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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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

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

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

SDJ26-89

 

主编部门:

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成都勘测设计院

                      批准部门:

能源部

                      施行日期:

1989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颁发《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

设计规程》SDJ26—89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第8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成都勘测设计院编制了《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SDJ26—89。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部电力规

于500V额定电压级;当选用全塑绝缘电缆,且可能受外部过电压影响,要求较高绝缘水平时(如在500kV配电装置内敷设等),宜选用1000V额定电压级。

    第2.1.4条 自容式充油电缆敷设的最高与最低点间的允许高差,应根据依赖于电缆结构的长期容许最大油压来确定。

    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敷设的最高与最低点间的允许高差,不应超过表2.1.4所列数值。

表2.1.4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最大允许高差

 

    注:

 对35kV电缆,采取防止油干枯的有效措施时(如使用能补注油的充油式终端等),最大允许高差可达10m。

    当使用场所的高差超过表2.1.4的规定值时,可选择适合高落差的其他型式电缆(如不滴流浸渍纸绝缘或塑料绝缘、橡胶绝缘等),必要时也可采用设置塞止式接头方式。

    第2.1.5条 用电设备需经常移动的供电回路,宜采用橡套电缆。

    第2.1.6条 在高温场所(如锅炉本体等)未具备有效隔热措施时、日光照射场所(如户外主变压器器身、烟囱以及户外架空敷设等)没有遮阳措施时,不宜采用普通型塑料电缆。

    在可能被油泡浸的场所,不宜采用橡胶护套电缆。

    第2.1.7条 塑料电缆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6kV及以上电压回路,不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型,可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型。

    二、重要回路(如电源、厂用干线)或35kV以上电压的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在可能有水浸泡时,宜选择内、外半导电层与绝缘层同时挤出的电缆结构或具有防水层(如铅包、铝包或塑料金属粘结层等)型式。

    三、使用于水下时,应具有防水层构造(如铅包、铝包或塑料金属粘结层等)。

    四、水平明敷电缆支承架的间距大于400mm,且未能在每隔3m以内距离固定时,应具有铠装。

    五、直埋敷设在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如软土层、流砂地层、八度及以上地震基本烈度区等,以下同),或垂直明敷高差过大时(如50m以上),宜具有钢丝铠装。

    六、除本条第三~五项外的情况,可采用无铠装的全塑型式。

    第2.1.8条 油浸纸绝缘电缆护层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明敷时,不得采用裸铅包,应具有金属铠装;在易受腐蚀环境(如潮湿或空气中含盐雾、二氧化硫等气体成分较多时,以下同),还应有塑料外护层。

    明敷时,尤其户内明敷时,不得选用纤维外被层。

    敷设在梯形桥架(以下简称桥架)上时,不宜采用无塑料外护层的钢铠护套。

    二、水下敷设或直埋敷设在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时,应有钢丝铠装;其他情况的直埋敷设时,除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外,可用钢带铠装。

直埋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如盐碱性等)的土壤中时,应有塑料外护层;其他情况,也可用纤维外被层。

    三、穿混凝土管、石棉水泥管敷设时,宜有塑料外护层。

    第2.1.9条 敷设在易受震动场所并缺乏抗震措施时,不宜采用铅包电缆。

    第2.1.10条 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力电缆,不得用钢带铠装,应采用经隔磁处理的钢丝铠装。

    第2.1.11条 110kV及以上电压电缆外护层的绝缘水平,不应低于表2.1.11所列数值。

表2.1.11110kV及以上电压电缆外护层的绝缘水平

 

    第2.1.12条 用于35kV及以下电压交流系统的电力电缆芯数的选择原则:

    一、下列情况可采用单芯型:

    1.同一回路多根电缆的终端头,配置于柜(盘)内较拥挤时;

    2.在较长线路能免除设置中间接头盒时;

    3.制造的最大截面三芯电缆,不能满足回路要求的载流能力时。

    二、三相四线制系统应采用四芯型,不得用三芯电缆加单芯电缆组合成同一回路的方式。

    分支单相回路,可用两芯型。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情况,应采用三芯型。

    第2.1.13条 在需要抑制干扰强度的场所或回路(如位于220kV及以上电压配电装置内、紧靠大电流回路并行敷设且控制回路传输低电平信号时等),控制电缆应具有金属屏蔽层,或从备用芯中择1芯接地,必要时也可选择线芯对绞型控制电缆。

