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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监督范围------------------------------------

(1)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1)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监督-------------------------(3)

第五章发电企业生产期环境保护设施技术监督------------------(4)

第六章供电企业生产期环境保护设施技术监督------------------(7)

第七章附则---------------------------------------(9)

附录:

山东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报表

 

山东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鲁经贸运字(2006)215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电网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环保设施运行的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电力行业以及山东省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结合山东省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电力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纳入电力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发、供电企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推广应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污染治理和技术监督水平,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网各发、供电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

参与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范围

第六条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在项目(系统)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以及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监督,对影响电力系统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及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和评价,以满足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力建设项目(包括输变电工程、火电、水电等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

(二)发电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废水、灰渣、噪音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是全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领导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修订本地区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二)制定山东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

(三)组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中重大问题。

第九条 山东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是省经贸委授权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全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电力行业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三)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参与重大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决策,组织解决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三同时”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五)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六)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完成情况,组织召开全省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七)定期进行全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考核,对技术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负责向省经贸委汇报全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提供相关技术数据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山东省电力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负责全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监测和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工作。

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和标准;

(二)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年度计划和工作规划;

(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总结和技术交流;

(四)掌握电力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状况,检查、督促和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对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攻关技术措施;

(五)负责整理、分析和审核环境污染监测、监督数据,按时填报环境保护统计报表,建立监督、监测数据库;

(六)负责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督工作,承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测试工作,并按照行业要求对“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省内电力企业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运行检修、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基层单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技术交流。

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电力企业的监督、监测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

(九)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十)定期编写山东省电力系统环境状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装机容量在100MW(或年燃煤量在二十万吨)及以上的发(热)电厂及地市级供电企业应成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建立环境监测站,并设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职责分工如下:

(一)企业主要生产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定期召开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3.协调解决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审批有关技术措施和污染治理方案。

(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在企业主要生产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开展、协调落实本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4.掌握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5.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运、检修、停运执行情况。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技术档案;6.参加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方案的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7.监督、检查和指导本企业环境监测站的日常工作;

8.负责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9.掌握原材料、资源回收以及综合利用情况,监督检查综合利用工作;

10.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环境监测站职责

1.环境监测站应配备分析化学、环境工程和热能动力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和监督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等工作;

2.完成规定的监测任务,整理、分析污染监测数据资料。

当监测结果异常时,应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

3.做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验工作;

4.参加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治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建设项目、位于敏感地区的220kV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位于非敏感区220kV以下的电压等级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电源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要求进行。

设计单位设计前应和发供电企业对现场环境进行调研,提出满足国家、地方环保排放标准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

各级电力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和发供电企业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选型、材料选择等技术讨论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监督规定。

设备制造厂家应提供符合技术协议和设计要求的环保设备。

发供电企业应做好设备监造、抽样检验、质量验收等技术监督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调试单位应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的调试大纲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调试记录。

调试结束后,应向发供电企业提交试验记录、调试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

发供电企业应监督检查调试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值,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投产。

第十七条 试生产阶段发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设备技术档案、系统图表、运行记录、监测记录、试验报告、工作总结等。

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发供电企业应监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执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满足排放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试运行结束后,企业主管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设计评价。

第五章发电企业生产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发电企业运行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

燃料及原材料、废水、烟气、噪声、灰渣、回收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与监测。

第二十条燃料及原材料的监督

(一)对燃料的硫份、灰份、挥发份、发热量等项目进行监督;

(二)对用水中的污染物进行监督;

(三)对脱硫、脱硝吸收剂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废水处理设施的监督

(一)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必要的计量装置;建立运行、维护、检修操作规程、操作记录、设备台帐和管理制度;

(二)临时性排水事先要有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三)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保证处理效果,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四)主要考核指标:

1、废水处理率:

95%;

2、废水处理合格率:

100%。

第二十二条 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一)根据电除尘器有关技术导则、规定和相关说明书等,对电除尘器的安装质量、调整试验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妥善保管验收报告和各种试验报告、记录;

(二)建立健全电除尘器的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

(三)主要考核指标:

