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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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起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起施行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视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私募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注销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过契约方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过契约方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称号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照对等自愿、老实信誉、公允原那么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伪内容或误导性陈说。

第六条私募基金停止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依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白商定不托管的,应当依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白保证私募基金财富平安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处置机制。

第七条关于本指引有明白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则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犯«基金法»、«私募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实践状况商定本指引规则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详细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化,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提醒书»中向投资者停止特别提醒,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注释

第一节前言

第八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那么。

第二节释义

第九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白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十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注销编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操持注销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才干、继续合规状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富平安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署本合同前提醒了相关风险;曾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才干和接受才干。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失职守、老实信誉、慎重勤勉的原那么管理运用基金财富,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失职守、老实信誉、慎重勤勉的原那么平安保管基金财富,并实行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契合«私募方法»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富的来源及用途契合国度有关规则,并已充沛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益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情愿承当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富支出状况和风险接受才干等基本状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严重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作任何实质性变卦,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富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状况

第十一条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状况:

(一)私募基金的称号;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详细载明封锁式、开放式或许其他方式;

(三)私募基金的方案募集总额〔如有〕;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目的和投资范围;

(五)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六)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布置〔如有〕;

(八)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

(九)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称号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的外包业务注销编码〔如有〕;

(十)其他需求订明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二条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下限、认购费用、认购央求确实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置方式等;

(三)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等;

(四)«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法»规则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外容。

第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时期客户的资金寄存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公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称号、账户号码、监视机构等。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二)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三)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应当依照规则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实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中应商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前方可停止投资运作。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第十六条订明私募基金运作时期,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钱、顺序、确认及操持机构等;

(三)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置私募基金份额的,初次购置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契合合格投资者规范,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置基金份额的除外。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局部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央求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需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置。

«私募方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置方式;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基金合同中可以商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顺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份额转让须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停止份额注销。

转让时期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算计不得超越法定人数。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益义务

第十八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基本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称号、住所、联络人、通讯地址、联络等信息。

投资者基本状况可在基金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十九条说明私募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商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依据«私募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基金合同商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富;

(二)依照基金合同商定,及时、足额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依照有关规则和基金合同商定行使因基金财富投资所发生的权益;

(四)依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则,监视私募基金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犯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对基金财富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则范围内,依据市场状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那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初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停止调整;

(六)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益或许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依据«私募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依照老实信誉、勤勉尽责的原那么实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富;

(三)制造调查询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才干和风险承当才干停止评价,向契合法律法规规则的合格投资者非地下募集资金;

(四)制造风险提醒书,向投资者充沛提醒相关风险;

(五)装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才干的人员停止投资剖析、决策,以专业化的运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富;

(六)树立健全外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富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富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富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富区分管理,区分记账、区分投资;

(七)不得应用基金财富或许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许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停止利益保送;

(八)自行担任或许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注销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注销机构操持注册注销业务时,对基金份额注销机构的行为停止必要的监视;

(九)依照基金合同商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视;

(十)依照基金合同商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益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十一)依照基金合同商定担任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依照基金合同商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则,对投资者停止必要的信息披露,提醒私募基金资产运作状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期报告;

(十四)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钱,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买卖价钱的计算方法契合法律法规的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商定;

(十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方案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十六)保管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管有关的合同、买卖记载及其他相关资料,保管期限无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七)公允看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富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八)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九)组织并参与基金财富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富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

(二十)树立并保管投资者名册;

(二十一)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一切管理人对投资者承当连带责任。

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停止商定,合同未商定或商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失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经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白商定双方权益义务和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顺序,应契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那么的规则和要求。

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延聘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义务发生影响的状况。

私募基金运作时期,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改换投资顾问或调整投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赞同。

第二十四条依据«私募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及时、足额取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基金合同商定,监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富的投资运作,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犯法律法规规则和基金合同商定、对基金财富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形成严重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依照基金合同商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富。

第二十五条依据«私募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平安保管基金财富;

(二)具有契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装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担任基金财富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富区分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富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商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富;

(五)按规则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富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另有商定的,可以依照商定实行本项义务;假设基金合同商定不托管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本项义务〕;

(六)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七)操持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商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活期报告,并活期出具书面意见;

(九)依照基金合同商定,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操持清算、交割事宜;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妥善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允看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富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则和基金合同商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十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管期限,保管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管有关的合同、买卖记载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监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则及基金合同商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刻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买卖顺序曾经失效的投资指令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则及基金合同商定的,应当立刻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十五)依照私募基金合同商定制造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第二十六条依据«私募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订明投资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基金财富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富;