    第2.1.14条 分相控制、双重化保护的同一低电平信号回路,或低电平信号与脉冲幅值高的回路(如变换器、跳合闸回路等),在同一通道中时,不得合用同一根多芯控制电缆。

    第2.1.15条 与SF6全封闭电器直接相连的充油电缆,必须满足最低工作油压大于SF6全封闭电器的最高气压。

第二节截面

    第2.2.1条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原则:

    一、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最高工作温度,不应超过附录一所列允许值。

    二、短路计算用最高温度,不应超过附录一所列允许值。

    三、应满足电气回路电压降不超过允许值。

    四、铝芯电缆最小截面不宜小于4mm2。

    五、大电流回路(如主电源、厂用工作电源)或35kV以上高压电缆,在满足本条第一~三项要求前提下,宜选择经济截面,可按“年费用支出最小”原则确定。

    第2.2.2条 在运用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表时,按敷设条件一般应考虑下列影响因素予以校正,来计算实际允许载流量。

    一、环境温度差异;

    二、直埋敷设时土壤热阻系数差异;

    三、多根电缆并行敷设时影响载流量降低;

    四、电缆敷设于封闭槽盒中时影响载流量降低;

    五、户外无遮阳架空敷设时影响载流量降低,可取日照量为0.1W/cm2;

    六、35kV以上高压单芯电缆,金属护层交叉互联接地方式的三个区段长度不均等时,影响载流量降低。

    第2.2.3条 电缆路径中散热条件不同时,确定允许载流量的原则:

    一、对运行一段时期后能改变散热条件的短区段(如采取软性耐火材料构筑的阻火墙或阻火段,使用一定时间后在更新时将挪动位置),可不考虑。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对重要回路的电缆,宜按其中散热条件最坏区段计;其他回路,可按大于10m区段的最坏散热条件计。

    第2.2.4条 确定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时,一般情况下可由附录二按使用基本条件选取对应的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值,并依附录三查出需计入项的校正系数值,进行连乘算出。

在附录二、三中未包含时,可按公认的标准计算方法或经由科学试验确定。

    第2.2.5条 确定电缆载流量用的环境温度,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并计入实际敷设条件的温升影响。

气象温度应取多年平均值。

一般情况下,宜符合表2.2.5所列规定。

表2.2.5确定电缆载流量用的环境温度

 

    ①、③指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②当通道设置防火门且正常为关门运行,或缆芯工作温度大于75℃的电缆数量较多时,需计入发热引起的较大温升影响。

    第2.2.6条 中频(400~500Hz)励磁回路选择非同轴电缆截面时,应考虑交流集肤效应和邻近效应较工频时引起电阻增大对载流量的影响。

    当回路工作电流较大时,宜避免选用大截面(如35mm2以上)电缆。

    第2.2.7条 电缆在短路电流作用的“热-机械”效应影响下,应能保持使用特性不变。

    可按附录四计算允许的最小缆芯截面。

    第2.2.8条 按短路条件选择电缆截面的规定:

    一、短路电流最大值:

    1.一般情况,可按三相短路计。

    2.宜按工程设计规划容量计,并考虑所在系统的发展远景规划(可依工程建成后5~10年计)。

    3.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计,不应考虑仅在切换过程中可能短暂运行的接线方式。

    二、短路点:

    1.对于未超过制造长度的单根电缆回路,应取短路发生在电缆末端;但对长度为200m以内的高压厂用电缆,可取短路发生在电缆回路首端。

    2.当电缆线路较长且有中间接头时(如火电厂厂房至岸边水泵房回路等),应取短路发生在每一电缆线段缩减截面的首端;当电缆线段的截面相同时,可取短路发生在第二段电缆的首端,即第一个中间接头处。

    3.无中间接头的并联同一回路电缆,短路点宜取在并列点之后。

    三、短路切除时间:

    1.3~6kV厂用电动机馈线,应按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计。

    2.本条上述第1项外的其他回路,宜按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计。

    第2.2.9条 电力电缆金属屏蔽层的有效截面,宜满足各种可能运行方式下(如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不同地点的两相接地短路)该屏蔽层短时温度最高不超过150℃(聚氯乙烯外护层)或140℃(聚乙烯外护层)原则确定。

第三章单芯电缆主要附件选择和配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力电缆金属护层,必须不少于1处直接接地。

