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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和要求

技术引进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和要求

技术引进合同是签约双方按照一定的条件以一方向另一方转让某种技术的使用权所达成的协议。

它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双方都可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经磋商、讨价还价、妥协后形成的文件。

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因此合同一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就成为对双万都有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双方必须遵守和执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都必须承担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在技术引进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下来的,技术的转移,各方承担的责任或义务是靠执行合同条款来实现的。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双方产生争议和分歧,也要靠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因此,为保证签约双方的权益、为实现技术引进的目的和达到的目标,如何拟定合同条款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合同由许多条款组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组成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应该前后呼应,相互衔接。

各条款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内容。

合同中所出现的各个术语定义必须明确,当这些术语出现在不同条款中时,名称必须一致。

合同条款一定要订得具体、完善,规定要严密,避免错、漏.要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合同中使用的文字要严谨点、明确,切忌使用模棱两可、可做这样解释又可做那样解释的含糊不清的词句和文字.确保合同中的文字准确地反映出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

技术引进合同除反映签约双方建立的贸易关系外,还是双方长期经济技术合作的基础,它涉及面广,不仅涉及签约方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有关国家的权益和政策法令。

因此技术引进合同必须体现和贯彻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经济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

对与我国签有经济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税收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等的国家、地区的厂商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有关协定规定。

下面以生产某种产品为目的的单纯引进技术的技术许可合同为例,说明技术引进合同应包括的条款和要求。

签订这类合同、原则上应包括以下条款和付款条件: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前言

定义

合同内容和范围

价格

支付和支付条件

技术文件的交付

技术文件的修改和改进

考核和验收

保证与索赔

保密和侵权

税费

仲裁

不可抗力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二)技术文件内容清单和交付时间

(三)对受方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供方派遣专家技术服务

(五)产品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

(六)银行出具的不可撤消保证函(格式)、

(七)供方有关合同产品的专利夏专利申请的清单

注:

为叙述方便、便于说明问题.本文引用了一些实际合同的例子。

凡标明[实例]的条款是比较好的条款,}参考.但读者在洽谈合同时不要机械套用。

凡标明[案例]的条款、都是送审合同中存在问题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审批合同过程中都已得到纠正和修改。

一、合同名称、编号

合同的名称应能确切地反映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使人看了能一目了然。

为便于立卷归档,便于查阅,每个合同都应有其特定的编号。

二、前言

在技术引进合同的开头部分应首先点明合同签字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合同应争取在中国字,为叙述方便,双方当事人可简称为受方和供方或甲方和乙方。

为了阐明双方的背景,解释约的理由,陈述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拥有情况,表达双方的意愿和要达到的目标,可采用“鉴于…”来说明。

【实例】前言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定。

合同一方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经政府批准,法定地址在北京的中国一公司(以下简称受方),另一方为根据一国法律设立并经政府批准,法定地址在一的一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鉴于供方从事于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研究发展和销售以及产品售后服务并拥有这些领域的专有技术

鉴于受方希望取得供方上述技术以生产合同产品并向中国境内外销售合同产品;

鉴于供方同意并有权向受方转让上述技术。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以下条款签订此合同。

三、定义

为使合同条款清楚、明确地表达双方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对合同中多次反复使用的或关键性的名词、术语应作出明确的定义,使双了对其含意统一认识,防止将来在执行合同时由于不同解释而产生争议。

经定义过的名词术语被用于合同条款中时应,保持前后一致。

对于一些较小的合同或需要作定义的名词术语不多的合同也可以不必专列定义条款,而是当重要的名词术语在合同条款中第一次出现时就给它下定义或加以说明,以后这一定义或说明就被用来代替和解释那个重要的名词术语。

【实例】定义

在本合同内,下列名词要按下面的意义解释

1、专有技术:

指供方对合同产品的制造、装配、操作、服务、保养和维修所拥有的和在合同期内不断发展的最新设计、技术知识和经验(包括附件中规定的技术资料、文件、培训、技术指导和咨询)。

2、合同产品:

指受方通过使用供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制造出的产品。

该产品为一,型号为一,其技术规格和参数见附件一:

3、考核产品:

4、技术资料:

5、培训:

6、技术指导:

7、……

四、合同的内容与范围

合同的内容与范围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中所确定的双方各项责任、权力和义务的基础。

在这一部分条款中应规定供方把什么技术以什么方式转让给受方使用以及受方对该项技术享有使用权、制造权和销售权的权利范围。

总之应将合同中各项交易的内容归纳在这一部分条款里。

目前我国多数的技术引进合同是以生产和销售某种合同产品为目的的。

对这类合同,合同的内容与范围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l、合同产品的名称、系列、型号、规格及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其详细内容应列于附件中。

