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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资料手册整理版汇编

第一章总平面

1.1总平面设计(深规土[1997]254号)

1.1.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

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1.1.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

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1.1.4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

1.城市高压走廊宽度表(SZB01-97)

回路数

电压等级(KV)

单回(米)

双回(米)

导线边线

安全距离(米)

500

60

60

20

220

45

45

15

110

30

30

10

2.架空电力线路,其外边线向外侧延伸的防护距离:

(SZB01-97)

10KV——5米220KV——15米

110KV——10米330KV——20米

1.1.5液化石油气站(SZB01-97)

1.调压站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mpa)

建筑物或

构筑物

距重要公共建筑物

距铁路

轨道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0.8<P≤1.6﹚

10.0

30.0

15.0

高压B(0.4<P≤0.8﹚

8.0

25.0

12.5

中压A(0.2<P≤0.4)

6.0

25.0

10.0

中压B(0.005<P≤0.2)

6.0

25.0

10.0

2.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存瓶容积(m3)

项目

≤10

>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民用建筑

10

15

高层民用建筑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注: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1.2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SZB01-97)

1.2.1用地代号:

居住用地———R对外交通用地——T

商业及公共用地——C道路广场用地——S

行政、文教用地——G/IC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工业用地———M绿地—————G

仓储用地———W特殊用地————D

水域和其它用地——E

1.3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SZB01—97)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栏目

项目

总量

人(或户)均

1.总建筑面积

万㎡

㎡/人

住宅建筑面积

万㎡

㎡/人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万㎡

㎡/人

其他建筑面积

万㎡

㎡/人

2.居住户数

人/户

3.居住人口

4.人口毛密度

人/公顷

5.住宅建筑密度

%

6.总建筑密度

%

7.住宅建筑容积率(净)

8.住宅建筑容积率(毛)

9.绿地率

%

10.人均公共绿地

㎡/人

11.停车场面积

12.配建车位

个/100㎡建筑面积

1.4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ZB01—97)

项目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1.别墅

<12

<16

<0.3

<0.4

2.低层住宅

<35

<40

<0.8

<1.0

3.多层住宅

<25

<32

<1.5

<1.8

4.高层住宅

≤22

≤3.5

多层与高层混合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设计加以规定

1.5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

1.5.1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

(GB50180—93)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1.5.2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修定稿)

1.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2.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a.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

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

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b.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中高、高层住宅(以下通称为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a.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b.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c.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4.住宅正面不朝向正南方时,其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SZB01-97)

不同朝向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

0.9

0.8

0.9

0.95

5.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6.多层住宅侧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1.5.3非居住建筑间距(SZB01—97)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除下表中所列的建筑以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

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但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宜按住宅间距控制。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备注

托儿所、幼儿园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学校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0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0倍

1.5.4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SZB01—97)

1.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相邻建筑为住宅时,平行建筑应按下表退后用地红线。

2.相邻为学校、医院、幼儿等建筑时,须同时符合上文第1.5.3项有关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3.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按有关规划确定。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少不得小于5米。

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表

居住建筑

应退让距离

最小距离(米)

南北朝向

高层

0.3(H)

12

多层

0.45(H)

9

低层

0.6(H)

4

东西朝向

高层

0.25(H)

10

多层

0.4(H)

7

低层

0.5(H)

3

注:

H为建筑高度

1.5.5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退让(SZB01—97)

1.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城市规划设计确定。

2.城市支路及商业街道为保证自身的日照、通风和两侧建筑的采光和通风,道路两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宽度的1.5倍后,宜按斜线向后退让。

(见图1)

3.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或相邻道路对面是广场、公园、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适当放松建筑高度退后斜线的控制,其放松程度根据图2的模式控制。

 

1.5.6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JGJ37-87)

1.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1.6基地通路出口位置(JGJ37—87)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道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6.1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1.6.2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1.6.3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1.7住宅区内道路(SZB01—97)

1.7.1住宅区内道路分级及有关技术指标

住宅区内道路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

住宅区内各级道路宽度宜为:

1.小区路路面宽度为5米~8米,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宜小于10米;

2.组团路路面宽度3米~5米,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宜小于8米;

3.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1.7.2住宅区内道路设置原则和规定

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住宅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接;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住宅区内道路纵坡在10%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每段梯步不得少于3级,每15级左右,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缓冲平台,并在坡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1.7.3住宅区内道路技术标准规定

1.住宅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车道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注

机动车道

≥0.3

≤10.0

L≤2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步行道

≥0.5

≤8.0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应≤10%,次要步道坡度应≤15%

2.车道转弯半径及其它

住宅区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视道路等级而不同,除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外,宜采用9米~20米,最小可采用5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米~20米;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为1%—2%。

1.7.4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GB50108—93)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1.7.5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GB50180—93)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7.6其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8住宅区绿地(SZB01—97)

1.8.1住宅区内绿地应包括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1.8.2住宅区绿地规划应根据住宅区(组团或小区以下同)规划结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以宅旁绿地为基础,住宅区(社区)公共绿地为核心,道路绿化为网络,形成集中与分散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应充分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和绿地。

1.8.3绿地率

1.新区建设应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2.绿地率应根据住宅小区用地分类而有所区别:

