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有家庭责任)妇女就业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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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有家庭责任)妇女就业建议书

 1965年(有家庭责任)妇女就业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应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 注意到《费城宣言》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确认为“一切人,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均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注意到为促进女工的机会和平等,国际劳工组织于1975年通过时《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和关于行动计划的决议案的条款; 注意到旨在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即1951年的

《同酬公约》和《建议书》、1953年的《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1975年《人类资源发展建议书》

第八部分的规定; 回想起《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没有明确包括基于家庭负担的区分,并考虑到在这一方面增补若干准则实属必要;注意到《1965年就业(有家庭负担的妇女)建议书》的条款,并考虑自此建议书通过以来情况已经有所变化; 注意到联合国及其他专门机构也

129

通过了若干个有关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文件,尤其是回

想起1979年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序言》第14段,其大意为,各缔约国“意识到为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改变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诚属必要”;认识到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问题是各国政策应加以考虑的涉及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较为广泛的问题; 认识到促成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工人之间的有效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的必要性;考虑到一切工人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在有家庭负担的工人那里表现得尤为严重,并且认识到有必要通过满足有家庭负担工人的特殊需要的措施和旨在一般地改善工人状况的措施来改善有家庭负担工人的状况; 决定对有家庭负担的男女工人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问题——会议的第5项议程——通过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的形式, 于1981年6月23日通过以下公约,此公约在引用时可称为《1981年有家庭负担的工人的公约》。

 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有与未独立的子女有关的负担的男女工人,这种负担限制了他们准备、进行、参加或提高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2.本公约的规定也适用于有显然需要照料和养活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员负担的男女工人,这种负担限制了他们准备、进行、参加或提高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3.为本公约的目的,“未独立的子女”和“其他显然需要照

料和养活的直系家庭成员”’这两个词系指在每一国家中按照本公约第9款的办法之一所定义的人。

 4.本条第1、2节所包括的工人即是下文所谓的“有家庭负担的工人”。

 第2条本公约适用于一切部门的经济活动和一切类型的工人。

 第3条1.为了促成男女工人切实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每一成员国均应以此作为其国家政策的目标,即使就业或

希望就业的有家庭负担的人能够行使其就业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不使其就业与家庭负担发生抵触。

 2.为了本条第1节的目的,“歧视”一词系指《1958年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条和第5条规定的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第4条为了促成男女工人切实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应采取一切符合本国条件和可能的措施——(a)以便使有家庭负担的工人能够行使其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b)以便考虑他们在就业条件和方面的需求。

 第5条应采取一切符合其本国条件和可能的措施——

(a)以考虑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在社区规划方面的需求;

(b)以发展或促进社会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和私营的服务,

如保育事业及家庭服务和便利。

 第6条各国的主管当局和机关应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信息和教育,以促成公众对男女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原则及有家庭负担工人问题的广泛理解与有助于克服这些问题的舆论气氛。

1965年(有家庭责任)妇女就业建议书 [大军中心编者按: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

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中国正式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号公约)之际,有必要对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就业歧视的劳工标准有一个全面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认真思考这些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因此林燕玲教授写下这篇文章,该文章尚未在刊物上发表,如有刊登,请与作者联系:

yllin2002@)

 国际劳工组织消除就业歧视劳工标准研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 教授林燕玲

 2006年4月6日

 一、消除就业歧视劳工标准的历史演进

 消除工作中的歧视是社会正义的核心,通过制定国际劳

工标准,并推动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以消除就业歧视,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中心任务。

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历史演进是同国际社会反对和消除就业歧视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

 在就业和职业领域,要想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努力消除歧视。

实现社会公正是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目标和宗旨,

这一目标和宗旨在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更加明确地表述为:

“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有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

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创造条件应构成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

因此,社会公正的思想成为一条清晰的主线,贯穿于国际劳工标准之中。

但是,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明确地对“就业和职业歧视”进行界定是

在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111号公约)中。

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

”事实上,基于性别、种族或宗教的有害的区别是国际社会首先谴责和禁止的,此后,一方面,旧的歧视继续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新的歧视如基于年龄、国籍、残疾、艾滋病毒/艾滋病状况等歧视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导致越来越多的

国家和国际行动。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不仅反映在第111号和第100号这两个核心公约中,而且贯穿于所有的国际劳工标准中。

