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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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1-2017

1总则

1.0.1为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

1.0.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突起路标)、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含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和凸面镜)等。

1.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结合路网与公路技术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进行总体设计,交通安全设施之间、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和其他设施之间应互相协调、配合使用。

1.0.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设计、重点突出的原则。

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根据需要设置被动防护设施。

1.0.6新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宜考虑公路运营养护因素的影响。

改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在对既有公路开展调查与综

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改扩建后的公路、交通、环境条件进行,对既有设施应合理利用并加以完善。

1.0.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交通量应采用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代表车型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B05-01)的相应规定。

1.0.8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1.0.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净区clearzone

公路车行道以外,无障碍物、车辆驶出车行道后可以停车或驶回公路的带状区域。

2.0.2护栏标准段standardsectionsofhighwaybarriers

断面结构形式保持不变并在一定长度范围内连续设置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3护栏过渡段transitionsectionsofhighwaybarriers

设置于两种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防护等级的公路护栏之间、连接平顺、结构刚度平稳过渡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4路侧护栏roadsidebarrier

设置于公路路侧建筑限界以外的护栏。

2.0.5中央分隔带护栏medianbarrier

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

2.0.6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moveablehighwaybarrierofmedianopening

设置于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具有开启功能的公路护栏结构段。

2.0.7刚性护栏rigidbarrier

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

混凝土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通过爬高并转向来吸收碰撞能量。

2.0.8半刚性护栏semi-rigidbarrier

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

波形梁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利用土基、立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

2.0.9柔性护栏flexiblebarrier

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

缆索护栏是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依靠缆索的拉应力来吸收碰撞能量。

2.0.10缓冲设施impactattenuator

设置于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口处的分流鼻端、收费岛头,或者护栏端部等,可以减缓冲击、降低碰撞车辆和车内人员伤害的设施,主要形式有防撞端头、防撞垫等。

2.0.11防撞端头crashworthyterminal

设置于护栏的迎车流方向起点,和护栏连接在一起,对碰撞车辆起阻挡、缓冲和导向作用的设施。

2.0.12防撞垫crashcushion

设置于公路交通分流处的障碍物或其他位置的障碍物前端的一种缓冲设施,车辆碰撞时通过自体变形吸收碰撞能量,从而降低乘员的伤害程度。

防撞垫可分为可导向防撞垫和非导向防撞垫。

2.0.13隔离设施trafficseparationfacilities

分隔双向或同向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和行人等的设施。

2.0.14视线诱导设施visualguidingdevices

指示公路线形轮廓及行车方向的设施,主要包括轮廓标、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隧道轮廓带、示警桩、示警墩、道口标柱等。

2.0.15隔离栅fencing

设置于公路沿线两侧,阻止人、动物进入公路或沿线其他禁入区域,防止非法侵占公路用地的设施。

2.0.16防落网preventingfallenobjectfence

设置于公路桥梁两侧防止抛扔的物品、杂物或运输散落物进入桥梁下铁路、通航河流或交通量较大的公路的设施,称为防落物网。

设置于公路路堑边坡防止落石进入公路建筑限界内的柔性防护设施,称为防落石网。

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统称为防落网。

2.0.17防眩设施anti-glarefacility

防止夜间行车受对向车辆前照灯炫目影响的设施。

2.0.18防风栅windfence

设置在公路上风侧或公路两侧,减轻强风对公路行驶车辆影响的设施。

2.0.19防雪栅snowfence

设置在公路上风侧或公路两侧,减轻风吹雪对公路影响的设施。

2.0.20积雪标杆snowmarkerpost

在可能严重积雪的路段,设置于公路两侧指示公路路面边缘的设施。

2.0.21减速丘speedhump

设置于车行道或延展到整个公路路面宽度的弧形凸起区域,配合相应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起到提醒驾驶人控制车速的作用。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总体设计。

