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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造师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

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

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

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

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

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自然事件。

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

②社会事件。

社会现象引起的。

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件。

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

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行为。

②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

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

③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

④立法行为。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

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

⑤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

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

  托而产生的代理。

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代理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②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③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4)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⑤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与物权的区别:

①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②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③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

  (3)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问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②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③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④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4)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①债因履行而消灭

  ②债因抵销而消灭

  ③债因提存而消灭

  ④债因混同而消灭

  ⑤债因免除而?

肖灭

  ⑥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

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种类

  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也属于物权。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①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

又称所有权。

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

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留置权等。

  ②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

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③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

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3)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分,这里仅介绍民法的保护方法。

  ①请求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②请求排除妨碍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碍人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的请求所有人、用益物权人都可行使。

  ③请求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恢复原状的请求所有人、合法使用人都可以行使。

  ④请求返还原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⑤请求损失赔偿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的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商业秘密;⑤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①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②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1)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法律性质和特征既不同于作为普通财产权的物权和债权.也和作为知产权的另一部分的工业产权有区别。

  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与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现形式有: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侵犯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

  

(2)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社会组织;合法受让人I夕h国人与外国组织。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专利侵权行为的确定。

专利纠纷的解决包括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法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权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也可以为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包括:

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关于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

在我国只承认消灭时效制度,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

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就是说,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累计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同一专业)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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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建造师执业前提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lO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

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的人。

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

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

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签订劳动

  合同时,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五个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把法人分为如下两

  大类。

  ①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从我国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来看。

企业法人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等。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

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②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包括:

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

  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事业单位法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教会、商会等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核准登记,都可以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组织也被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附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分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工程

  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

如钢材、木材、水泥及其构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等设备。

某个具体基本建设项目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

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活动。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即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即按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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