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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检疫职责和部分规定

一.检验检疫职责和部分规定

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

加工区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区内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受理区内企业的报检/申报;对加工区应检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区内有关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签发检验检疫的有关证单;办理区内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和签证。

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的部分规定:

对境外直通或转关入区的区内企业在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于实施品质检验;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应检货物免于实施品质检验。

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应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应检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范围内的应检物,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或我国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区外运入区内的任何货物,不予检验检疫。

区内运往区外的应检物,视同进口。

除属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范围内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外,其他一律按对进口货物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需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区内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给我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

给我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有:

欧盟25国(意大利、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爱尔兰、芬兰、瑞典、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尔他、斯洛文尼亚、塞普路斯)、瑞士、挪威、土尔其、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出口产品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的依据:

出口产品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须按照每个给惠国家或国家集团各自制定的普惠制给惠方案执行。

判断某种出口产品是否有资格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的是原产地规则。

判断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两种:

一种是加工标准;另一种是百分比标准。

什么是加工标准,什么是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就是生产出口产品时使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加工、起了实质性的变化。

也就是制成品与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编码前六位是否起了变化。

百分比标准,就是生产出口产品时如果使用了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价值在制成品出厂价值中所占的百分率。

给惠国分别采用哪种标准:

采用加工标准的有:

欧盟25国、瑞士、挪威、土尔其、日本。

采用百分比标准的有:

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其中,加拿大规定:

进口成分的价值不得超过包装完毕产品出厂价的40%;

新西兰、澳大利亚规定:

产品的最后加工工序必须在出口受惠国进行,本国成分的价值不得小于产品出厂价成本的50%。

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规定:

进口成分价值不得大于产品出厂价的50%。

出口产品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资格:

出口产品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就能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

三.有关旧机电产品的规定

旧机电产品的范围:

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区前应办的手续:

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后,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根据以下情况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外经贸部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应持证明文件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手续。

需要进行

装运前预检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地方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应持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根据地有关规定,旧机电产品进口前不需要外经贸部门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报检时限和检验项目: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在到达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检验项目包括:

开箱检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四.认证和备案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加工区内生产的用于出口的《目录》内产品,无需办理CCC认证。

加工区内企业进口《目录》内产品用于加工成品出口的,根据规定应办理并取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详见)

进出口电池备案:

国家对进出口电池汞含量实施专项检测和备案制度。

在所需电池进出口前,相关企业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对电池汞含量进行检测。

达到标准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进出口电池备案书》。

相关企业凭《进出口电池备案书》办理出入境货物报检。

进口涂料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

国家对HS编码3208和3209项下的进口涂料实施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相关企业在涂料进口前2个月,向涂料备案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经受理、检测合格后取得《进口涂料备案书》。

企业在进口涂料报检时须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视情况对专项检测项目进行抽查。

  

进口涂料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的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有关木质包装规定

何种木质材料属于木质包装:

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属于木质包装。

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有关从欧盟入境木质包装中“欧盟”的定义:

从欧盟入境木质包装中的欧盟是指: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成员国。

美、日、韩、欧盟木质包装入境注意事项:

美、日、韩、欧盟入境货物的采用木质包装时,货物入境前,收货人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从发货人处取得以下之一的证书或声明。

从美、日、韩进口货物采用针叶树木木质包装的,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应在输往我国前,对上述包装进行热处理,并由官方出具木质包装检疫处理证书;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上述包装在出口前进行了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摄氏度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我国认可的其他有效的除害处理。

从欧盟进口货物采用木质包装的,不得带树皮,并应提供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我国认可的其他有效的除害处理。

从美、日、韩进口货物采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应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从美、日、韩、欧盟进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商应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和处理要求:

目前,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中对我出境货物采用木质包装提出检疫和处理要求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有美国、欧盟(意大利、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爱尔兰、芬兰、瑞典、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马尔他、斯洛文尼亚、塞普路斯)、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巴西、印度、墨西哥。

其中,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巴西、墨西哥要求提供熏蒸/消毒证书,欧盟成员国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印度要求提供熏蒸/消毒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凡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均应加施专用标识。

使用上述木质包装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出境货物使用的上述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六.常用的计费依据、项目和标准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经常项目计费依据: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经常项目计费一般以“批”为基础。

计费时确定出入境货物总值的依据是:

贸易信用证、正式商业发票、合同。

进口货物以到岸价为准;出口货物以离岸价为准。

如果货值明显有偏差的,以海关完税价格为准。

计费时按照计费项目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检验检疫费各部分累计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70%计收。

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出口加工区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经常计费项目:

出口加工区出入境货物正常情况下检验检疫的经常计费项目约有以下十项:

货物检验检疫费(品质检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检疫)、包装铺垫材料检疫费(铺垫材料、木质包装)、重量鉴定费或数量鉴定费、其他鉴定业务费(开箱查验)、出口包装使用鉴定费、签发检验检疫证单费(正/付本)、产地证签证费(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经常项目的收费一般按照实际计得的费用收取。

如收费标准设有最低费额,而实际计得的检验检疫费不足最低费额的,按照最低费额收取。

出口加工区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经常项目计费标准:

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最低费额(元)

备注

品质检验

货物总值

1.5%0

60.00

来料加工按1.05%0收取

集装箱检疫

标箱次

4.00(元)

铺垫材料

批次

30.00(元)

木质包装

只次

1.00(元)

20.00

竹藤相同

衡器鉴重

毛重吨

0.30(元)

20.00

监督鉴重按50%收取

数量鉴定

百件

1.50(元)

20.00

每100件为一单位不足,按100件计

开箱查验

20.00(元)

进口机电仪产品开销查验

包装使用鉴定

百件

1.50(元)

15.00

每100件为一单位不足,按100件计

产地证签证费(普惠制)

40.00(元)

一般原产地证每份35.00元

签发证单

份(正本)

6.00(元)

副本2.00

七.处罚依据、相关网站

违法处罚依据:

在进行货物出入境的贸易活动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比照上述有关的法律,给予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网站:

WWW.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

WWW.JSCIQ.GOV.CN(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WWW.CIQSZ.GOV.CN(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WWW.CNCA.GOV.CN(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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