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0360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92 大小:71.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92页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92页
亲,该文档总共9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9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docx

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信社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信社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ⅩⅩ农信社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ⅩⅩ辖内各级农信社。

第四条农信社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信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信社的经营管理决策。

第五条农信社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信社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信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信社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信社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农信社的会计主体是辖内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农信社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

第七条农信社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八条农信社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编制会计报告的日期。

农信社的资产负债表日分为会计年度和会计中期期末,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

第十条农信社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农信社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二条农信社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按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可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为一借一贷,复合分录为一借多贷、多借一贷、多借多贷。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法,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

第十三条农信社的会计信息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靠性。

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信社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在附注中说明。

(五)实质重于形式。

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

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信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

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

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农信社各项会计工作在理(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农信社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领导和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计量属性

第十六条农信社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时,应按照规定的计量属性及计量方法确定其金额。

第十七条农信社的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

在重置成本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

在现值计量方法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农信社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信社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将各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信社;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节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第十九条金融资产是指本单位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

其中,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存拆放款项、各类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第二十条除现金、存拆放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外,农信社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的分类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资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初始认定,并于每季末对资产分类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二条将以下金融资产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或金融资产是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则将其归入此类别。

衍生金融资产也属于此类别。

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

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农信社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四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主要是指农信社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

第二十五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二十六条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获得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当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该金融资产已转移时,金融资产应当终止确认,从相关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七条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其在发生减值、摊销或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处理适用套期保值相关规定。

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除上述情况外,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九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适用的利率。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中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三十条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一条农信社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时,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如果农信社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致使该风险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总体变化显得不重要的,表明农信社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如果放弃了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如果未放弃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则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应负债。

第二节现金及应收款项

第三十二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三条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一)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款、账账、内外账相符;

(二)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三)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四)在保证支付、资金清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压缩低收益率的现金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现金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入账。

业务处理发生现金错款、自助设备错款、事故错款、突发事件现金损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溢余或短缺时,应分别情况处理,属于记账差错的,应及时更正;对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柜台人员失职等造成的短款,应由责任人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承担的,须进行追偿;对于无法查明原因并且确系无法追回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第三十六条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的会计处理参见贷款和投资部分的相关规定。

其他应收款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

第三节贵金属

第三十七条贵金属是指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第三十八条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并将其变动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三十九条除上述目的之外而持有的贵金属,采用个别计价法进行计量。

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性贵金属成本的费用。

第四节贷款

第四十条贷款是指向借款人提供的,要求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资金。

具体包括客户贷款、贸易融资、垫款和透支等。

贷款按资金来源划分为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自担,并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发放委托贷款除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垫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发放的各类贷款应按照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直接费用较小的,可予以费用化。

各类贷款在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

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第四十二条贷款本金逾期90天(不含90天)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的,应将原已计提入账但未收到的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转入表外应收利息。

此后该笔贷款偿还时,按照利随本清和本利和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和本金收回。

第四十三条要建立健全贷款的发放、项目管理和监督等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十四条当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拥有的自营贷款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让渡给对方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贷款。

当保留了自营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继续对该项贷款拥有控制权时,不应对该项贷款进行终止确认。

第五节票据贴现

第四十五条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信社的票据行为,是农信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包括接受持有业经承兑且尚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的贴现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信社买断式转贴现。

贴现的票据种类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十六条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按照贴入票据面值入账,票据面值与实际支付贴现款项的差额应作为利息调整。

利息调整在票据到期日前按直线法逐期摊销,计入票据贴现利息收入。

第四十七条将贴现票据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如果这些贴现票据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均被完全转让,该贴现资产应终止确认;如果终止确认的条件不能满足,则该交易反映在贴现负债中。

第六节拆放款项

第四十八条拆放款项是指因合理运用资金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包括拆放同业款项及拆放系统内款项。

第四十九条拆放款项应按实际拆出金额和相关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直接费用较小的,可予以费用化。

期末,对未到期的拆出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第七节买入返售资产

第五十条买入返售资产,是指按规定进行证券、票据、贷款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

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信贷资产等。

第五十一条买入返售资产按业务发生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取得买入返售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该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入账。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八节股权投资

第五十二条股权性投资主要指购入或取得的为近期进行交易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和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五十三条为近期进行交易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性投资,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权益性投资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四条当进行以下股权投资时,应按照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联营企业投资;

(三)对合营企业投资;

(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外,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按照金融资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十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金额确认,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作为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

其中:

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五十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以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农信社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已提取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或未提取减值准备的,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同时,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

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若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五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五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十九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农信社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六十条当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当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应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

第六十二条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金融资产核算规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投资收益。

第九节债券投资

第六十四条债券投资是指持有的各类债权性有价证券。

按照持有目的可以划分为:

交易类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应收款项类债券投资以及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

(一)交易类债券投资是指为近期回购或出售等交易获利目的而持有的债券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就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也视同交易类债券投资。

(二)持有至到期类债券投资是指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具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