(三)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依据基金合同的商定,参与或央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监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实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状况;

(六)依照基金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商定招致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有权失掉赔偿。

第二十七条依据«私募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仔细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顺序,照实填写风险识别才干和承当才干调查询卷,照实承诺资产或许支出状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担任,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合法人方式聚集少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许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沛披露上述状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契合«私募方法»第十三条规则的除外;

(四)仔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提醒书;

(五)依照基金合同商定交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当基金合同商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依照基金合同商定承当基金的投资损失;

(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则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失职调查与反洗钱任务;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方案或意向等;

(九)不得违犯基金合同的商定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十)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二十八条列明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能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义务发生严重影响需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一)决议延伸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议修正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许提早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议改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决议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规范;

(五)基金合同商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方式分歧表示赞同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改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规范;

(五)基金合同商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发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改换顺序应由基金合同商定。

第三十一条依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则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或日常机构的以下事项: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休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列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四)议事内容与顺序;

(五)决议构成的条件、表决方式、顺序;

(六)基金合同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许干预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操持份额注销业务的各项事宜。

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可操持私募基金份额注销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操持私募基金份额注销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订明份额注销机构的称号、外包业务注销编码、代为操持私募基金份额注销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

第三十四条订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赞同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注销机构或其他份额注销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则操持基金份额注销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五条说明私募基金财富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战略;

(四)投资限制,订明依照«私募方法»、自律规那么及其他有关规则和基金合同商定制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关于基金合同、买卖行为中存在的或能够存在利益抵触的情形及处置方式停止说明;

(六)业绩比拟基准〔如有〕;

(七)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状况〔如有〕。

第三十六条依据基金合同商定,可以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指定私募基金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订明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的基本状况、变卦条件和顺序。

第三十七条私募基金采用结构化布置的,不得违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那么,直接或直接对结构化私募基金的持有人提供保本、保收益布置。

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富

第三十八条订明与私募基金财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财富的保管与奖励

1.说明私募基金财富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富,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富归入其固有财富。

2.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私募基金财富的管理、运用或许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富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富。

3.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依照合同的商定收取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以及基金合同商定的其他费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富承当法律责任,其债务人不得对私募基金财富行使央求解冻、扣押和其他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许被依法宣告破产等缘由停止清算的,私募基金财富不属于其清算财富。

4.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则和基金合同商定私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方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5.说明私募基金财富发生的债务不得与不属于私募基金财富自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私募基金财富自身承当的债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务人对私募基金财富强迫执行。

上述债务人对私募基金财富主张权益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明白告知私募基金财富的独立性。

(二)私募基金财富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依照规则开立私募基金财富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称号应当契合证券、期货注销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则。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富账户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私募基金份额注销机构自有的财富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富账户相独立。

(三)私募基金未托管的,应当在本节明白保证私募基金财富平安的制度措施和纠纷处置机制。

第十三节买卖及清算交收布置

第三十九条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则,详细订明以下事项:

(一)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顺序〔如需求〕;

(二)清算交收布置;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买卖记载的核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五)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私募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应当详细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富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买卖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顺序;

(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置顺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置顺序;

(六)改换被授权人的顺序;

(七)指令的保管;

(八)相关的责任。

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富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依据国度有关规则订明私募基金财富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顺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置;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确实认;

(九)特殊状况的处置。

第四十二条订明私募基金的会计政策。

参照现行政策或依照基金合同商定执行,并订明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私募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包效劳机构应保管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停止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活期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募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停止核对。

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订明私募基金财富运作进程中,从私募基金财富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规范、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订明可列入私募基金财富费用的项目,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因未实行或未完全实行义务招致的费用支出或私募基金财富的损失,以及处置与私募基金财富运作有关的事项发作的费用等不得列入私募基金的费用;

(三)订明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私募基金投资者商定,依据私募基金的管理状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四)订明业绩报酬〔如有〕的计提原那么和计算及支付方法;

(五)为基金募集、运营、审计、法律顾问、投资顾问等提供效劳的基金效劳机构从基金中列支相应效劳费;

(六)其他费用的计提原那么和计算方法。

第四十四条依据国度有关税收规则,订明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缴税布置。

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订明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政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商定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益分配原那么,包括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等;

(二)收益分配方案确实定与通知;

(三)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频率和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的规则及基金合同商定照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一)基金投资状况;

(二)资产负债状况;

(三)投资收益分配;

(四)基金承当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五)能够存在的利益抵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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