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Ⅰ类小区系指以低层住宅为主);

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Ⅱ类小区系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25%(Ⅲ类小区系指以住宅与工业、商业混合交义用地)。

1.8.4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求

最小规模(公顷)

住宅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

布局灵活

0.04

注:

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1.8.5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

S2≥1000㎡

S1≥1800㎡

S2≥2000㎡

S1≥500㎡

S2≥600㎡

S1≥1200㎡

S2≥1400㎡

注: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

1.8.6绿地指标

住宅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住宅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并根据住宅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应用。

旧城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1.8.7绿地面积计算

1.宅旁绿地面积:

宅间道路红线或人行道边线至住宅外墙1.5米(即扣除建筑散水的宽度)所围合空间计算。

2.组团绿地面积:

道路红线围合的组团绿地,如绿地周边设有人行道,其绿地面积应扣除人行道的宽度,以实际绿地面积计算;若有一边与住宅相邻,则应按距外墙1.5米宽处开始计算。

1.9竖向规划(SZB01—97)

1.9.1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

1.9.2编制竖向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少占或不占良田。

2.不应将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矿场废土堆放区、坑道及有可能危害安全和坡度较大的山坡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3.利用地势较缓的山坡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时,应依山就势,并采用绿化和植被等方法,保护自然生态景观,防止冲蚀和水土流失。

4.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应采用平坡式。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5.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步道,其中主要步道最大坡度宜小于10%,次要步道宜小于15%。

1.9.3场地坡度

各种场地适用坡度表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最大坡度(%)

道路

0.3~6.0

8.0

停车场、广场

0.25~0.6

1.0~2.0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0.3~2.5

0.2~0.5

0.3~3.0

绿地

0.5~5.0

1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0

8.0

1.9.4山坡地分类

山坡地可利用限度分类表

坡度

级别

一级坡

二级坡

三级坡

四级坡

五级坡

六级坡

分级

范围

坡度≤5%

15%≥坡

度>5%

30%≥坡度>15%

40%≥坡度>30%

55%≥坡度>40%

坡度≥55%

适用

范围

适于用作城市建设用地

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作好水土保持

经改造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作好水土保持

不适于城市建设用地,作好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可用于农耕

不能用于城市建设用地,植树造林保持植被覆盖

不能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作好保育处理,防止崩塌、地滑等灾害发生

1.10管线综合(GB50289—98)

1.10.1管线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建筑外墙以及相邻的管线平行或垂直附设。

干管宜布置在靠近主要用户及支管较多的一侧。

其最小覆土深度见下表。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序号

1

2

3

4

5

6

7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给水管线

雨水排水管线

污水排水管线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深度(m)

人行道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车行道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注:

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1.10.2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

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1.10.3工程管线在道路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为: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为:

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1.11公共设施标准(SZB01-97)

1.11.1公共设施标准汇总表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

(万人/处)

设置区域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区级

街道或镇级

居住

小区极

教育设施

1.托儿所

600~800(4班)

0.5~0.8

2.幼儿园

2160~2430(9班)

2700~3780

0.6~0.8

3.小学

5400~7020(24班)

10000

1~1.5

4.中学

9750~12000(30班)

20000

2.0~2.5

医疗卫生设施

5.市级医院

20000(400床)

32000

50~100

6.区级医院

15000(300床)

24000

20~30

7.街道及镇级医院

2500(50床)

4000(50床)

6~10

8.门诊部

2000~3000

9.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60~120

0.6~1.0

文娱体育设施

10.文化中心

2000~2400

4000~6000

8~10

11.文化活动站

150~300

0.7~1.5

工业区宜设

12.青少年活动中心

1000~1500

1000~2000

8~10

13.老年人活动站

150~170

0.7~1.5

14.老年人服及

护理中心

550~650

30~50

15.敬老院

1500~2000

2500~3000

5~10

16.运动场

20000~30000

15~20

17.游泳池

2000~3000

4~5

18.电影院(300~500座)

450~1000

5

19.镇级图书馆

1000

1500

6~10

行政管理

20.居民委员会

100

0.18~0.25

21.社区管理机构

100~120

0.7~1.5

宜与居委会合设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

(万人/处)

设置区域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区级

街道或镇级

居住小区极

行政管理

22.社区服务中心

300

6~10

宜与街道办合建

23.街道办事处

1500~2500

6~10

24.工商所

300~500

3~5

25.税务所

150

3~5

公安消防设施

26.派出所

750~1250

1200

3.5

27.消防站

1000~1200

2000~2300

5~10

28.巡警队

29.交通中队

30.民事法庭

1800

6~10

宜与街道办合建

邮电设施

31.邮电支局

1500~2500

3000~4000

3~5

32.邮电所

150~250

1~2

工业区应设

商业设施

33.综合市场

3000~5000

3~5

34.肉菜市场

1500~3000

1~2

35.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200~300

2

工业区应设

表中:

●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能设置的项目,※为特区内西丽片区、龙岗和宝安除中心城以外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1.11.2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城区公建配套标准与特区内一致,乡村地区可视具体情况执行。

1.11.3其他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项目及标准,根据有关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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