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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概括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例)不是

5、国家政策和习惯

4.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6.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民事权利的含义: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8.民事权利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9.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1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11宣告死亡法定程序和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战争自战争结束之日起4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2.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1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17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18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其特征是: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19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20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2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3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24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5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2、起算点不同。

除斥期间同意从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但是诉讼时效不一定

3、计算方式不同.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4、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26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物权:

1物权: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2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

4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72、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分。

答:

(1)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3)内容不同。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5善意取得的概念:

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财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条件: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

(4)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

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6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7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字迹不动产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9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人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5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10留置权1)留置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扣留其占有的财产,并以其担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第一,一方按照合同已经占有了对方的财产。

第二,对方没有依约给付应付的款项。

第三,对方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超过了约定期限

1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性质: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成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性质:

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成立条件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3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4代位权的概念: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5撤消权的概念: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撤消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

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6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简述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

因此,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一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各方当事人需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三是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合同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所谓民法上的效力,是指合同能够产生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8同时履行抗辩权(★★★简答:

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9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0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四)效力:

1、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1缔约过失责任(★★★简答:

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一)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构成条件: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3、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法律后果:

1、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2、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1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有:

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2〔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定的。

3〔身分权〕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分而产生的一种人身权。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不可让与的地位和资格。

1、身分权是基于特定身分而取得的人身权。

2、身分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3、身分权的客体是身分利益。

4、身分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4继承权概念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征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

(2)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3)它具有专属性。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3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

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4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

(3)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决定性的根本条件,而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不是对于具有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致害行为道德上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受害人应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5)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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