2、供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

资料清单应列于附件中。

3、供方在技术培训或技术服务方面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应列于附件中。

4、受方可以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的地区范围,受方应争取产品出口的权利。

若供方提出充分理由,如在某些国家已取得产品专利权或签有独占许可协议等,受方则应争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某些国家或地区享有产品出口权。

若虽经受方力争,但供方坚持不同意受方产品出口、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方没有出口的计划、或如要坚持出口权将使技术转让成为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才可同意不出口合同产品,只在中国国内销售(对这种情况在报请批准合同生效时要加以说明)。

但合同中应写明随成套设备或援外工程出口不在出口限制之例。

5、商标的使用办法。

在台同期内一般可采用联合商标或在中国商标名牌下加上“按一公司专有技术制造”字样。

除返销、外商包销合同产品等特殊情况外,最好不要单独使用外国商标。

使用外国商标的.允许供方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

但要防止供方滥用质量控制权,如强制要求购买供方原材料或另配件、限制产品销售量等。

国内销售的合同产品不要单独采用外国商标。

6、如果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包含有某些国家批准的专利权,应在合同中附一个专利清单,说明专利申请的专利名称、批准国家、批准时间及有效期,作为受方了解情况和评价其技术水平用。

如不涉及在我国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专利,则受方不承担专利使用权的义务。

对以上各项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只确定原则或只作笼统概括地说明而寄希望于双方当事人友好真诚合作与愿望。

【案例】

本合同涉及的产品为××××温度控制器××××系列,具体型号由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召开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

要达到何种目标,最终要生产出什么产品,这是洽谈合同时首先应决定下来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价格和验收标准的基础。

在确定合同其他条款之前.不但应写明合同产品的具体型号,而且应确定产品的规

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

五、价格

合同的总价格与合同内容和范围有关,除总价外,合同中应列明各项的分项价格,如专有技术使用费、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设备费、原材料费等,以便于分析比较,并确定依法征税的范围,技术引进合同中技术部分的价格,即通常所说的软件价格,由下列因素确定:

1、技术的竞争性,是否新开发的技术或垄断的技术;

2、允许受方的权力,专有技术的再转让权,专利技术的独占权或非独占权;

3、技术产品的市场大小,包括本国市场和允许出口的地区;

4、商标权的使用情况;

5、其它合同条件,供方的保证,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受方承担的义务等。

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的价格通常按照“利润分享”的原则确定。

货币的选择,通常用供方国家的货币签约,也可采用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国货币。

技术转让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次总算、提成以及入门费加提成。

一次总算的计价方式不管受方引进技术后有无收益,收益多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谈定价格。

这种计价方式,供方几乎不承担风险.受方却要在短时间内偿付合同总价,财务负担较重,且有一定风险。

提成计价支付的技术费用是随着受方的生产或销售情况而变化的。

这种计价方式的特点是供方收到的款项与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可以促使供方协助受方尽快掌握技术。

而且受方只是在有了收益时才支付大部分技术费用,财务负担相对减小,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但这种计价方式给项目资金预算带来一些不定因素。

入门费加提成计价方式,目前的技术引进合同采用较多。

一般说来,入门费应该是供方执行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的一部分,包括资料准备费、专家来华费、安排受方人员培训所需费用等。

所以,入门费一般不应过高。

以提成方式支付的技术费用与年产量(或年销售额)、提成率、提成基价、及提成期限等因素有关。

在选用提成基价×提成率计算提成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提成基价应按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

净销售价是指市场销售价格扣除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运输费、各种税收、商业折扣、设备安装等项费用。

换言之,提成基价为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2、合同产品中若有供方提供的关键零部件,这部分价格从净销售价中减去后,才是合理的提成基价。

因为这部分零部件不是受方制造的,不是使用供方技术的产物。

3、提成率与合同产品的产量有关。

产品批量较大,提成率可以低一些,小批量产品的提成率可以稍高一些,但一般不应超过5%,若产品的年产量在合同有效期内递增,则提成率可相应规定递减。

4、提成期限应与合同的有效期相适应,即限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支付提成费。

5、包含有购买供方零部件的合同,受方应以硬件为筹码,要求减少提成费。

但进口成套散件,则不应支付提成费。

提成计价还可以采用各种灵活方式:

如按单位产量计算,每台、每米、每吨、每千瓦收取一定的提成费,按时间计算,每年、每季提成某一规定金额(实际上这是一次总算支付的变形)。

对各种提成方式要慎重选定。

有时供方会要求规定最低提成费,实现“旱涝保收”。

这时受方要认真进行经济分析,判断风险大小。

受方也可相应提出一个最高提成费,使实际支付的费用和风险都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技术引进合同的价格在采取提成支付时,是变动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受方应全面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将风险减至最小。

【实例一】第三章价格

3.1按第二章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方支付的合同总价由以下二部分组成。

3·1·1入门费DM380,000(三十八万西德马克)

3·1.2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和销售之后,以受方净销售价减去从供方购入另件价格为基准支付提成费,提成率为百分之三(3%).