    距该接地处沿线金属护层上任一点的正常感应电压,不应大于50V;只有当采取不能任意接触的安全措施时,可不超过100V。

    第3.1.2条 交流系统中单芯电力电缆金属护层接地方式的选择原则:

    一、线路距离很短且年利用率很低(如备用回路等)或传输容量很小时,可采取两端直接接地(或称全接地),见图3.1.2

(1)所示。

    二、线路距离不很长时,宜采取一端直接接地,见图3.1.2(2a)或(2b)所示。

 

图3.1.2

(1)全接地

ED—终端头

 

图3.1.2

(2)一端直接接地

ED—终端头;NJ—普通接头

    如电缆直接与架空线路连接,该直接接地端宜在靠架空线路侧。

    三、线路较长时,可设置绝缘接头,使电缆金属护层分隔,并对每三个分隔区段构成的单元采取交叉互联接地,见图3.1.2(3)所示。

 

图3.1.2(3)交叉互联接地

ED—终端头;NJ—普通接头;IJ—绝缘接头

    三个区段长度在布置上宜均等,以避免电缆金属护层产生环流,影响电缆载流能力的降低。

    第3.1.3条 35kV以上电压电缆金属护层的不直接接地端,每相均应通过护层绝缘保护器接地。

    保护器的三相接线方式,一般情况宜采取Y0接线。

    第3.1.4条 护层绝缘保护器的选择,应满足在使用环境条件下可靠、耐久、监视维护方便和利于安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器在可能最大冲击电流时的残压乘以1.4倍值,不高于电缆护层绝缘的冲击耐压。

    二、保护器在可能最大工频电压作用下,能承受5s而不损坏。

    三、保护器在可能最大冲击电流通过时,累积20次作用下不损坏。

    第3.1.5条 35kV以上电压电缆的金属护层一端互联直接接地情况下,当可能出现的工频或冲击感应电压超过护层绝缘耐受强度,或需抑制对邻近的控制或通讯电缆的感应干扰强度时,可沿线路并行配置回流线或均压线;对在隧道、沟内敷设电缆的方式,这时应充分考虑沿支架设置接地干线的作用。

    回流线的阻抗及其两端接地电阻,宜按与系统内最大零序电流和回流线上感应电压相匹配计。

    均压线的自然接地电阻,宜大于均压线自身阻抗的30倍。

    回流线或均压线的排列配置方式,宜使在正常工作电流时产生的损耗最小。

    第3.1.6条 电缆金属护层间及其至保护器的连接要求:

    一、连接导线应尽量短,宜采用同轴电缆;

    二、导线截面应满足在通过可能最大电流时不烧坏;

    三、连接导线应与电缆外护层的绝缘水平一致。

    第3.1.7条 保护器及其连接组件,应布置在不能任意接触而易于观察的地方,如设置在箱内或必要时装设防护遮栏。

    保护器的连接回路,宜装有动作记录器。

    第3.1.8条 电缆终端的选择原则:

    一、终端的额定电压等级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的额定电压等级及其绝缘水平;户外终端外绝缘还应满足所设置环境条件(如污秽、盐雾、海拔高程等)的要求。

    二、终端型式与电缆所连接电器的特点必须适应。

与充油电缆相连接的SF6全封闭电器终端,应具有符合要求的接口装置。

    三、与充油电缆连接的终端应能耐受最高工作油压。

    国产普通型瓷套的终端,长期允许工作油压可按0.3~0.6MPa计。

对于有高差的线路低位处的终端,当工作油压超过0.3~0.6MPa时,应选用高强度型瓷套终端或双室式结构终端。

    四、户外终端的抗拉力强度,应满足布置条件下的要求。

    第3.1.9条 电缆终端安置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支承终端的支架,应能方便地使电缆穿入,便于电缆终端及其连接附件的安装;

    二、钢结构支架不宜构成闭合磁路。

    第3.1.10条 电缆接头(绝缘接头、直线接头、塞止接头等)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接头的额定电压等级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的额定电压等级及其绝缘水平;绝缘接头两侧绝缘垫间的耐压值,不得低于电缆护层绝缘水平的两倍。

