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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招标文件

监理招标投标格式文本七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

招标人: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联系人:

电话:

编制时间:

 

二○○七年

监理投标须知

第一节前附表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立项

批准文件

设计单位

工程总投资

本项目投资

建筑长度

结构类型及

层数

招标方式

质量控制目标

计划工期

监理单位资

质等级要求

投标保

证金数额

购买招

标文件

时间

地点

现场踏勘

时间

地点

招标答

疑会

时间

地点

投标文

件份数

技术标正本一份,副本份;

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份.

投标文

件递交

受理

单位

地点

投标截

止时间

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

开标会

时间

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

地点

资金来源

资金到位情况

第二节综合说明

一、总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监理招标范围

2.现场施工条件

(1)建设用地面积;

(2)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

(3)施工用水、电;

(4)有关勘探资料;

(5)施工图纸设计和审查、备案情况(使用于施工同步招标的项目)

(6)其它。

3、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监理招投标,并得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的监督和备案,现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二)资格条件:

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监理资质等级要求。

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监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2)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3)外埠来赣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

(4)/

开标时,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管理部门统一换证情况除外)。

3.两个以上法人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及承担本招标工程相应的资格条件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资格后审(已资格预审的不得采用)

符合前项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资格后审均为合格投标人。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无效,退回投标文件。

(四)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在投标截止期前,因故需更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组织结构【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须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同意后,报分管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无效,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五)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天(日历天,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在招标答疑会后将书面答复送至所有投标人。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责任与组成

1.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其编制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3.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八)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十三)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会记录。

(八)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天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补充通知应报分管监督的招标办备案。

3.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法律约束作用。

(九)招标文件备案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编制责任。

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送至县级以上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备案时如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投标报价

(十)投标报价

1.监理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监理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采用插入法方式计算工程监理费。

2.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政府指导价(按所监理工作概(预)算的百分比计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附表计收。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及难易和复杂程度的变化,监理中属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不得调整。

投标人可在国家取费标准±20%(含)的调整幅度以内计取监理费,小于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取费的差额视为投标人的让利行为,但承担的监理责任仍然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监理范围。

按监理收费标准,投标人的调整幅度超过±20%计取工程监理费的,招标人不能接受,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政府指导价(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平均人数计收)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规定的3.5~5万元/人·年计收,招标人限价万元/人·年以下。

(3)市场调节价

按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市场要约价格(最高限价及最低限价)的方法计收:

3.监理收费调整按下列项执行。

(1)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按招标人的签证协商进行调整。

(2)招标人设计变更。

4.监理费用组成

监理费用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组成。

投标人应认真考虑自身投标报价风险以及中标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是要慎重合理确定利润,自主报价,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十一)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

1、商务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商务承诺书;

(3)投标报价(监理酬金费率报价表);

(4)优惠让利说明;

(5)近36个月监理项目业绩表(包括已竣工监理项目和在监项目);

(6)参与本工程投标计分的各种证书、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商务标装订成册;

(7)/。

2、技术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监理目标控制承诺书;

(4)监理大纲:

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

(5)投标监理单位概况;

(6)监理项目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7)总监理工程师履历、业绩,诚信承诺;

(8)投标人提供《投标资格审查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

(10)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11)/。

3.本次工程招标要求各投标人提供上述投标文件内容的

(1)商务标部分:

项材料。

(2)技术标部分:

项材料。

4、投标人应使用我省年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填写,如相关内容不够填写时,由各投标人自行添补。

(十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提交招标单位。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提交现金。

2、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退回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回(无息)。

(十三)现场踏勘与招标答疑会

1、投标人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所需的所有材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后将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日期组织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派代表出席,招标人进行答疑,澄清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在招标答疑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或在招标答疑会上递交)。

4、会议记录包括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在答疑会后2日内书面送达所有投标人,并以书面答复为准,同时报招标办备案,由招标答疑会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人将按本文第(八)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十四)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按本文件第(十)条规定、编制技术、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各一份和投标须知中所要求份数的“副本”、并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含技术、商务标两部分)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檫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技术与商务标均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十五)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本工程投标的投标文件按下列方式密封:

①要求各投标人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密封。

每个投标人应按要求递交二个投标文件密封袋,其中所有技术标专用格式正、副本和监理大纲正、副本及有关资料装在技术标密封袋中,商务标专用格式正、副本与其它投标文件材料装在商务标密封袋内;

