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已整理合同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填空名词解释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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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已整理合同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填空名词解释论述

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分为要物合同和不要物合同。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

10、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到达主义。

14、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8、意思表示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

及时通知的义务、相互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主要有合同承受与企业兼并。

22、合同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定标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因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25、混合的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原则。

27.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28、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29、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0、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31、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捐赠、附加特定义务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的捐赠三类。

32、借款合同的担保可采用三种形式: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3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34、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3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6、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3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8.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和分项承包合同。

39.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4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4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42.根据实施专利的范围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三种。

4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物定化了的种类物。

4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业务。

4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4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48.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49.长期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借款合同。

50.合同的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合同的和普通条款合同的。

51.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52.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53.合同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54.抵消以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55.根据有无特殊情形,赠与合同可分为一般赠与合同和特种赠与合同。

56.租赁合同是以临时转让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目的的合同。

57.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标的物(或保管物)的交付为条件

名词解释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行为默示形式: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

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

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

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

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

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

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

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2、样品买卖:

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

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4、易货买卖:

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65、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

赠与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

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

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

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

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2、技术咨询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6、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合同: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

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简答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

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c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d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6、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7、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

委托:

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A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8、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

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

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10、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1、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3、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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