    二、接头型式应与设置的环境条件(工井或直埋)相适应,且不致影响电缆通流能力降低。

    第3.1.11条 位于工井或隧道中的电缆接头,与并列相邻电缆或接头之间、与墙壁间的距离,应考虑接头安装作业所必需的空间尺寸要求。

    第3.1.12条 对35kV以上电压电缆终端、接头的布置,应考虑施工和试验所需机具、仪器(如油车和冷冻设备、绕包机等)的安放场地以及便于运输。

    第3.1.13条 电缆终端或接头旁配置穿芯式电流互感器时,应把电缆金属护层接地线同时穿过。

    第3.1.14条 铅包充油电缆与变压器出线直接相连的终端,未带有减震装置时,应对电缆尾管部位增设防震措施。

    第3.1.15条 35kV以上高压电缆,宜设有护层绝缘监察装置。

    第3.1.16条 使用国产35kV以上高压电缆组成的回路,除有关主管部门按工程条件确认有必要外,可不设置备用相。

    第3.1.17条 对35kV以上重要回路高压电缆,宜采取有效的温度监测方式。

第二节充油电缆主要附件

    第3.2.1条 充油电缆必须接有供油系统。

供油系统应满足各种可能工作条件下,电缆任一部位的油压变化在容许范围。

可能工作条件宜考虑下列四项:

    一、电缆线路最高部位在冬季最低温度空载时,不小于最低允许稳态油压;

    二、电缆线路最低部位在夏季最高温度满负荷时,不大于最高允许稳态油压;

    三、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或其长度一半部位、在夏季最高温度环境冷态突加100%负荷时,不大于最高允许暂态油压;

    四、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或其长度一半部位、在冬季最低温度环境满负荷(电缆敷设于空气或水中)或60%~80%额定负荷(电缆直埋)突然切除时,不小于最低允许暂态油压。

    第3.2.2条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最低允许工作油压,应按满足电缆的电气性能确定;最高允许工作油压,应按电缆承受机械强度能力来确定。

国产充油电缆的最低允许工作油压,不宜低于0.05MPa;最高允许稳态工作油压,对铅包、铜带径向加强式不宜高于0.3~0.4MPa,对铅包、铜带径向和纵向加强式不宜高于0.6~0.8MPa。

    第3.2.3条 供油系统的配置要求:

    一、供油系统一般应按相配置。

    二、当只需在电缆一端配置供油系统,且电缆两端高差较大时,供油系统应配置于地位较高的一端。

    三、电缆较长情况下,当一端配置压力油箱无法满足暂态油压不超过允许值时,可在电缆两端或分段油道两端配置供油系统。

    第3.2.4条 供油装置容量的选择:

    一、要求的供油量,应计及负荷电流及环境温度变化所引起的电缆本体和附件油量变化的总和,且需有适当裕度。

该裕度可取油量变化总和的40%。

    二、压力油箱的可能供油量,应按电缆在最不利工作状态时(如夏季最高温度时满载、冬季最低温度时空载运行),压力油箱装设处的油压变化来确定。

    第3.2.5条 电缆线路一端供油方式,当每相配置一台工作压力油箱时,应装设备用压力油箱;当每相配置二台及以上工作压力油箱时,可不装设备用压力油箱。

    第3.2.6条 供油系统及其布置,应使管路较短、部件数量紧凑,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相设置多台压力油箱时,应并联连接。

    二、压力油箱装于户外时,应有防雨、遮阳以及必要时的防冻措施;安置在可能发生位移或不均匀沉降土质地方时,应与终端的基础整体相连。

    三、供油管不应小于电缆油道管的管径;当油管材质为金属时,应经一段不低于电缆外护层绝缘强度的绝缘管,再与电缆终端(或塞止接头)相连。

    第3.2.7条 电缆线路的两端,都应按相分设具有油压越限(过高和过低)报警功能的油压监察装置。

第四章电缆敷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 电缆敷设方式(如电缆室、隧道、沟、浅槽、架空、夹层、竖井、穿管、排管、直埋、水下敷设等)选择的基本要求:

    一、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的下部,应设有非敞露的夹层或电缆室。

    二、户外配电装置的主要通道,宜采用电缆沟,必要时可用隧道;当地下水位较高时,也可用浅槽。

    三、垂直敷设电缆数量较多时,宜设置竖井。

    四、在可能发生爆炸(如制氢站)、着火(如油泵房)的场所,不应采取架空明敷;在化学腐蚀液体泄漏的场所,宜采取架空敷设。

    五、厂(所)区内除了非重要的少量电缆外,不应采取直埋。

    六、火电厂主厂房内,主要通道宜采用隧道或架空;当地下水位较高或厂区低于附近河流湖泊的水位时,应采用架空。

    由隧道引出的电缆支路,宜采用分支隧道或穿管。

    七、容量大于600MW的火电厂水泵房的供电,宜采用半通行隧道或隧道。

    八、水电厂应因地制宜,并充分利用厂房内通行廊道或改造孔洞作电缆通道。

    坝顶上的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面。

    第4.1.2条 电缆路径的选择原则:

    一、宜避免电缆受各种损害(如机械性、热影响、水浸泡、化学腐蚀、振动、鼠蚁危害等)。

    二、应便于维修。

    三、应避开需施工的地方。

    四、宜使电缆较短或利于降低包括构筑设施在内的综合投资。

    五、宜适应提高安全性要求。

    第4.1.3条 在电缆数量较多、敷设密集的封闭通道场所(隧道、沟、浅槽、夹层、竖井),严禁有易燃气、油管。

在廊道、夹层等处有裸露的电气设备时,应有可靠的分隔措施。

    当电缆与蒸汽管路敷设于同一构筑物内时,应有隔热防护措施(如设置隔热板等)。

    第4.1.4条 火电厂厂房内以架空敷设方式为主时,热力管道与电缆通道应统筹安排。

    明敷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面。

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无隔热板时,其相互净距不应小于表4.1.4所列数值。

表4.1.4电缆与热管道之间的允许净距(mm)

 

    第4.1.5条 电缆与厂区道路或铁道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隧道内。

电缆管或隧道的长度应在道路或铁路宽度的两端各伸出2m。

    管顶距公路路面、铁轨底部都不得小于1m,距排水沟底部不得小于0.5m。

    第4.1.6条 电缆构筑设施和电缆布置,应充分满足所使用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

    国产常用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可采取表4.1.6所列数值。

表4.1.6国产常用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

 

    注:

表中数值系电缆外径的倍数。

    第4.1.7条 电缆从地下引出在地坪上2m高的一段,应采取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但对于只有电气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可不加保护。

    第4.1.8条 同一通道或同侧多层支架上明敷电缆的配置原则:

    一、电力与控制电缆不应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二、同侧多层支架上的排列,应按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控制电缆、弱电控制电缆顺序,宜分层由上而下;但在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弯曲半径要求时,也可由下而上配置。

    三、对全厂公用性重要回路、火电厂双辅机系统的厂用供电电缆,宜分开布置在通道两侧支架上,条件困难时也可布置在不同层次支架上。

    第4.1.9条 电缆在每一格架的排列方式,宜符合表4.1.9所列要求。

表4.1.9每一格架电缆的排列方式

 

    ①、②不超过下列最大允许填充率:

          40%~50%(布置1层电缆时);

          50%~70%(布置2~3层电缆时)。

    第4.1.10条 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明敷时,应加以固定的部位如下:

    一、在电缆首末端和转弯处、接头两端。

    二、垂直敷设的每个支架处。

    三、斜坡敷设视坡度情况在高位侧适当数量的支架处。

    四、单芯电力电缆用于交流系统时,满足本规程第6.0.11条允许跨距的电缆与支架处,或品字形布置的三相电缆之间。

    五、当电缆间需保持一定空隙时,在每隔约10m档距处。

    六、对水平敷设于跨距超过0.4m支架上的全塑型电缆,在每隔2~3m档距处。

    第4.1.11条 35kV以上高压电缆终端、接头与电缆连接部位的布置要求:

    一、终端的下部连接电缆部位,应有伸缩节。

    二、接头的两端宜有伸缩节;无伸缩节时,宜对全长或相当长段的电缆采取刚性固定或蛇形敷设。

    三、伸缩节应大于电缆允许弯曲半径。

    第4.1.12条 35kV以上高压电缆明敷时的固定方式,除应参照本规程第4.1.10 条第一~四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终端、接头、转弯处紧邻部位的电缆上,有不少于1~2处的刚性固定。

    二、在垂直或斜坡敷设的高位侧,有不少于1~3处的刚性固定;对于高落差电缆,固定夹具还应把铠装丝夹住并能承受电缆自重等产生的拉力。

    三、在蛇形敷设的每一节距,应采取挠性固定;蛇形与直线敷设的相接部位,宜采取刚性固定。

    第4.1.13条 蛇形敷设的波幅与节距的选择,应使电缆轴向热应力不超过允许值。

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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