3.1.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在充分收集项目及所在路网规划、技术规定、设计图纸和交通安全评价结论,以及现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3.1.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包括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设计目标、设置规模、结构设计标准、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等内容。

3.1.5除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外,公路改扩建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还应根据既有公路调查与综合分析的结论,包括既有设施的再利用方案和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等。

3.2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

3.2.1与项目相关资料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在路网中的功能和定位;

2项目的直接和间接服务范围;

3项目沿线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重要设施的分布;

4项目的技术标准、地形条件、交通条件和环境条件。

3.2.2项目与所在路网之间关系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起、终点里程传递的桩号信息;

2重合路段的起终点信息;

3穿城路段的起终点信息;

4构成多路径的路线信息;

5相关路线的命名和编号信息;

6被交公路、铁路和航道的相关信息。

3.2.3从公路使用者的角度对项目进行的交通安全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路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路段(点);

2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重点。

3.3设计目标

3.3.1应结合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结果,从服务、安全、管理、环境、成本等方面提出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目标。

3.3.2公路改扩建项目应提出既有交通安全设施再利用、临时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设计目标。

3.4设置规模

3.4.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规模,应根据确定的设计目标,综合考虑所在路网规划、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车型组成和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

3.4.2主要干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系统、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必需的防落网和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垫。

3.4.3次要干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及必需的隔离栅、防落网;桥梁与高路堤

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不同形式的护栏连接时,应进行过渡设计;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必须设置开口护栏;一级公路应根据需要设置防眩设施。

3.4.4主要集散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较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应设置保障行车安全的隔离设施。

3.4.5次要集散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较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3.4.6支线公路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在视距不良、急弯、陡坡等路段应设置交通标线及必需的视线诱导设施;路侧有不满足计算净区宽度要求的悬崖、深谷、深沟、江河湖海等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3.4.7公路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结果论证是否设置避险车道。

设置避险车道时,应设置配套的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防护、缓冲等设施。

3.4.8风、雪等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路段,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等交通安全设施;根据运营管理和交通管理需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设置限高架、减速丘、凸面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3.5结构设计标准

3.5.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采用的作用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除桥梁护栏所承受的汽车碰撞荷载外,其他作用的标准值、代表值和组合效应设计值应参照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计算。

当结构中出现其他不可忽略的作用时,其标准值、代表值和组合效应设计值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表3.5.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采用的作用

3.5.2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T50283)的规定。

根据交通

安全设施所处位置的具体情况,可调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但不得低于表3.5.2 规定的等级。

表3.5.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结构设计安全等级

3.5.3永久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重力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的重度计算确定。

2预加力、土的重力和土侧压力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规定计算。

3混凝土护栏和钢-混凝土组合式护栏设计宜考虑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作用。

3.5.4可变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荷载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

TD60-01)的规定计算,基本风压重现期应采用50年。

2突起路标的汽车轮载标准值应采用70kN,车轮着地长度及宽度为0.6m×0.2m。

3温度作用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60)的规定计算。

4作用在人行道或自行车道栏杆立柱顶上的水平推力标准值应采用0.75kN/m,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标准值应采用1.0kN/m。

3.5.5偶然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护栏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采用的碰撞车型、碰撞速度和碰撞角度应满足现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B05-01)的规定。

当公路具体路段的车辆构成不包括规定的某种碰撞车型时,护栏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可不考虑该车型。

2设计桥梁护栏试件时,其所承受的汽车横向碰撞荷载标准值

应符合表3.5.5的规定。

在综合分析公路线形、路侧危险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的护栏防护等级低于一(C)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按一(C)级计算;采用的护栏防护等级高于八(HA)级时,汽车横向碰撞荷载应根据实际的碰撞条件确定。

表3.5.5 桥梁护栏的汽车横向碰撞荷载标准值

注:

D为桥梁护栏的最大横向动态变形值。

3防撞限高架的汽车碰撞荷载可按式(3.5.5) 计算,作用方向与行车方向一致,作用点位于横梁几何中心。

式中:

F′——限高架的汽车碰撞荷载 (kN);

m——设计车辆总质量(t),应结合设置路段交通流实际调查结果确定;

v0——碰撞前车辆运行速度(m/s),应结合设置路段交通流实际调查结果确定;

vt——碰撞后车辆运行速度(m/s),应满足紧急制动情况下车辆在限高桥梁或隧道之前停车的要求;

T——车辆碰撞限高架的时间(s),可在0.1~1s范围内取值,柔性限高架取值1s,刚性限高架取值0.1s。

3.5.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作用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结构设计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3.6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

3.6.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加强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协调,从运行安全的角度优化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设置,避免缺项、漏项和出现安全隐患。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要求。

3.6.2对影响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设计方案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设计工序的要求,由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提出相关设计标准、方案或要求。

3.6.3在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设图上,应标示出沿线公路监控外场设备、照明灯柱等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等的设置位置。

各类设施相互遮挡时,应予以调整,或同杆设置。

3.6.4应根据现行《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的规定,明确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设计界面。

4交通标志

4.1一般规定

4.1.1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和设置等,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

4.1.2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安全、服务和管理需求有关,交通标志版面及支撑结构不应附带商业广告和其他无关的信息。

4.1.3交通标志的设计应从便于驾驶人清晰辨识、正确理解、快速反应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路功能、技术等级、路网布局、交通条件、环境条件、公路使用者及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合理选择设置参数,科学确定设置方案。

4.1.4交通标志的设计应考虑路网、路线和路段不同层面的信息需求,采用总体布局、逐层推进、重点设置的方法。

4.1.5交通标志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种类、信息内容;

2版面设计;

3支撑方式;

4标志板、支撑结构、连接件、基础的材料选取及设计;

5强度、稳定性验算;

6施工工艺要求等。

4.1.6交通标志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通标志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路网关系图和交通标志平面布设图。

2路网关系图中应能清晰表达出所在区域周边道路名称及编号。

3平面交叉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同一布设图中进行标示。

4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应在同一平面布设图上进行标示。

5结构设计应提供结构分组类别和计算书。

4.2设置原则

4.2.1公路交通标志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出行路线有所规划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

4.2.2交通标志应针对具体路段情况,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布局和综合设置,与路段的实际交通运行状况相匹配。

同一位置的交通标志数量不宜过多,交通标志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4.2.3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置,不得过量使用。

4.2.4禁令标志应设置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附近醒目的位置。

其中限制速度标志应综合考虑公路功能、技术等级、路侧开发程度、路线几何特征、运行速度、交通运行、交通事故和环境等因素,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设置以及限速值和限速标志的形式,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实施设置。

4.2.5指示标志应根据交通流组织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在驾驶人、行人容易产生迷惑处或必须遵守行驶规定处设置。

4.2.6指路标志应根据路网一体化的原则进行整体布局,做到信息关联有序,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应根据公路功能、交通流向和沿线城镇分布等情况,依距离、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优先选取交通需求较大的信息指示。

4.2.7旅游区标志设置时应根据旅游景区的级别、路网情况等合理确定指引范围。

当旅游区标志与其他交通标志冲突时,其他交通标志具有优先设置权限。

4.2.8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4.2.9公路平面交叉处的交通标志应在综合考虑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物理形式、相交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向等因素的基

础上,遵循路权清晰、渠化合理、导向明确、安全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交通标志综合设置方案,并与交通标线相互配合,引导车辆有序通过。

4.2.10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其他位置的交通标志应仅视为正常位置的补充。

交通标志设置具体位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对于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三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视认条件不良等设置条件,应根据交通工程原理对交通标志的具体设置位置进行计算论证。

4.3版面设计

4.3.1交通标志版面应清晰易懂、简洁美观、导向明确、不存歧义,不得误导方向。

图形、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等设计要素布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正确处理颜色、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的关系,使版面清晰、美观。

