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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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

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

D

王xx应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本案中,王xx作为一名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且王xx的这种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故对王xx的行为法律应予保护。

其次,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

王xx购买超过有效期的食品,虽该食品的瑕疵显而易见,但王xx并不因此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只要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着眼点在于严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强调了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即卖者当心,对于消费者是否应尽到注意义务并未强调规定。

王xx先后两次购买了过期牛肉干,在其后助他人索赔成功,进而又为自己所购的过期食品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最后,经营者不能以产品包装上标有保质期和生产日期为理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

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其应知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过期后仍予销售这种行为,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重大过失,并非一般过失的问题。

作为消费者,有的不识字,有的不注重保质期限,有的匆忙中忽略了保质期限,上述客观事实是广泛存在的。

经营者在出售食品中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消费者,其将超过保质期内的食品不加任何说明和区别仍予销售,有利用消费群体普遍疏忽心理之主观故意心态,极易起到使消费者误认为仍在保质期内的误导作用,足以构成欺诈。

所以,经营者只要没有以特别说明的方式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就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如通过对需购食品包装标注内容的审查,发现已超过保质期不予购买,这是消费者行使选择、比较的权利和予以自我保护的行为;消费者如在付款后发现,即可行使加倍索赔的权利;如消费者在挑选时已发现而仍予购买,并据此而向经营者加倍索赔,这只能说是经营者为消费者创造了这种机会,是经营者对自己出售超期食品行为所应承担的应有之风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这种风险转嫁或予以免除。

王xx和食品店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达成和解协议,食品店退还王xx货款,并按1.5倍予以赔偿。

案例三:

买到劣质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情摘要】不久前,张xx在某批发市场买红枣。

卖家徐xx告知不能挑选,按批发价20元/斤出售,张xx购买了10斤,回家后发现绝大多数红枣已被虫蛀,随即返回要求退一赔三,被拒。

双方遂形成纠纷。

张xx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徐xx存在欺诈行为,并予以退一赔十。

庭审中,张xx提供送货单,载明和田大枣(未写等级),金额200元,还提供了批发市场办公室调解时卖家仅同意退货的记录。

徐xx则称,张xx出示的红枣并非由他出售,是张xx故意敲诈。

【争议焦点】许买不许挑,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不挑的情况下买到了存在问题的货物,消费者可否依法维权?

【仲裁裁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有权自主选择出售方,也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更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出售者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出售者侵害该权利的,可要求返还商品并退还购货款。

本案中,虽无证据直接认定当庭出示的红枣为徐xx销售,但从买卖过程看,双方均确认未允许张xx挑选红枣。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

张xx在购买红枣后2小时内就返回要求退货并赔偿,在批发市场办公室组织调解时,卖家也同意退货,从常理上可以推论卖家销售的红枣存在一定质量瑕疵。

当庭出示的红枣霉变严重,应予销毁,但食品霉变生虫受时间、包装、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较大,所以无法认定徐xx存在明知是变质食品而销售的行为,最终张xx撤回了要求徐xx退一赔十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卖家徐xx应于三日内返还买方张xx购枣款200元。

案例四:

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情摘要】李xx于2007年6月10日在某电子市场以9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笔记本电脑。

购机时,销售人员介绍该电脑可24小时连续工作,性能稳定良好。

两天后,李xx发现该电脑工作时声音异常,即与商家联系要求送检。

但经销商拖延至6月15日才予配合办理送检手续。

经检测,确认该笔记本电脑硬盘有异常声音,并建议做doa检测(须由经销商提出申请)。

李xx随即要求经销商申请做doa检测,该经销商又以种种理由拖延至6月25日才上报doa检测。

经doa检测,故障为不进系统,检测不到硬盘。

李xx依据检验报告,要求经销商退货,被拒,双方遂形成纠纷。

李xx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经销商予以退货,全额退还购货款,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经销商应否退货?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检测单可知,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卖方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产品,现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退货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仲裁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主持调解,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精神,达成和解协议,电子市场将购货款9120元全额退还李xx,仲裁费用由电子市场承担。

案例五:

邮件遗失,邮寄人如何维权?

(网:

【案情摘要】2009年8月7日,xx有限责任公司通过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一份快件到济南某企业,内含3张当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快递公司向xx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了快递费10元,双方未在签署的快递运单或其他协议上对保价快件的赔偿比例作出约定。

后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该快件,并于11月15日向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遗失证明。

该公司与济南某企业结算货款,于12月26日重新开具3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

双方遂形成纠纷。

12月24日,xx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快递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重复开票所致增值税损失38861元。

庭审中,快递公司则主张本案应适用《邮政法》的规定,对未保价邮件愿承担邮资1.5到3倍的赔偿。

【争议焦点】快递公司遗失快件,是根据《合同法》赔偿实际损失?