1.电除尘器考核指标;

a)电场投入率:

≥95%;

b)除尘效率:

大于或等于设计值;

c)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

低于允许排放标准;

d)漏风率:

≤5%。

2.布袋除尘器考核指标:

a)布袋投用率:

≥95%;

b)除尘效率:

大于或等于设计值;

c)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

低于允许排放标准值;

d)漏风率:

≤5%。

第二十三条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参加设备制造、安装、调整试验的质量检查、评价和验收。

(二)建立健全烟气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种试验记录和技术报告。

(三)主要考核指标:

1、设备投用率:

大于或等于95%;

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低于允许排放标准值;

3、脱硫效率:

大于或等于设计值。

第二十四条噪声治理装置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消音隔声装置的制造、安装、试验和验收等工作;建立噪声治理装置技术设备台帐。

(二)定期监督检查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保证其正常投用;投用率应大于或等于95%。

第二十五条灰、渣处理设施的监督

(一)掌握系统用、排水量及灰水比,防止灰、渣系统的跑、冒、滴、漏,应做到不跑灰、不决坝。

(二)加强灰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灰坝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好灰场碾压、喷水、覆土、种植、绿化等表面固化处理工作,防止灰场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必要的运行、维护、检修等规章制度,并有操作记录和设备台帐。

(二)建立废水、灰、渣综合利用档案。

(三)主要考核指标:

1、废水回收利用率:

大于或等于70%;

2、灰渣回收利用率;大于或等于60%。

(四)做好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积极推广、利用新技术,支持、鼓励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用足、用好综合利用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发电企业环境监测

(一)废水水质监测

1.监督项目、监测周期和分析方法按照DL/T414第4章的规定;

2.废水排放应满足GB8978、地方标准的规定。

(二)烟气污染物监测

1.监督项目和监测周期按照DL/T414第5章的规定;

2.排放浓度应满足GB13223、地方标准的规定。

(三)工频电场和磁场监测

1.厂界工频电场和磁场监测参照DL/414第6章执行;

2.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和磁场监测参照DL/799.7执行;

3.厂界工频电场和磁场强度应符合HJ/T24的规定;

4.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和磁场强度应符合GB16203和DL/T799.7的规定。

(四)噪声监测

1.厂界噪声的监测按照DL/T414第7章的规定;

2.生产性噪声的监测参照DL/T799.3执行。

(五)生产性粉尘的监测

1.生产性粉尘的监测参照DL/T799.2执行;

2.粉尘浓度应满足GBZ2的规定。

(六)生产性毒物的监测

1.生产性毒物的监测参照DL/T799.4执行;

2.毒物浓度应满足GBZ2的规定。

(七)各类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仪表的监督

1.各类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仪表应正常投运;

2.仪器仪表投运率应大于或等于95%;

3.仪器仪表准确率应大于98%。

第二十八条环境监测技术质量控制

(一)所有监测仪器均需按规定定期送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二)监测技术的质量控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三)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和审核,当外排污染物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必须尽快查找原因,并处理。

(四)山东省电力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应对各发电企业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业务进行考核。

(五)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制度的建立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操作规程;

2.环境保护设施考核和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

4.试验室管理制度;

5.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6.设备台帐、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a)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水质资料;

b)当地气象资料;

c)污染防治设施及技术改进资料;

d)污染调查、环境监测及评价资料;

e)本企业污染事故纪实材料;

f)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及验证书;

g)污染物排放系统图;

h)监测采样点布置图。

第三十条监测报表、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的填写与报送

(一)规范化填写环境监测、统计报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单位盖章后按时报送。

(二)发电企业应按时向技术监督办公室报以下报表和报告:

1.每月后10日内报月度报表;

2.每季后10日内报季度报表;

3.7月10日前报上半年工作总结;

4.1月31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5.1月31日前报环境统计年报表;

6.大修结束后45日内报环境保护设施大修报告和性能试验报告。

第六章 供电企业生产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

(一)所有环境保护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维护记录、运行检修规程,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