(一)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劳工标准

 在劳动世界中,“种族歧视”是指基于宗教或文化特点,或甚至民族血统的语言社区或少数民族成员的特征,对其就业和发展造成障碍。

少数民族、土著和部落人口、“有色”人种和移民工人是就业和职业中种族歧视的共同受害者。

导致种族歧视的原因并不是一个人的特点,而是其他人对他或她的文化、社会或身体差异,例如肤色的感觉。

 种族歧视是最先引起国际社会采取行动的一种歧视形式。

尽管19世纪末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和奴隶买卖,但直到20

世纪20年代,殖民统治政权仍然广泛征用土著居民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这导致国际联盟在1926年通过了《禁奴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早在1926年就指派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对世界一些地方存在着的强制劳动现象进行研究。

在此基础上,1930年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该公约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承诺“在最可能短期限内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 随着殖民统治时期的结束,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的注意力转向在更大范围里存在着的、因意识形态原因或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手段的强迫劳动。

于是

在1957年的国际劳工大会上,又通过了《废除强迫劳动公

约》(第105号公约),明确要求会员国承诺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不以下列任何形式使用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一种手段。

这样,就把强迫劳动与“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 联系起来。

 20世纪50和60年代,无论在国际劳工组织还是在联合国,都是在就业和职业领域开展制定关于消除就业歧视标准的一个强化阶段。

195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和1958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最早对消除工作中的所有形式的歧视和促进平等规定了政

策框架。

同时它们对联合国其后的有关公约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把“种族”作为不可接受的歧视原因列入第111号公约中,反映了国际社会反对种族主义斗争的团结一致和坚强决心。

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包括了种族隔离问题继续不断作出反应。

如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重申了对种族主义的谴责。

又如美国的民权运动实现了在劳动力市场内外禁止对非洲裔美国人的歧视性立法,而非洲裔美国人自己也采取了政治努力以改善他们的处境。

 但是,种族隔离社会的灾祸仍然在其他国家存在,如南

非和纳米比亚。

曾经在南非实行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当今世界上以不同种族为界限实行残酷的歧视政策的突出典型。

南非当局通过立法手段设置种种以种族为依据的障碍,剥夺黑人居民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自由就业的机会、晋升到较高职位的机会,使黑人工人只能在工资低、劳动条件差的岗位上就业。

而且南非当局拒绝承认黑人工人组织的工会,排斥黑人工人代表参与正常的集体谈判机制,通过重罚和镇压的办法禁止黑人工人罢工。

针对这种极端的歧视现象,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南非共和国种族隔离政策的宣言》,谴责南非政府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违背了《费城宣言》,要求南非当局撤销导致种族隔离的各种法律规定。

大会还通过了在南非的劳动事务中“消除种族

隔离的行动计划”,特别对就业与培训机会、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与组织权利三个领域中消除歧视提出了具体建议。

大会要求国际劳工局局长密切关注南非局势的发展,每年

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一份《关于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宣言》执行情况的特别报告。

1973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使种族隔离根据国际法成为一种罪行。

1984年,国际劳工组织根据形势的发展,要求会员国以《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为依据,对南非实行全面的、强制性的制裁,并且要求各国政府断绝同南非的政治、文

化、体育、商业和外交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与南非种族隔

离斗争的经验揭示了在劳动力市场消除歧视,实现全社会种族平等的战略意义。

(二)关于消除性别歧视的劳工标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另一种主要的歧视形式是基于性别的歧视,特别是对妇女的歧视。

妇女在二战期间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弥补男性在前线打仗所造成的劳动力供给不足。

二战结束后,当男性回到工作岗位上时,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就被视为对男性就业和总体工作条件质量的一种威胁:

一方面担心女性廉价劳动力会限制可供男性选择的工作岗位的数量和范围;另一方面,忧虑这种状况会导致女性从事不太重要的职业,甚至在受剥削的工作条件下工作。

 在反对性别歧视问题上,国际劳工组织也是先锋。

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已有同工同酬的概念。

30年后,1951年第100号公约确认了保障男女之间“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而不单单是同样或类似工作。

这就触及了劳动力市场中结构性的性别偏见,因为绝大多数妇女从事与绝大多数男性不同的工作。

这一原则以后在1975年

《欧共体同酬指令》 和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予以采纳。

国际劳工大会还以通过其他文件的方式促进性别平等,如1975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

《国际劳工组织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和为此目的通

过的《关于行动计划的决议》,再次强调了国际社会在这方面的承诺。

《女工机会和待遇平等宣言》强调,虽然妇女平等与改善所有工人的总体条件密切相联,但必须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

与此有关的政策文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对国际妇女年的贡献,提交给了1975年在墨西哥举行的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

 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享有同等机会和同等待遇公约》(第156号公约),公约涉及到有家庭责任工人,特别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问题。

