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8491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3.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

生产类企业劳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2010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员工,原则上通过职业介绍所、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推荐来确定人选。

应聘者必须具备职位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身体和年龄条件、学历及专业知识,且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包括不受竞业限制),其年龄一般应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应聘者经面试合格后,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要求应聘者如实上报身体状况,不得欺瞒。

如发现应聘者在入职前已患有职业病或怀孕的,公司有权做辞退处理,并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虚假证件欺骗公司。

必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八条下属用人部门与负责人事的部门须对新招入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通过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生产岗位操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鼓励员工通过持续的学习,提升自身的价值,成为本岗位、本行业的优秀人才。

同时,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或者在岗深造培训教育,满足员工成长的需要。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三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具体时间参照以下的标准:

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员工一须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其它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因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予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其终止时间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在办好规定的离职手续后离开。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员工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各项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当月(已过当月办理期限的除外)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双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时间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员工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但未获批准之前仍须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在其申请经公司批准(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好规定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延长日工作时间,所延长的日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三十条员工的工资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绩效考核奖、年终奖和传统节假日福利品等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各岗位职能,对承担产品销售任务的岗位实行提成工资制;对工作量易量化且工作量波动幅度较大的岗位采用计件工资制;非销售及计件类的岗位和管理岗位均实行结构工资制。

第三十二条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公司为每位员工代办工资卡,工资发到工资卡内;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十四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30日前支付,如遇休息日和节假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0日内一交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三十五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六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法纪受到公司处罚的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保持员工工资福利在同行业和同地区的竞争性。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员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四十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随意串岗、离岗。

(2)上下班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服从各级领导工作安排,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上班时间出厂或进宿舍的,需将主管审批的《出门证》交保安。

(5)请假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先填写《请假单》。

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联系或凭本人书面申请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以旷工论处。

连续旷工超过10天的,公司视该员工自动解决劳动关系,且不予结算任何薪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交《辞职申请书》,经相关领导逐级审批,辞职获准后,凭《离职移交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生产区域,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服从公司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谨慎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遵守公司的价值观,敢于抵制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10)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机器设备使用前要根据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检查确认,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班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班长、部门主管及公司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始终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施、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气维修人员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放,不得随意堆放;

(10)生产区域内严禁烟火,设备检修过程中动用明火的须办理三级动火审批手续;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进入公司。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三条对模范地遵守公司的价值观,为公司、客户创造价值,突出完成绩效目标的员工,公司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获得客户高度评价,获得社会高度评价,成为先进工作者,给予嘉奖。

第四十五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二种。

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扣款10至5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

(3)撤离职守、串岗和岗位上打瞌睡的;

(4)擅带外人进入生产区域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的;

(6)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7)上班时间未穿工作服、未佩戴工作证的;

(8)无《出门证》擅自离厂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扣款100至300元: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3)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在禁火区域吸烟或当班期间喝酒,包括酒后上岗的;

(7)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且在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后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违反其他公司规章制度5次以上,且批评教育后仍无效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条员工违规违法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会同公司行政部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工会。

后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政部向违纪员工告知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必须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

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二条员工对公司处理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

申诉程序:

第一步向所在部门主管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所在部门主管再次处理不服的,可向公司行政部申辩事实与理由,经公司行政部报送总经理批复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公司最终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与和过问员工申诉全过程。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十三条员工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要求员工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

第五十六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第五十七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理或行政部经理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十八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行政部经理批准。

第五十九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行政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六十一条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生产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有。

员工应按照公司要求,协助公司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按月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1-2(〈竞业限制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月支付,员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制度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已由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2010年9月19日起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