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安全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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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安全技术措施.docx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安全技术措施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大平煤矿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单位:

通风科

编制日期: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单位

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编写

通风科

生产科

机电科

安质科

防突副总

总工程师

大平煤矿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登记

审批意见

 

大平煤矿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安全技术措施

为杜绝煤尘爆炸事故,做好工作场所的防尘、防爆和隔爆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之规定,结合大平煤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一、安全理念:

(一)煤尘堆积就是隐患

(二)设备状态零缺陷

(三)水棚不合格就是事故

二、预防煤尘爆炸措施

(一)煤尘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我矿于2003年8月6日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论为:

煤层具有煤尘爆炸性,爆炸指数为16.21%。

(二)消除煤尘堆积措施

1、往井下运送安装准备队装卸组所装的水泥、沙子、米石等材料,在入井前必须用风布罩封闭,车辆两端碰头所洒物料必须清理干净,降低在井筒中和运输途中的产尘量。

2、井下转载点附近、装车点附近等地点的堆积煤尘应及时进行清扫;清扫沉积煤尘时,应洒水后清扫,以防煤尘飞扬,清扫的煤尘要及时运走。

3、采煤工作面:

工作面及上下安全出口20米范围每班前后至少各冲刷一次,以不积尘为原则;放煤移架期间由采煤队将上安全出口的净化水幕常开至适当水量进行降尘;工作面上下巷每天至少冲刷一次,以不积尘为原则。

4、煤巷掘进工作面:

掘进头20米范围每班不定时冲尘,以不积尘为原则;其余范围每天至少冲刷一次,以不积尘为原则。

5、岩巷掘进工作面:

放炮和喷浆时必须开启防尘水幕;迎头50米范围每班至少冲刷一次,其余地点每周至少冲刷一次,以不积尘为原则。

6、打钻时使用捕尘器等主动吸尘措施,降低煤尘浓度;定期开展洒水降尘和清理钻场内积尘工作。

7、主要皮带运输大巷每周至少冲刷一次,以不积尘为原则。

8、主要轨道大巷、轨道斜坡及小绞车坡每周天冲刷一次,以不积尘为原则;进风大巷及时刷白。

9、各采区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

(三)消除井下引爆火源措施

1、消除明火:

(1)严禁任何人携带引火物下井;

(2)严禁井下吸烟;

(3)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和用火炉取暖;

2、消除电火花:

(1)完善井下电气设备“三大保护”;

(2)使用防爆型开关和接线盒;

(3)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4)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

(5)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6)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7)发放的矿灯要符合要求,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和撞击矿灯灯头和灯盒。

3、消除放炮火花:

(1)煤矿井下的爆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炸药,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超期的炸药。

(2)有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斯检查制度,保证放炮前后的瓦斯浓度在规定的界限内。

(3)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放炮母线,放炮连线、放炮等工作要有专门的人员操作。

严格“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炮眼的深度、位置、装药量要符合该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炮眼充填要填满、填实,严禁使用可燃性物质代替炮泥充填炮眼,坚持使用水炮泥。

(5)禁止放明炮、糊炮。

(6)严格执行井下火药、雷管的存放、运输管理制度,放炮员要持证上岗。

4、加强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火源管理:

(1)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且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否则,严禁施工。

(2)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

(3)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2%,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作业。

5、加强打钻地点火源管理:

(1)钻机操作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钻机工作原理。

熟悉操作程序。

(2)钻杆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严禁钻杆接头漏风影响排粉效果;钻头与钻杆尺寸的选择上,钻头直径应大于钻杆直径10mm以上,以利于排粉。

(3)钻机固定牢靠,点杆打牢背实,确保钻机运行稳定,打钻时采取“缓慢升压,进退结合”的打钻工艺。

(4)为防止钻杆折断、脱扣及其他原因造成钻杆之间产生摩擦火花:

不准使用丝扣损坏的钻杆钻进;不准钻杆在钻孔内打倒转;操作工要严格关注压力变化,发现压力突然(钻杆折断),立即停钻。

(5)操作过程中,夹持器必须夹牢钻杆,防止打滑产生火花和钻杆打倒转。

(6)打钻过程中,若发生瓦斯喷孔或顶钻等现象时,退出部分钻杆,停止打钻作业,释放瓦斯,在确认瓦斯卸压后,方可恢复打钻。

(7)钻机钻尾安装风水三通阀门,每次开机前要实验风水三通阀门的灵活性及供风供水情况,若风压小于0.8MPa或无水源时,严禁开钻。

(8)优先选用水力排粉工艺。

必须使用压风排粉时,要通过三通阀门将风、水管路连接,正常打钻时关水开风,发生钻孔高温或燃烧时关风送水。

供风压力必须始终保持在0.8MPa以上,保证排粉动力。

(9)采用风力排粉时,凡是出现钻孔排粉不畅、有堵塞钻孔现象时,应停止钻进,严禁钻杆原地旋转,需要原地旋转时,旋转时间应不大于3min,并同时注意监测有无CO出现。

(10)钻孔回风侧2m范围内必须悬挂CO便携仪。

若钻孔内有CO涌出或现场作业人员嗅到焦油气味,或发生钻孔瓦斯喷孔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钻机电源,进行处理。

(11)钻孔回风侧0.8~1m范围内必须悬挂CH4便携仪。

钻场或其所在巷道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停止打钻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12)严禁钻机带钻杆原地钻杆空转,严禁钻头与煤(岩)体接触硬磨出现钻头发热的现象。

(13)打钻地点必须储备不少于50kg黄土和至少2台灭火器,以备灭火之用。

(14)任何情况停钻都必须关闭供风阀门,停止向钻杆或钻孔供给压风,防止出现高温或燃烧。

6、消除静电火花。

物料之间摩擦会产生静电,聚积起来可达到很高的电压。

静电放电时产生的火花能点燃瓦斯、蒸汽或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也能引爆火药。

为防止静电火花,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其安全限定值。

7、消除摩擦和撞击火花。

随着井下机械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机械摩擦、冲击引燃瓦斯、煤尘的危险性也相应增加。

防治的注意措施有:

(1)在摩擦发热的装置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装置;

(2)在摩擦部件金属表面附着活性低的金属,使其形成的摩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或在合金表面涂苯乙烯醇酸,以防止摩擦火花的产生;

8、防止其它火源

井下火源的出现具有突然性,在工作场所,由于机械场所和金属材料的大量使用,很多情况下撞击、摩擦等火源难以避免,这些地点的通风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但对灾害区域、封闭的瓦斯积聚区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点火源的出现。

除上述方面以外,地面的闪电或其它突发的电流也可能通过井下管道进入这些可能爆炸的区域而引燃瓦斯、煤尘,因此,通常应当截断通向这些区域的铁轨、金属管道等。

三、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一)我矿主要采用被动式隔爆水棚,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

1、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主要隔爆棚: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在下列地点必须安设辅助隔爆棚:

(1)采区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4)与煤仓相通的巷道。

(二)水棚的设置与安装

1、水棚包括水槽和水袋,水袋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2、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按布置方式又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为辅助水棚。

3、水棚的用水量

(1)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

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

(2)分散式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2。

4、水棚在巷道设置位置:

(1)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

(2)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m~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3)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m~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m~60m;

(4)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5、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间长度:

(1)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10m~30m。

(2)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6、水棚的安装方式:

(1)水槽棚的安装方式,既可采用吊挂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2)水袋棚安装方式的原则是当受到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3)水槽(袋)的布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断面S<10m²时,nB/L×100≥35%;

b)断面S<12m²时,nB/L×100≥60%;

c)断面S>12m²时,nB/L×100≥65%。

式中:

n——排棚上的水槽(袋)个数;

B——水棚迎风断面宽度;

L——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宽度。

(4)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8m,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5)水槽(袋)边与巷道、支架、顶板、构物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槽(袋)底部到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顶梁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槽(袋)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

(6)水棚距离巷道面的高度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7)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为直径4mm~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弯钩长度为25mm。

(三)水棚的管理:

水棚的检查应每周至少一次,检查内容包括安装地点、水袋数量、水量、安装质量、棚区长度、断面等参数。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持水槽和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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