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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版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前  言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大规程在我矿的全面、贯彻执行,建立长效制约和激励机制,规范安全管理、实行依法治矿、奖罚有据,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本制度是在刘侯牛矿长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专业编制、修改并统一汇总。

随后各位分管副矿长、副总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意见。

现经矿务会研究通过并下发执行。

本制度是安泰煤业众多管理人员的才能和智慧的结晶,是多年安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地经验,将成为我矿今后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完善之处,将逐步补充修订。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编审人员

 

总编:

刘侯牛

副总编:

冯士平、冯彦荣、穆三平、穆永亮、康凯鸿、

刘永乾、李海贵、咸伟

审核:

杨进宝

编写:

闫宏斌、杨耀文、闫永红、靳宝珠、冯海军、

吕建军、武五平、王崇刚、杨彦明、郭迎照

王海兵、冯三星、薛永鹏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是各级领导遵章指挥安全生产的准绳,是各类三违、事故追查分析处理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3条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以及上级部门其它安全的规定、指令、指示。

第4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5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6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7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本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8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9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表彰奖励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条对在全矿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基层队组的干部职工和直接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奖励,重点是:

在井下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

第2条全矿安全创出好水平,其他干部和工作人员可根据本职范围内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本着记功授奖的原则,酌情奖励。

第3条年度被评为矿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可进行表彰奖励。

第4条发现事故征兆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以及制止揭发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的,可视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多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5条在抢险救灾中冲锋陷阵,不计个人得失,成绩显著的有功人员记功授奖。

第6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室申报矿上,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个人或小组表彰及物质奖励100—1000元。

1、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在安全和文明生产工作中成绩优异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3、在排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抢救中,知难而上,使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减轻损失者。

4、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成效显著者。

5、在安全生产劳动竞赛中,成绩卓著者。

6、敢于坚持原则,执行规程,制止“三违”成效卓著者。

第二节安全管理

第1条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年终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2条月末对全月所包班组未出现一次三违事故的队干,按跟班天数实行奖励,每班奖20~50元。

第3条当班安全员能及时制止严重“三违”,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实行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第4条安全部门所包队组全月无三违及事故,奖励100~300元。

第5条职工反向抓违章,视危害程度,每人次奖励50~300元。

第三节生产管理

第1条质量标准化考核月度排名专业第一名奖1000-2000元。

第2条对集体前两名的分别奖励2000、1000元,个人前三名奖励100元。

第3条提出顶板管理及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100-200元/次。

第4条调度室安排的临时性、应急性及突击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安全完成的,视工程量及工作难度给予1000-2000元奖励。

第四节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1条机电科每季度按一、二、三线分组对各单位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评比,第一名奖励1000元。

第2条发生非重大机电责任事故,在抢修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抢修工作缩短处理事故时间奖200~1000元。

第3条机电设备完好奖励:

1、当月本单位无失爆,奖励本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

2、在公司机电专项检查中,本矿在公司排名第一,奖励迎检单位各100-1000元。

3、全年机电专项检查及机动检查,综合评比(达到矿评分要求),排名第1名奖励3000元,第2名2000元,第3名1000元。

4、在日常维护检修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个人奖励500-1000元。

5、主运系统全年不出现撕带事故一次性奖励运转队2000元。

6、高压供电系统季度不出现供电影响事故,奖励1000元。

7、供排水系统本季度不出现供排水影响事故,奖励500元。

8、变电所高低压供电设备季度不出现供电运行事故,奖励500元。

第4条对超计划完成作业任务的单位,视具体情况奖励200~1000元。

第5条年度技术比武,对集体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800、600元。

第6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据其效益大小奖励100~500元。

第7条年度评比,对积极、认真参与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机电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奖励1000~3000元,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8条机电罚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以奖励为机电质量标准化作出贡献的单位、班组和个人。

第五节一通三防

第1条在“一通三防”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奖励500元。

第2条对连续三个月无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现象,“一通三防”工程质量在95分以上并圆满完成通风科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单位奖励500元。

第3条对连续六个月杜绝风机无计划停风的单位奖励600元。

第4条对积级参与“一通三防”管理,提出“一通三防”管理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单位、个人奖励50~200元。

第5条对发现重大通风隐患并及时向通风安全调度汇报的奖励200元,重大通风隐患:

综采工作面机尾上隅角以外的其它地点的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在0.5立方米、浓度在2%以上);局扇供风巷道的风筒接口断开、风筒破口长度在200㎜以上、风筒出口距窝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局扇吃循环风而造成局扇供风巷道瓦斯超限的。

