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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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导论
经济法含义:
“有关经济的法”、广义经济法民法
包括商法
部门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涵括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特权、身份的对立物)
2.意思自治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法
商事关系商法体系
商事行为商事行为法
商法基本特点:
1.营利性
2.私法兼公法性
3.技术性
4.国际性
5.变动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
1.交易自由原则
2.交易便捷原则
3.交易安全原则
4.交易公平原则
经济法概念:
是调整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组成
原则:
1.社会整体效益原则
2.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
3.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
民事主体概念: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界限,是民法的中心概念
1.人身权与财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物
2.行为
概念: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
①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表意行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和事实行为
1.事件
概念:
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包括:
①状态:
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②事件:
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
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程
2.须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所必备的要件
1.行为主体合格:
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1.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3.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
4.违反公序良俗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包括①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种类)②物权类型固定(物权内容)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
交付
所有权的特征:
1.完全性
2.整体性
3.弹力性
4.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用益物权概念:
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法律特征:
1.是一种他物权
2.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3.为独立物权
4.客体不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利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居住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
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物权概念:
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
指为确保债务的实现而设立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种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1.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抵押权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发明人和设计人:
只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能是自然人
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专利申请人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专利申请人(订有合同,从其约定,否则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雇主)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专利申请人(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专利申请人(除约定外,归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4.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及专利申请人(除约定外,归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权利的,委托人可免费实施专利)
5.外国人在我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肯定条件: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2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申请遵循的原则:
1.单一性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1初步审查
2公布专利申请
3请求实质审查和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3.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专利标记权
5.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2.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
3.履行国家机关颁发的计划许可的义务
时效的特征:
1.是一种法律事实
2.属于事件
3.具有强制性
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年
根据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划分,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根据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划分,分为
一般诉讼时效(两年)
短期诉讼时效(以下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5.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
长期诉讼时效(以下为四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指在时效期间即将要届满之际,有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发生,法律为保护权利而使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该事实消灭,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力时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1.存在中止的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这些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认定为其他障碍
2.障碍的发生或存续应在时效完成前6个月内,若发生在6个月前,则权利人仍有充分时间行使其权利,故不必中止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法定事实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事实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又重新计算
公司概述:
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分类:
1.按是否发行股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按公司之间的依附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
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的形态
3.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流通
4.按股东构成是否有人员限制及股份转让是否受限制为标准,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成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从事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状态。
设立是一个过程,成立是一个时点。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
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两者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成立是行政行为(因公司成立需政府行政确认)
2.行为效力不同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去的法人资格,成立则使公司取得民事主体地位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成立的主体是发起人和政府机关
公司设立的主义
1.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
4.准则主义
我国采取的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发起人应当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公司的成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0人以下;也可以是1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200人,且必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和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单独出资成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章程概念:
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其法律意义是:
1.是公司内部自治法规,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
2.是公司事务公开性的手段,章程上的记载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1.行政区划名称
2.字号
3.经营业务
4.法律性质
公司资本发行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将章程记载的股份一次发行,
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在2年内分次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分次缴足
但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要一次性募集足
这种制度从根本上仍然是法定资本制而非授权资本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3万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为500万
允许分期缴纳
出资形态: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劳务、信用、债权
以现物方式出资(非现金方式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使全体股东,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能是发起人;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少于30%
出资转让
公司章程没有对有限公司的转让做出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首先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间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转让的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必须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包括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产权交易中心
2.转让方式的限制尤其记名股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3.特定人股票转让的限制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股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份以背书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份以交付股票转让
3.上市股份通过股票账户上的划转完成转让
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普通决议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作出特别决议,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董事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经营决策)和代表机关(对外)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均要设立董事会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
董事会的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亏损弥补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不能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因为董事会不是股东大会的附属机构,股东会与股东会都是法定的公司机关
董事会的开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其流程如上
董事的义务
1.注意义务
2.忠实义务
监事会的组成
一般公司人数不得少于3人
股东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而设1~2名监事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比例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1/3
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有限公司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职权和义务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与监事会功能并不重合
前者是事前和事中监督,且往往是对合法性、妥当性均进行监督
后者只进行事后监督,且只是对合法性监督
监事也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与董事信义义务内容相同
票据概念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特征:
1.是设权性证券(如公司股票)
2.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3.是债权证券
4.是文义性证券(必须以票据上的文义记载为准)
5.是无因性证券
6.是要式证券
7.是流通性证券
8.是提示性证券
9.是返还性证券(返还性也称缴回性)
票据行为概念:
(狭义的)
指票据当事人以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要式发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表现为:
1书面形式如出票、承兑需在票据正面记载;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
2格式
3签章(三种方式:
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对于单位签章,除法人或者单位的印章外,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单有单位印章不构成有效签章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叫抽象性)即票据行为效力不受票据行为原因的影响
3.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又被称为“文义证券”)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它指在票据上可能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每个票据行为依其文义记载独立存在,一个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又叫协同性)它是指票据上有多个当事人时,票据行为人相互之间要对票据债务承担一种连带责任,票据行为的连带性不同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独立性强调票据行为效力之间相互不影响,而连带性强调所有票据行为人应当对持票人票据债权实现共同负责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权
出票的概念
出票又称票据的签发或者票据的发票
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概念:
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背书特征
1.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为的效力会影响到背书的效力,若出票行为因为形式上的原因(如欠缺绝对记载事项)而归于无效,则背书行为也因此无效
2.背书是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若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字样,则该票据不得背书
3.背书的目的:
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行使
4.背书必须符合要式性要求
票据权力的内容
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
追索权请求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法定利息以及必要的费用
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或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就消灭
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支票为6个月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概念:
是指调整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非经营组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主体
2.是违法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
4.是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商品混同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欺骗性质量标识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
巨奖销售
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概念:
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
概念: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条件/特征:
1.秘密性
2.实用性
3.保密性
横向垄断协议
概念:
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相同市场地位的经营者之间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订立的垄断协议
类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贸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概念:
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或者不同环节的经营者之间,他们之间不存在客观上的竞争关系,而存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上的依赖关系
类型: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豁免
实质要件如下:
1.为改变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去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行政垄断的类型
1.滥用行政权力,指定商品经营者
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3.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4.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规定
6.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包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