每个子代细胞都含有来源于父母亲本的核,当菌丝尖端继续向前伸长,新的锁状联合又开始进行。

子实体的形成:

单核菌丝-----双核菌丝-----三级菌丝(组织化)---子实体。

3.休眠体

(1).概念

是在环境不良期间停止活动或停止同化作用的一种菌体,通常以休眠孢子、菌丝体团或菌核方式来实现。

(2).休眠体的类型

休眠体包括休眠孢子、菌核、菌索等

休眠孢子:

如草菇的厚垣孢子。

菌核:

由菌丝体的菌丝相互紧密缠结在一起而成的菌丝组织体。

菌索:

菌丝体缠结成绳索状。

二、子实体

1.子实体的类型

如伞菌类型、耳菌类型、子囊菌类型等

2.子实体的构成

由菌盖、菌褶、菌柄、菌环、菌托等几部分组成。

(1)菌盖为食用菌的主要食用部分。

(2)菌柄具有植物茎干功能,可输送养分和水分。

(3)菌褶为孢子产生的场所。

菌褶与菌柄的着生关系:

离生:

如草菇、蘑菇等。

弯生或凹生:

如香菇。

延生或垂生:

如侧耳。

直生或贴生:

如鳞耳。

4.菌环

部分食用菌具有,是内菌幕残留在菌柄上的环状物。

5.菌托

部分食用菌具有,是外菌幕遗留在菌柄基部的袋状物或环状物。

三、形态发生

由担孢子萌发,经过单核阶段的初生菌丝至双核化后的次生双核菌丝,最后达到生理成熟的双核菌丝(三生菌丝)形成子实体。

在众多担子菌中,子实体的发育方式可分为四种类型:

裸果型、被果型、假被果型、半被果型。

1.裸果型如耳类、平菇、灵芝等。

2.被果型如马勃属、秃马勃属

3.假被果型如虎皮香菇、牛肝菌、红菇等。

4.半被果型在蘑菇目中很常见

四、大型真菌的分类

全世界已知有食用菌有2000多种,中国已知达600多种以上,属子囊菌亚门盘菌纲(含块菌目、盘菌目)、担子菌亚门(含层菌纲、腹菌纲)。

五、毒菌及其识别

1.菌种类及识别

1.鹅膏属毒菌:

多毒菌是鹅膏属种类。

共同点是孢子印白色,菌褶离生,有菌托,常有菌环。

毒鹅膏:

菌盖表面灰褐色至暗灰绿色,菌环上位,菌托大,苞状。

2.毒菌毒素

(1)原浆毒素

(2)神经致幻毒素(3)血液毒素(4)胃肠毒素一、食用菌的生理基础

1.营养物质

真菌是一类没有叶绿素的异养型真核生物,

真菌的在生长发育过程有两个现象:

合成代谢和分解代谢

食用菌吸收营养物质的特点:

①大量元素中诸元素都是通过化合物的形式来加以吸收利用的。

②食用菌的碳素营养都是通过生物降解作用,把植物的残体加以降解后利用的。

葡萄糖是广泛利用的碳源。

氮素营养的利用与碳素营养相似。

动植物残体被微生物分解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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