第6条对改造、革新“一通三防”设施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奖励100~500元,对在“一通三防”工作中有技术突破的工程技术人员奖励100~500元。

第7条对监控设施使用管理好,设备完好率高的单位,酌情奖励200~500元/月。

第8条对于井下生产调度电话线路维护好,回收率高,电话使用率高的单位给予200~1000元奖励。

第三章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一节   综合治理

第1条各分管副矿长实行分级归口责任管理,对矿长直接负责,若对矿长的指示、决定不传达,执行不力,罚款100—200元。

第2条各职能科室、队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矿领导的安全指示及会议精神负责贯彻落实,否则罚款50元;对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如所管辖范围内安全秩序混乱,每发生一例“三违”现象,罚部门或区队有关领导50—100元。

第3条凡限期“三定”处理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罚责任者100元,重复出现不处理的加倍处罚。

第4条跟班领导、安全员、队长在现场,发现工人违章作业不制止,罚款50—100元。

第5条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或利用职权强令(或支持)他人违章作业,违者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第6条发现井下打架、斗欧现象,双方各处罚100—200元,再进行调查,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负刑事责任。

第7条发生事故,值班领导和有关区队长不到现场指挥抢险,又不组织追查,罚责任人100—200元。

若造成伤亡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负刑事责任。

第8条每月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要求相关人员积级参加,凡参与检查的人员,无故不到一次罚款100元,因部门没有落实到个人扣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9条每月召开三次安全例会,落实每次检查的情况,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例会所安排的工作完成不及时,并影响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0条所有人员一律严禁酒后下井,否则罚款200元,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第11条进入井下工作场所的任何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并随身携带自救器,不得穿化纤衣服,否则罚款30元,严禁将烟草和点火物品带入井下,否则罚款100元。

第12条任何入井人员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不经安全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井,否则罚款100元。

未参加培训擅自批准入井者处罚相关领导200元。

第13条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100—500元,并根据情节除名或承担刑事责任。

1、井下吸烟者;

2、违反运输安全规定,扒、蹬、跳皮带刮板机者或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3、瓦斯员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做虚假报表者;

4、有意制造事故,造成重大隐患者;

5、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如风门、消防器材、灭火器材、各类防护装置、通风设施)情节严重者;

6、盗窃火工品、消防器材、供电、通风及通讯设备及材料情节严重者;

7、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者;

8、无故欧打安监人员和欧打制止违章人员的;

9、“三违”“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事故者;

10、井下睡岗、脱岗、串岗者。

第二节生产调度管理处罚制度

第1条

1、调度会:

按时参加每日两次调度会,无故不到者(生产队组队长或副队长)处罚现金100元/次,迟到者处罚现金10元/次,手机铃音响者处罚现金10元/次,不经领导批准外出者处罚现金10元/次,不交现金加倍处罚,其它规定参照《调度会违纪处罚规定》。

2、班前会:

每班上班前1小时召开班前会,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不召开班前会处罚队长100元/次,班长50元/次,班前会记录不清楚或无班前会记录处罚队长50元/次,班长30元/次。

3、准军事化行动:

入井前进行排队、点名、宣誓,入井前未进行排队(或队列不整齐)、点名、宣誓,处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4、工作面准军事化汇报制度:

由当班班长向上级领导或跟班领导汇报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

不执行规定者处罚100元/次,工人遇见领导要主动上前问好,一次不执行处罚本人10元。

5、现场交接班制度:

各队组必须实行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制度,不执行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处罚跟班队长100元/次、班长50元/次,无交接班记录(或记录填写不真实、清楚)的处罚跟班队长50元/次、班长30元/次。

6、队组干部、岗位人员跟班及上岗考核:

各队组必须派专职副队长、班长、综掘司机跟班作业。

不得由他人顶替或一职多用,否则处罚跟班队长100元、当事人100元;各岗位人员不得擅自脱岗,每发现一次处理班长50元、当事人50元;因本人操作失误损坏设备或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轨道运输、提升管理处罚制度

第1条没有按照规定装车,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等现象。

罚责任人100元/辆。

第2条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3条不按措施规定处理掉到车,生拉硬顶,罚责任人100元。

第4条跟车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口哨保证与电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

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5条 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罚责任人100元。

第6条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口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条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条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9条 起吊重物时吊挂倒链的螺丝未上满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10条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未发出警号的给予50元罚款。

第11条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5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一次只能推一辆车,而且要目视前方,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和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时,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工必须及时发出警告,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

(3)同方向推车时,在坡度小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在5-7‰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南北大巷推车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严禁与电机车同时运行。

