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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的检查表

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A一般规定

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B竖井掘进

1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2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

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

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

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

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

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

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

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4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7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

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

6.1.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

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

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6.1.2.9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6.1.3斜井、平巷掘进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

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4天井、溜井掘进

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6.1.5井巷支护

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6.1.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

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

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6.1.5.4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6.1.5.5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

6.1.6井巷维护和报废

6.1.6.1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

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1.6.2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6.1.6.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6.1.6.4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6.1.6.5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6.1.6.6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

6.1.6.7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

6.1.6.8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6.1.7防坠

6.1.7.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6.1.7.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6.1.7.3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6.2地下开采

6.2.1一般规定

6.2.1.1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

6.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6.2.1.5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

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6.2.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6.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2.1.9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6.2.1.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2.1.11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6.2.1.12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6.2.2采矿方法

6.2.2.1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6.2.2.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3m。

6.2.2.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碉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6.2.2.4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

——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

6.2.2.5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应有一个宽度不小于O.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

——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

——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O.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的,撤柱顺序不限。

6.2.2.6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

——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应有宽度不小于O.8m的人行道;

——未经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

——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

——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3~4m的松散垫层;

——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

6.2.2.7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

——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20m;

——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

6.2.2.8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3.5m;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假顶降落受阻时,不应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不应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崩落顶板时,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不得撤出支柱;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6.2.2.9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

——雨季出矿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暴雨产生泥石流伤人;

——尽量少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破碎。

6.2.2.10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

——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

——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

——顺路行人井、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充填料应无毒无害;

——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

----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

——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6.2.2.11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

6.2.2.12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渗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

污染严重的,应停止其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6.2.2.13地下原地爆破浸出,应遵守下列规定:

——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酸液伤人;

——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O.5m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斜坡,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

——井下浸出液收集及输送应密闭,宜采用管道输送;

——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pH值达到7~8;

——浸出结束,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

6.2.3采矿机械

6.2.3.1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6.2.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6.3运输和提升

6.3.1水平巷道运输

6.3.1.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6.3.1.2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

——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

——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

——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

事故以外的材料车。

6.3.1.3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服从司机指挥;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

——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

——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

——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

6.3.1.4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lOOmm。

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

6.3.1.5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

——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

——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6.3.1.6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

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

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6.3.1.7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

6.3.1.8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1.5m/s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倍;

——行驶速度大于1.5m/s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lO倍;

——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10倍;

——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6.3.1.9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和一2mm,平面误差应不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5mm。

6.3.1.10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6.3.1.11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6.3.1.12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列车制动距离:

运送人员应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14t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80m;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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