②商务、技术标内容较多时,可将技术、商务标文件分别包装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密封袋内;

③/

2.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3.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5.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不能相互错装密封袋。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十六)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可按本文件第(八)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当场退还投标人。

4.招标人误收了按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将终止评标资格。

(十七)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标

(十八)开标

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签到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时,招投标监督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同时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

3.投标人代表[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即迟到15分钟以上)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十九)开标、评标、定标会程序

综合评估法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查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证件或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原件;查验各投标人的监理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外埠来赣投标备案通知材料,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

(6)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7)招标人开启和查验各参加评审投标人技术标文件签章是否有效,有效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8)综合素质预计分,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出示有关证件(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原件,并当场核验、预计分。

待开启商务标后,预计分送评标委员会确认;

(9)询标;

(10)公布技术标得分(入围)情况。

按评标方法的规定,随机抽取下浮系数;

(11)招标人开启各招标人的商务标,查验签章是否有效,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投标报价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正式生效;

(12)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的规定内容审核综合素质得分及商务报价得分;

(13)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价格或招标控制价;

(14)宣布中标人或者中标排序人;

(15)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6)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原件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否则不予计分。

七、评标

(二十)评标

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七部委令第12号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投标文件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委托代理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外省进赣投标企业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

④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投标单位职工;

⑤注册监理工程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

②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69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

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5)招标人约定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

①;

②;

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非重大偏差的其他偏差均属于细微偏差。

2.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进行评标。

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第种方法进行。

(1)本工程评标委员会共设置人,开标前从建设部或省级专家评委库(或市级分库)中按规定抽取人,其中技术类专家人,经济类专家人,招标人代表人。

(2)

4.本工程采用下列第方法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中标排序人(共推荐三名)确定中标人;

5.本工程的定标原则按下列条执行:

(1)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2)采用综合评估法,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排序人,依次类推;

6.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将向招标人推荐家中标排序人。

(二十一)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八、授予合同

(二十二)中标

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监督的招标管理机构签收,并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办理招投标备案时,应将工程的中标情况及总监理工程师在省或市级投标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4.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5.对中标人的其它约定。

(二十三)合同签订及工程担保

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监理合同。

2.监理招标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本工程采取第种方法进行合同担保。

(1)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担保。

①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参照《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及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合同金额/%履约担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合同金额/%支付担保(数额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10%~15%),本工程招标人选择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提交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提交方式和地点:

/。

投标人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②本工程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元,滚动担保期限为/。

③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支付担保(保函),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款支付完后28天内一直有效。

④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不列入投标报价,在投标附录中计取,并在合同中约定,但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元。

(2)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5﹪-10﹪)或者银行保函。

本工程我单位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提交方式和地点:

②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的/﹪的支付担保。

③投标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款支付完后28天内一直有效。

3、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序另行选择其它中标排序人中标;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忠实履行合同,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含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监理费),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金额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5、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监理费调整在合同中约定。

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7、招标人支付担保函和承包商(中标人)履约担保函参照《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示范文本执行。

第三节合同主要内容

监理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示范文本。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议商后签订。

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监理大纲

(一)进度计划目标控制

1.投标人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目标控制的主要内容,若有不完善之处,监理单位在审议施工组织设计时可要求施工单位修正,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交招标人批准施行。

2.监理工程师以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为控制目标,对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二)工程价款目标控制

1.工程款预付目标控制

施工合同正式签署后/天内,甲方按合同价款的/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后。

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付款的使用,开工后,将按合同协议的约定,监督此费用的使用,如发现施工方滥用此款,应及时通知甲方,当工程款付至/时,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分进度款支付控制办法和尾款返还办法):

3.工程款支付目标控制/

/

/

(三)工期质量目标控制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

2.现场监督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监理质量目标。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应要求施工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施工方承担返工费用。

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

4.因建设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由建设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工期安全目标控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方法,对施工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监理招标若在施工招标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省现状和实际及工程特点,编制预控目标监理大纲,在确定施工单位后,有针对性的修正监理大纲。

二、监理合同价款与支付

(五)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中标人的监理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任何一方不得违法擅自改变,属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甲、乙双方依法按规定在监理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

三、工程检测

(六)工程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

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列在投标文件附表中。

(七)工程检测目标控制

检测方法与手段,检测点检测时间段检测目标值,检测记录。

四、保修目标控制

(八)保修目标控制

1.监督施工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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