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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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方案.docx

**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根据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和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 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各级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强力推进,紧盯失职失责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

二、重点任务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聚焦以下3个方面重点任务:

(一)开展对中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重点监督。

1.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甚至明显恶化的;

2.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采取的措施、审批的项目,与上级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决策部署、政策规定、法律法规相违背,不符合总体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

3.执行公益诉讼裁决不力,或落实各级巡视巡察、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整改责任不实、整改不彻底或出现屡改屡犯问题的;

(二)对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

1.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2.发生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3.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应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未关闭的;

4.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或不按规定移送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滥用职权等问题的责任追究。

1.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责任及协作配合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或推诿扯皮的;

2.对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问题,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行为的;

3.指使、授意、放任分管部门、业务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4.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篡改、伪造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5.在落实上级巡视巡察、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中,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

三、工作措施

(一)畅通信访渠道,摸排问题线索。

健全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监督举报网络,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围绕“五个专项”工作要求,全面排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题线索,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信访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受理,重点办理。

尤其是要通过信访举报、巡察监督、环保督察、媒体曝光等多渠道发现问题线索,并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实现信息共享、线索互通,确保全面、准确摸排问题线索。

(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及各镇办纪(工)委、派驻纪检组配合。

(二)突出巡察检查,强化日常监督。

探索构建纪律、监察、派驻、巡察“四个全覆盖”监督格局,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日常监督。

县委巡察办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巡察监督的重点内容,夯实各级党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着力发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以及履行监管职能职责不到位、不彻底问题;县纪委各纪检监察室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各自分片联系单位的日常监督,切实整改监督检查交办问题,重点发现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行为背后的失职失责及腐败问题;各派驻纪检组要突出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当好“探头”“前哨”, 打通对中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最后一公里”,常态化督促驻在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向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县委巡察办、各纪检监察室及派驻纪检组配合。

(三)规范线索处置,加强督查督办。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研判,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由对口室部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问题线索规范管理、高效处置。

对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建立台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提出分办意见, 报领导审批后,交相关纪检监察室或镇办纪委

(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办理;对受理的信访问题线索,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建立台账、及时分办、移交核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各纪检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高效核查到位。

(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各纪检监察室及各镇办纪(工)委、派驻纪检组配合。

(四)严肃追责问责,加大查处力度。

把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作为“五个专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主责主业,主动亮剑发力,对中省市交办的环保突出问题、督察反馈问题和信访问题,做到直查直办、全程跟踪、全程督办,确保按时限、高质量核查处理。

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和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 要求,对落实中省市县决策部署不力、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以及不担当、不作为和表面整改、虚假整改、屡改屡犯等情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各纪检监察室及各镇办纪(工)委、派驻纪检组配合。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办党(工)委、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履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

督责任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树牢正确的监督政绩观,持续提升监督执纪力度,并加强与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统筹”不“统包”,督促落实监管职能,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二)强化警示教育。

严格落实县委《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方案》 要求,凡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出现典型案件的单位,相关党委(党组)要规范开展“以案促改”,切实做好执纪审查“后半篇文章”,不断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件查办的警示震慑作用。

(三)健全长效机制。

实行县纪委监委常委分片包抓、纪检监察室对口指导、相关室部定期督办工作模式, 严格执行“五个专项”联动协作、快查快处、分层督导、台账备查、信息报送、定期通报、约谈问责“七项机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决胜“四大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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