(5)正常推车时,推车工脚站在道内,目视前方,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6)多人推多辆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7)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防止碰伤或挤伤。

(8)在把车到推指定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12条不准使用连接装置损坏或者严重变形的矿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辆。

第13条 使用绞车反向拉车(运输支架时除外),罚司机100元。

第14条轨道运输使用的联接装置不符合以下规定,给予100元罚款。

1、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

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置不够长时,可以使用连接杆,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辆。

严禁长材车直接与设备车、电缆车连接。

2、斜巷提升1吨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合格的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

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且提升重量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

当提升材料或设备可能超重或重量不明时,严禁提升或下放车辆,信号把钩工必须向队长汇报,制定专项措施并报批。

第15条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6条钢丝绳在滚筒上生根固定时,必须上齐所有的压绳板并紧固压板螺栓,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17条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直径24毫米以下)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8条所有捞车器、挡车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操作,按规定的距离升起或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条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乱铃为紧急信号,不按照规定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0条小绞车(11.4-40kw)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地锚和压柱固定,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21条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

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22条钢丝绳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5圈,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3条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地滚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

否则,罚责任人30元/个。

第24条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隙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25条小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少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时不应与巷帮碰触,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26条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特殊情况下应制定专项措施。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7条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

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方木需与花车连接牢固),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

(方木厚度大于200毫米,以方便摘挂钩头)。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8条当装运铁道时,要求使用强度足够的钢丝绳捆扎牢固,并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可通过铁道一端的孔把铁道牢固串绑起来,使用旧皮带封堵;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物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

否则,罚款100元。

第29条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确认收到信号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0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用千斤顶、吊链或撬棍、构木等人工抬上道,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严禁在运行中摘钩。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2条轨道运输不按安装使用声光信号、语音报警装置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33条升井或下井车辆上的设备、材料捆绑不牢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34条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35条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6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运输的巷道,轨道接口要固定在道木上,地辊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在顶板变化大的地点要装设长托辊,否则,罚款100元/处。

第37条 使用无极绳绞车时,跟车工距离小于5米,或开车前站在车的前后方,不进行躲避,罚款200元。

第38条料车之间联接时必须用专用销子插好,并且所有销子必须闭锁,一经发现未执行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第39条运料期间,发现钢丝绳、绞车、料车、销则、尼绒套等装置有故障,不及时采取检修、更换、维护或不及时上报,形成违章事件发生,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

第40条斜井运输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违者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41条提升运输钢丝绳出现硬弯、打结、断股、受损、直径变细,超过允许规定等情况,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第42条绞车下放运行时,必须带电操作,严禁放飞车,否则罚绞车司机50-100元。

第四节安全技术管理奖罚制度

第1条井下各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有经有关领导会审的作业规程和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无规程措施开工作业,罚责任者100-300元。

第2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齐全,未随通风运输系统改变进行修改补充,每少一次,罚施工单位技术员50元。

第3条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施工人员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学习后未进行考试、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员各50元。

第4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作业方式、支护材料等变化时,应立即制定补充措施,措施不及时,罚区队技术员100元。

第5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回撤、未按《规程》规定的时间完成封闭,罚回采单位负责人和生产技术主管各100元,封闭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6条巷道贯通时,因技术失误造成损失,罚责任者200元。

第7条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或进尺控制时,要充分考虑,减少和避免无效进尺;区队施工时,按规程作业,不得造成6m以上盲巷,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8条井下巷道放线不及时或失误造成巷道方位差错,出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9条巷道开口,执行无规程、无措施不开口、无局扇送风不开口、无洒水管路及设施不开口、无测量放线不开口的“四不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0条巷道贯通前,未按规程下达贯通通知书,未及时填绘测量图,罚地测主管及责任者各100元;未及时编制或未严格执行贯通安全措施,罚施工单位技术员、主管和矿生产技术部门主管各100元。

第11条严格把好《作业规程》十个环节(即:

编写、审批、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执行、定期复查、修改、补充)否则罚区队长100元,技术员50元。

第12条矿井防治水要严格执行以下奖罚制度:

1、矿井未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未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罚技术员100元。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罚地测主管100元。

3、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未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进行清理,每项罚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责任者50元。

4、每次降大到暴雨时或降雨后未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或未向矿调度室汇报,罚地测主管和责任者各50元。

5、井下主排水设备、主要水仓,不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淤泥不及时清理、故障不及时排除,罚机电单位100元。

6、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突水预兆时,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未立即报告矿调度室,未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罚施工单位主管100元,当班班、组长各200元,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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