该公约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对进一步促进工作中和其他领域性别平等的决心。

实际上,对于不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可能对妇女的社会地位产生负面影响的关注,在此之前

已经反应在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中。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劳工标准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人们日益关注贫困问题,刚刚从殖民地统治下解放出来的国家,贫困问题尤为严重。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贫困既不是一种遗产,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运作有关。

造成长期贫困的根本原因是歧视和劳动力市场隔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某些群体成员全部或者被排除在劳动力市场之外或者只被允许

在不利条件下工作。

因此,消除歧视是消除贫困的先决条

件。

 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提供了旨在通过无歧视的就业政策,达到消除贫困和促进发展的政策干预指导框架。

该公约规定,应设计一项积极的国家政策,“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应保证“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适合的工作”。

 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更加关注持续贫困问题的重新出现。

冷战的结束、民主化和全球市场的开放并有自动解决发展和社会不平等的问题。

1995年,歌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将消除贫困确定为国际发展议程中的优先项目。

会议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所确认的充分的和生产性就业、无歧视、减少贫困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还第一次记载了就工人基本权利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确定了指导各国政府减贫行动的目标,妇女在非农部门工资性就业所占份额,被确定为评估达到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能力目标程度的指标。

 对脆弱和弱势群体的关注始终包含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制定活动和就业与社会政策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护不在本国就业工人的利益。

这是自国际劳工组织

成立之初就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反映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和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第97号公约)和1975年《非法条件下的移民和促进移民工人机会及待遇平等公约》(第143号公约)中。

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重申了该组织必须特别重视移民工人的需求。

2004年,第92届国际劳工大会讨论了《在全球经济中为移民工人谋求公平待遇》的大会报告,并通过了一项保障全球移民工权益的行动计划。

该计划强调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确保移民工的就业和正当的起诉权利,还要求优先处理受雇于脏累和危险工种移民的问题。

 二是保护土著和部落民族的权利。

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状况一直倍受关注,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后不久,就着手处理当时被称为“本土工人”的强迫和强制劳动问题。

研究表明,殖民统治下的人民最容易从事这些受虐待的工作。

迄今为止,1957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土著和部落人口公约》

(第107号公约)和1989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公约),仍是仅有的涉及土著和部落人口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

 三是关注老年工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不同的文化之间对老年的认识

也有所不同。

但是,尽管原因不同,老年工人在各国都面

临歧视却是共同的。

老年工人在找工作时遇到很大障碍,一旦失去工作,他们感到难以再就业。

此外,老年工人受到的歧视还包括对培训年龄的限制。

今天,如果考虑到世界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应该对基于年龄歧视的反对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1980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老年工人建议书》(第162号建议书),涉及了这些工人在寻找工作和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面临的一些障碍,建议在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应考虑老年工人的特殊需要。

 2002年4月,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马德里老龄化国际行动计划》在充分认识到老年工人对发展作出贡献的潜力的基础上,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紧急行动,增加老年工人在劳动力中的参与程度,并提供终身学习和教育。

这回应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立场,即将贯穿工人生命始终的充分就业和综合政策视为实现“服务于所有年龄人的社会”的关键。

 四是关注对其他群体的歧视现象。

其他群体,如残疾人和患有爱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的状况正受到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在内的国际层面上越来越多的关注。

国际劳工组织于

2001年专门制定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劳动世界行为准则》(AnILOCodeofPracticeonHIV/AIDSandtheWorldofWork),强调要同对实际或怀疑携带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工人歧视的现象作斗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于

2002年出版了第三版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国际指导

方针》( 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Guidelines) 作为全球性的指导;同时,欧盟也作出了自己的指导意见文件;而诸如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在这一领域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在控制艾滋病蔓延趋势,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人权,以及防止对于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法律上的保障,其中包括了这些感染者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的工作权利(包括就业和职业)。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健康歧视问题,也在逐步引起关注。

 2001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计划”的八个联合发起人之一。

 国际劳工组织对患有爱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的状况的关注是建立在长期对其他形式的工作残疾关注的基础之上的。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人口中的7%到10%患有残疾,其中绝大多数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随着人口老龄化,这个比例还很可能增加。

残疾增加了贫困的危险,贫困状况又加大了残疾的危险。

战争和军事冲突也是造成残疾的重要原因。

人在一生的不同阶段都有可能进入残疾状态:

残疾又有不同的形式,可能造成身体、感觉、智力或心理损害。

由于这些差异性,它对每个残疾人工作能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需要不同类型的便利措施。