还是根据《邮政法》赔偿邮资损失?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

对快递公司遗失发票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

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

《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

xx快递公司系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快件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故其遗失发票的赔偿不能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

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xx快递公司于十日内支付xx有限责任公司重复开票所致增值税损失38861元。

【篇二:

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

内容描述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篇三:

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

典型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及解析

现在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了,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自己的想法,在遇到食品安全或是食品质量等方面都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维权的路途中,同时也反映出由于经营行为不规范,相关滞后等原因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在不断增多,特别是在一些新型的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中,消费者正在遭遇维权的尴尬。

在2011年这一年里,有很多食品方面的维权案例,今天我们来看看这方面的十大典型案例,来提高我们的维权意识,更加的监督食品市场。

案例一关键词:

毒豇豆

在年初的时候,江南果菜批发市场贴出《紧急通知》,告知市场检测中心将加大力度对市场内所销售的豇豆进行检测,并送了21个样品到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检测。

5份样品2种农药超标,不合格率相当高。

而且记者调查,多家肉菜市场的豆角进货单证上,只有批发市场的名称,却未能看到产地,而档主也只知道豆角是的,但至于产自海南哪个具体的地方,他们也表示不清楚。

最后面对这些的毒豇豆进行了销毁,以免对人们的健康不利。

案例二关键词:

麦当劳食品添加剂

在这之后,又有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了,美国麦当劳出售的麦乐鸡含有玩具泥胶的消泡剂聚二甲基硅氧烷,同时还有化学成分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每个鸡块tbhq含量为0.02%,而这一物质是从石油中提炼,用作植物油与动物脂肪的防腐剂。

人体摄取1克会出现反胃、耳鸣、作呕等副作用,甚至会感到窒息和虚脱。

麦当劳的相关负责人回应,这些添加剂都是符合标准的,不存在问题。

面对这样的结果,人们不能够让人们完全的信服,添加剂的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毕竟这和我们日常的饮食是息息相关的,可是很多的商家在只做食品时,会加入一些添加剂来使食物不论从卖相还是味道来说,都会非常的可口美味,让人们食欲大增,可是这其中的问题也会随之显现,食品添加剂有些标准还不成熟,也有些物质不在食品检测的范围之内,因此,这就会给了一些商家的钻空之机。

很多消费者都希望在一些规范准则当中,可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一些相关规范出台。

案例三关键词:

早熟门——激素和抗生素

在8月份闹得沸沸扬扬的圣元奶粉导致婴儿性早熟事件中,圣元公司应该算是比较冤枉的。

因为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后称,奶粉是安全的。

而在其后蒙牛和伊利的公开“对掐”事件中,人们发现圣元不过是蒙牛和伊利利用公关公司进行有计划的相互攻击时被殃及的“池鱼”。

不过,牛奶是否安全,仍然成为一个被广为关注的话题。

不论牛奶还是奶粉都在出现不同的问题,在出现“三氯氰胺”的问题之后,奶粉又出现了早熟的问题。

这些和激素或是抗生素有关,在一些饲养的奶牛过程中,据专业人士透露,肯定会加入一些激素来使奶牛达到每天产奶的目的,那么,这就不可避免的我们人体会吸收到这些激素类的物质,从而导致了不同的问题出现。

这类问题的出现就会提出一个问题,要如何控制激素类的使用,还有一些规范。

只有一些关于这方面的限制出台,才能够让我们的食品安全有保障。

很多的百姓都希望可以对这方面的监控,对使用激素类或是抗生素类的物质能够严加整治。

案例四关键词:

“致癌茶油”

2010年8月,一则关于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茶油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苯并芘”超标6倍的传言正在互联网上蔓延。

金浩先“辟谣”后承认部分批次纯茶油存在苯并芘超标问题,并召回。

山茶油是从我国特有的木本植物油茶中提取的食用油,有“东方橄榄油”的美誉。

在国家食用油缺口日益增大的情况下,中央鼓励发展不与粮争田的油茶,近年来油茶产业亦处于跳跃式大发展的上升期。

但是这一事件引发行业对于茶油这一小品种油的信任危机,也给行业带来更多反思。

粗放地大跃进式扩张必然为产业发展埋下定时炸弹,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都应认真对待质量问题,否则伤害整个产业的未来。

对于我们日常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不过更让专家担心的是,金浩茶油作为国内最大的山茶油加工企业,加工工艺在国内同行中可以说是一流水平,“连它都出现问题,现实中还有多少致癌山茶油在潜伏呢?

”在食用油短缺的状态下,茶油的扩张不断,可是面对这样检查结果,让百姓更加不放心食用油的安全问题。

案例五关键词:

“化学火锅”

化学锅主要由火锅飘香剂、辣椒精和火锅红等化学添加剂勾兑而成火锅底料。

2010年底,一位读者爆料称,现在的火锅多是“化学锅”。

“不仅很多涮品用了添加剂,火锅底里更是包含了多种化学添加剂。

”而且八成的火锅都存在添加剂的问题,让人们食欲大增的火锅,没想到是化学锅,吃的过多还会造成一些危害。

再出现了这方面的问题后,中烹协进行辟谣称“化学火锅”纯属谣传,调查显示占全国市场7成份额的100家知名火锅企业底料检查100%合格。

也有网友质疑这方面的辟谣的说法。

不论化学锅是不真的添加剂过多,百姓都希望对于这方面的食品安全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针对可以使用的添加剂,以及添加量的问题可以有个明确的规范,这样才能够让我们的百姓对食品安全方面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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