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987570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44 大小:41.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4页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4页
亲,该文档总共4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汇编

1、火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工程除外。

第二条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电开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热电联产工程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

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工程,实行了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第三条工程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工程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工程。

不予批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工程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工程,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到达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第四条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和国家大型煤电基地内的火电工程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要求。

其他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包含的火电工程,应落实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发电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到达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局部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要污染物上一度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工程。

第七条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燃煤发电工程,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所在地区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超低排放的有关规定。

煤场和灰场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在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设置封闭煤场。

灰场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八条降低新鲜水用量。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煤矿疏干水、海水淡化水。

工业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提出厂区排水系统设计要求,明确污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则强化水资源的串级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

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落实高浓度循环冷却水综合利用途径或采取有效的脱盐措施。

未在水环境敏感区、禁设排污口的区域设置废水排放口,未向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受纳水体排放增加受纳水体超标污染物的废水。

厂区及灰场等区域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了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九条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位于人口集中区的工程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十条灰渣、脱硫石膏等优先综合利用,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运往灰场分区贮存,灰场选址、建设和运行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8599)要求。

热电联产工程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仅设置事故备用灰场(库),储量不宜超过半。

脱硝废催化剂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的处理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以液氨为脱硝复原剂的,加强液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

城市热电和位于人口集中区的工程,宜选用尿素作为脱硝复原剂。

事故池容积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改、扩建工程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和环境风险进行全面梳理并明确“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现有工程按方案完成小机组关停。

第十三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工程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强化工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现役源.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提出工程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方案和环境管理要求。

按标准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范围内的工程,开展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背景监测。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标准,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2、水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常规水电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水利枢纽、航电枢纽、抽水蓄能电站等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工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关流域和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梯级布局、开发任务、开发方式及时序、调节性能和工程规模等主要参数总体符合规划。

第三条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工程改变坝址下游水文情势且造成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过程、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工程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针对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库区水质保护、污水处理等提出对策措施。

兼顾城乡供水任务的,应提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等措施。

存在下泄低温水、气体过饱和并带来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分层取水、优化泄洪工程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

工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关河段水质应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要求,下泄水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条工程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道、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

其中,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存、生态恢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存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

水生生物通道措施包括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统等,应明确过鱼对象、运行要求等内容,并落实设计。

鱼类增殖放流措施应明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并包括鱼类增殖站地点、增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内容。

工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消灭性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

工程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造成影响的,应提出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生境等措施。

工程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

工程建设带来地下水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措施。

工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陆生动植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失以及阻隔影响、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消灭性不利影响。

第七条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等应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

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

工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工程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安置区、迁建企业、复建工程等安置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复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工程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九条工程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条工程为改、扩建的,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十一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水环境等监测方案,并提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根据工程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应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平安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三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标准,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3、钢铁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烧结/球团、炼焦、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钢铁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实行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其中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省(市)实行省内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内的工程,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

物排放量等指标到达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工程单位产品能耗到达国际先进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济。

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工程。

第六条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

料场、料堆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工程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大宗物料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

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除尘和必要的脱硝设施。

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恶英控制措施。

高炉、焦炉和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其它废气及电炉冶炼烟气进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尘措施。

焦炉烟气必要时配设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设施,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

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

焦化酚氰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

配套建设净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八条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处置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

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合利用,做到妥善处置。

第九条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重点关注煤气、酸、碱、苯等风险物质储运和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管控。

焦化装置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

第十一条废气、废水排放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67)、《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456)要求。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348)要求。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工程,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改、扩建工程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关注苯并芘、二恶英、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

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工程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工程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5倍削减替代。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工程实施后的环境监测方案和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标准,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4、铜铅锌冶炼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以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产能置换和落后产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条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开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工程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和居民集中区的工程。

第四条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到达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扩建铅锌冶炼工程到达国际先进水平。

入炉原料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标准》(GB20424)要求。

无汞回收装置的铅锌冶炼工程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的原料。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度减排任务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工程。

第六条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

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备料、渣选矿等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原料枯燥烟气采取相应的脱硫、除重金属等措施。

火法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氟、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高浓度二氧化硫烟气制酸回收硫资源,制酸尾气配套必要的脱硫设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

电解、浸出、伴生有价金属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和制酸系统故障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

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第七条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

对制酸烟气净化废液、设备或场地冲洗水、生产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炉渣冷却、水碎及工艺浇铸等环节的直接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间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优先回用于其他生产工序。

标准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确保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

结合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铅滤饼、砷滤饼、白烟尘、高铅渣、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废触媒等危险废物的贮存与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冶炼烟尘、炉渣和废耐火材料回收或综合利用。

含酸、碱泥渣未鉴别时应严于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新建、改造铅锌冶炼工程配套建设有价金属综合利用系统。

第九条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废气和废水排放到达《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及其修改单要求,铜冶炼工程单位阳极铜产品的熔炼、吹炼、火法精炼(阳极炉)、环境集烟以及与火法冶炼有关的备料枯燥烟气等排放到达基准排气量的有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工程,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厂界噪声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348)要求。

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提出合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位于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工程,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第十二条改、扩建工程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在原料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物料和重金属平衡,关注有组织和无组织污染源中的重金属、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结合环境质量要求设定环境防护距离。

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和禁止布局新居民点的规划控制要求。

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工程建设运行后,环境质量仍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强化工程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改善环境质量。

不予批准选址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或选址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的工程。

第十四条提出工程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方案,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安排和运营期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及污(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新建工程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的重金属背景值监测,涉及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开展人群健康调查。

提出在厂界内分区布设降尘缸监测烟(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标准,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5、石化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工程,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工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工程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开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工程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工程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工程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开展了厂址比选,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五条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家油品质量升级要求和油品质量标准,优化工艺路线及产品方案,提升汽油、柴油油品质量。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

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七条加热炉等采用清洁燃料,采取必要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工艺废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装卸、废水处理、污泥处置、采样等环节密闭化,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7)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23)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源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7)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要求。

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工程,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

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

提高污水回用率,含油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7)要求;生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