(二)应定期对防噪、降噪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投用。

(三)SF6气体充气设备检修和退役时,须对SF6气体进行回收利用,严禁随意排放。

应加强SF6气体回收再生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回收过程中SF6气体外泄。

(四)检修时,检查油池的完好情况,确保无渗漏、无溢流。

变压器废油应及时回收再生处理。

废油的利用及处理等应有记录。

(五)废水处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保证处理效果,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环境监测

(一)工频电磁场监测

1.工频电磁场的监测范围包括:

变电站、换流站、输电走廊及产生高强度电磁场的设备。

2.监测方法和周期参照DL/T799.7执行。

3.工作场所工频电磁场强度应符合GB16203和DL/T799.7的规定。

(二)微波辐射的监测

1.微波辐射的监测范围包括:

变电站、中转站、调度所的微波塔等微波连接和发射设施。

 2.监测方法和周期参照DL/T799.6执行。

 3.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测量值应符合GB10436的规定。

(三)无线电干扰的监测

 1.无线电干扰的监测范围包括: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变压站。

 2.监测方法参照GB7349执行。

 3.监测周期为每年监测一次。

 4.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和变压站进、出线的干扰测量值应符合GB15707的规定。

(四)变电站噪声的监测

 1.变电站噪声的监测范围包括:

输变电设备噪声、变电站工作环境和站界环境噪声。

 2.监测周期为每年一次。

3.噪声监测量值应符合GB3096、GBJ87的规定。

(五)废水的监测

 1.变电站内废水包括: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2.工业废水监测项目包括:

pH值、悬浮物、COD、油、排水量。

监测周期为每月一次。

3.生活污水监测:

悬浮物、COD、动植物油、排水量、监测周期为每月一次;BOD的监测周期为每季一次。

 4.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地方标准的规定。

(六)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

1.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包括:

电缆头制作、接驳、铅蓄电池维护等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六氟化硫设备及周围环境SF6气体浓度。

 2.监测方法参照DL/T799.4执行。

 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依据GBZ2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固体废弃物的监督

固体废弃物包括:

蓄电池、电容器和废旧电缆。

固体废弃物应按其存放要求固定存放,并标识。

固体废弃物存放一定数量时,应请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及时回收。

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理及回收处理单位资质应有存档及记录。

第三十四条技术监督制度的建立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检修操作规程;

2.环境保护设施考核和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

4.设备台帐、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a)污染防治设施及技术改进资料;

b)污染调查、环境监测及评价资料;

c)本企业污染事故纪实材料;

d)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及验证书;

e)污染物排放系统图;

f)监测采样点布置图。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表、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的填写与报送

(一)规范化填写环境监测、统计报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单位盖章后按时报送。

(二)供电企业应按时向技术办公室报以下报表和报告:

1.每月后10日内报月度报表;

2.每季后10日内报季度报表;

3.7月10日前报上半年工作总结;

4.1月31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5.1月31日前报环境统计年报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山东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应备有但不限于以下标准和规程,在本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若有修订,应使用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7349《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0436《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707《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

GB16203《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GB/T890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T12720《工频电场测量》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

DL/T414《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799《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L/T639《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50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HJ/T24《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附录:

山东省电力行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报表

附录1:

燃料分析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燃料名称

数量

灰份

硫份

挥发份

低位发热量

采样时间

%

%

%

Kj/kg

主管:

    审核:

    填报:

    

附录2:

电磁辐射监测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设施名称

工频电场强度

工频磁场强度

无线电干扰场强

监测日期

Kv/m

µT

dB(µv/m)

主管:

    审核:

    填报:

    

附录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监测点名称

昼间

监测时间

夜间

监测时间

超标倍数

备注

排放标准

主管:

    审核:

    填报:

    

附录4:

设备噪声监测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设备名称

噪声值

最大允许值

超标倍数

监测日期

备注

主管:

    审核:

    填报:

    

附录5:

工作环境噪声监测报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序号

监测点名称

噪声值

最大允许值

超标倍数

监测日期

备注

主管: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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