2注意字距和行距的协调,汉字的字间距应明显小于行间距。

3一个地名或专用词组不应写成两行或两列。

4.3.2交通标志文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外文、少数民族等其他文字并用,文字种类最多不宜超过两种,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文字位置。

4.3.3交通标志文字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采用交通标志专用字体,汉字字高和字宽等高。

非特殊情况,汉字或字母不得拉

伸、压缩、翘曲或以其他方式调整。

交通标志文字横写时应由左至右书写。

4.3.4当采用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以外的图形或标志时,除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的建议程序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2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3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

4旅游区指引标志中采用代表景点特征的平面图形时,应为棕底白图形,可进行特色化设计。

4.3.5根据实际需要交通标志可嵌套使用,同一版面中嵌套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宜多于4种;高速公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

4.3.6交通标志的尺寸和文字高度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根据设计速度确定;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宜按运行速度对版面规格和视认性加以检验。

特殊情况下,经论证标志尺寸和文字大小可适当增加或减小。

4.3.7几个独立的交通标志必要时组成一组,设置于同一支撑结构上,宜采用相同的版面形式、布局、板面高度或长度。

4.4材料

4.4.1交通标志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抗腐蚀能力,并应因地制宜地采用适用、经济、轻型、环保的材料和结构,适当兼顾美观性。

4.4.2交通标志板面应采用逆反射材料或安装照明设施,受线形、视觉环境、日照、气象条件等因素影响的路段,可安装照明设施或采用主动发光等手段提高视认性,但不得产生照度不均、眩光、跳闪等现象,不得影响昼夜条件下标志形状、颜色及视认和理解的一致性。

4.4.3用于交通标志的反光膜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选择反光膜等级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背景环境影响大、行驶速度快、交通量大的公路宜采用等级高的反光膜。

2交通量小的公路,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较其他公路等级低的反光膜。

3交通复杂、多车道、横断面变化、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等特殊路段的禁令、警告标志,宜采用比同一条公路其他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

4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类交通标志,宜采用比路侧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

5受雨、雾等不良天气影响路段的交通标志,宜采用等级高的反光膜。

4.4.4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V

类反光膜: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主线小半径曲线及立体交叉小半径匝道路段;

2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平面交叉或路段;

3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时;

4公路横断面发生变化时;

5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时。

4.4.5可变信息标志应根据标志的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选择显示方式及材料。

4.5支撑方式和结构

4.5.1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设置位置的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构造物分布、路侧条件及承受的风荷载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4.5.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交通标志应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

1路侧交通标志视认受到遮挡或影响;

2路侧交通标志影响视距或交通安全;

3路侧空间受限,无法安装柱式交通标志;

4单向有三条或三条以上车道;

5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

6枢纽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复杂或出口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出口指引标志;

7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为多车道,或左向出口;

8平面交叉预告和告知标志;

9车道变换频繁的路段;

10交通标志设置较为密集的路段;

11位于城市区域的高速公路路段。

4.5.3交通标志结构所承受的作用代表值、作用效应组合和结构设计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桥梁或特殊构造物上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和结构设计应考虑对桥梁或特殊构造物荷载的影响。

4.5.4悬臂式及门架式标志的横梁应设置向上的预拱度,其数值不应小于永久作用下结构材料产生的挠度值。

5交通标线

5.1一般规定

5.1.1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的规定。

公路交通标线颜色的色度性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的规定。

5.1.2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交通标线的设置应与交通组织及交通运行情况相匹配。

2交通标线应与公路几何设计相协调。

3交通标线应与交通标志等其他设施配合使用。

5.1.3交通标线应按下列关键路径进行设计:

1公路技术条件分析,包括技术等级、车道数、设计速度、断面变化、路线交叉等。

2确定标线的设置标准与规模,包括根据需要设置的彩色防滑标线等。

3一般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包括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其他标线等。

4特殊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如隧道出入口路段等;特殊路段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单元,并考虑交通标志、标线和护栏等设施的综合设置。

5复杂区域交通标线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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