 这样做反过来又造成不同形式的歧视。

残疾人失业率在

许多发展中国家高达80%或更高。

绝大多数残疾人通常集

中在进入门槛低的职业和产业,或者保留性的岗位中。

他们得到的往往是低收入、无技能和低下的工作,或属于“最后雇用最先解雇”的工人群体,他们最容易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

198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公约)和198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建议书》(第168号建议书),帮助残疾人平等进入有收益的就业。

2001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工作场所残疾人管理实用准则》。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国内移民和国际间移民的加剧,揭示出在宗教和文化多样性方面实现社会和谐和包容目标的困难。

在过去的10年间,基于宗教的歧视似乎有了更大的发展。

就业和职业中的宗教歧视问题的提出往往是由于没有宗教自由或者不容忍一种特定信仰,或不同的信仰,或表明无宗教信仰的人。

因此,对于宗教歧视,国际社会需要更好的关注和理解。

 (四)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重要性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作中的歧视可能会在获得一项工作,在实际履行一项工作,或甚至通过解雇而表现出来。

在录用时面临歧视的那些人往往在工作中继续受到歧视,形成一个累积不利情况的恶性循环。

而且,这种不利程度和严重性往往取决于对他们造成歧视的个人特征。

例如,

一个人可能在种族/肤色(如黑人)上不同;一个黑人可能

是女性;一个女性可能有身体残疾;一个残疾人可能是年老;而一个人也可能同时具有所有这些特征,是一名老年的残疾黑人妇女,因而经历非常复杂的多种形式的歧视。

女性因其性别而经历的不利程度和权利被剥夺,与她们因宗教、种族和民族血统这些其他个人特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不可分开的。

这些特征相互作用,导致具有多种特征的人处于被排斥和弱势地位。

 在世界各地,劳动世界中每天都在发生着这种或那种形式的歧视,成千上万的人仅仅是由于他们的性别、宗教和皮肤的颜色而受到歧视,而歧视使他们容易成为强迫劳动的受害者,迫使他们不得不利用其子女的劳动维持家庭收支平衡,剥夺了人们在工作中的发言权和充分参与,从而破坏了工作场所中的民主和公正。

工作是将社会从歧视中解放出来的一个优先切入点,要使人类的尊严和个人自由、社会正义和社会凝聚力的价值不仅仅只限于正式的宣言,则消除工作中的歧视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消除工作中的歧视的重要性是多方面的:

 1.消除工作场所中的歧视对反对其他地方的歧视有战略意义。

工作场所使具有不同特点的人集中在一起并给予平等待遇,可以有助于消除偏见和成见。

社会融合化工作场所能够为更平等、民主与和谐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铺平道

路。

 2.就业和职业平等对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幸福是重要的。

遭受歧视的人普遍感到有压力、情绪低落和缺乏动力。

不仅损害他们的自信和加大别人对他们的偏见,还影响他们的生产率并通过他们与集体的联系,影响整个工作场所的生产率。

相反,受到公平对待和支持的工人责任感更强,对单位更有好感。

当员工感到自己的价值得到承认时,日常工作气氛和整体劳动关系就会得到改善,员工流动、缺勤和病假率很可能会降低,从而大大节省雇主的开支。

 3.消除歧视对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企业的竞争力是重要的。

对于企业和雇主而言,认识到平等对其经营具有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如果没有在年龄、性别、宗教或者体能/残疾方面代表社会多样性的雇员,就很难满足市场和生产全球化带来的越来越多样化的顾客需求。

例如,工人多种语言的能力引导了瑞典公共电信服务业采取了民族平等计划,鼓励提高不同语言的能力。

 4.把某些群体有系统地排斥在体面劳动以外,会造成影响经济增长的严重贫困问题和社会分裂。

南非种族隔离的例子就是说明。

对黑人的歧视曾经使白人短时间受益,但最后,种族隔离阻碍了经济发展:

制造业技术劳动力的短缺限制了经济的进一步扩展;教育制度使绝大多数人不能竞争高级职位,从而加剧了技能封锁并造成经济的进一步

下降。

 总之,在工作场所中消除歧视的好处超出了个人的范畴并扩展到经济和社会方面。

那些享有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员工改善了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劳动力的士气和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对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影响的良好的劳资关系。

工作机会、生产性资源和财产,包括教育,在不同种族、宗教信仰或民族血统的男性和女性之间的更平等的分配,有助于实现更高的增长和政治稳定。

消除工作中的歧视是任何减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处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授权和体面劳动概念的核心地位。

 二、消除就业歧视的基本国际劳工公约

 在就业领域消除歧视的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又称为核心国际劳工公约,是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Discrimination ( Employment andOccupation)Convention)(第111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11号建议书)以及195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EqualRem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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