3·2上述合同总价包括供方在北京机场交付技术文件之前的一切费用。

【实例二】价格

........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销售每台合同产品应向乙方支付4720DM(肆千柒百贰拾西德马克)。

如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制造的合同产品的总数量超过300台,从第301台到400台,每台的提成费为4220DM(肆千贰百贰拾西德马克),从第401台到600台,每台提成费为3890DM(叁千捌百玖拾西德马克)。

在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提成费的支付达到600台时,甲方即不再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实例三】第三章价格

3·1供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的“专有技术”和“设备”总价为500,000美元(伍拾万美元)。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其分项价格如下:

3.1.1专有技术、技术文件费:

300,000美元(叁拾万美元);

3.1.2“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费:

75,000美元(柒万伍千美元),

3·l·3“设备”、“另备件”和“试车材料”费:

192,500(拾玖万贰千伍百美元),

“设备”“另备件”和“试车材料”的单项价格见附件。

六、支付和支付条件

在支付和支付条件条款中应规定:

支付的货币,双方各通过哪家银行支付,银行费用的负担、支付方式、每次支付的时间、比例和条件等。

一般情况下,付款使用的货币应与计价使用的货币一致。

我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是中国银行,受方一律通过中国银行或其分行办理付款手续。

供方银行可由供方选择.但必须是与中国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银行。

关于银行费用应规定,在中国发生的由受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供方负担。

技术引进合同通常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下的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采用一次总算计价方式时,每次付款都应与合同每项义务的完成密切结合,换句话说,就是支付应与合同执行的进度紧密挂勾。

如果供方的要求合理,可以同意先支付一笔预付款,即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内予付合同总价5—10%。

在资料交付、人员培训等每项工作完成后,酌情支付相应的比例。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必须留出一定的百分比,在最终产品考核验收后支付这笔费用不应低于5%)。

应避免在供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完其义务之前,就将所有费用支付完毕。

技术引进合同通常要延续一个较长的过程。

无论是一次总算支付,还是提成支付,均需要多次付款,较为复杂。

因此,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比较合适。

每次付款前供方应提供的单据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支付定金前,供方应提供其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供方银行出具的以受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撇消的保函;

在资料交付后的付款前,应提供资料的装运单据;

在人员培训或验收合格后的每次付款前,供方应提交由双方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此外,每次支付前供方还应提供银行汇款所需的各类汇票和发票。

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在某些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

如美国和其它巴统成员国,要出口某些高级技术必须得到批准。

没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合同是要落空的。

应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作为双方的支付保证。

由于付款交单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在供方开始履行合同之前,受方预付定金是有风险的。

反之,供方也担心履行合同后收不到受方应付的合同金额。

这种情况下为使风险减到最小,双方都可采用银行保证函作为保证。

特别是在合同双方对彼此信誉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这个环节尤为重要。

作为受方支付定金的条件,供方应通过其银行开具以受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等于预付定金的保函,保证若供方不履行合同.gong方银行将把受方已付定金加上利息退还给受方。

同样,供方亦会要求受方通过受方银行开具一个以供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减去预付定金的保函,保证若供方履行了合同,而受方不付款时,由银行保付。

合同和供方银行的保函中应明确规定:

如经受方证实,按合同规定有供方须付给受方的罚款、赔款或其它款项时,受方有权从任何一次向gong方的支付中扣除。

保函格式要征得中国银行同意后方可定稿,并列在合同附件中。

提成费的支付应在考核验收合格并投产后,按双方商定的原则每年支付一次或二次。

通常都采用见单付款方式支付。

七、技术文件的交付

按合同规定供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在什么时间交付、分儿批交付、风险及所有权何时转移、如不能按期交付供方应负什么责任、在交付前后gong方应提供那些文件和单据、对包装有什么要求等都应作出明确规定。

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满足受方工程的计划和进度。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数量应不少于二套并应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实施以前交付(其中一套也可在技术培训时交付),如文件较多,可以分批交付。

技术文件与设备相比,它的体积小、重量轻,为迅速交付,减少运输环节造成的损失,应采取空运,由供方将技术文件运到受方指定机场交付。

应写明技术文件抵达该机场后,风险才由供方转移给受方。

如发现技术文件短缺、丢失或损坏时,供方应在收到受方通知的一定期限内补充提gong短缺、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交付的文件,应要求有适舍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包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合同号、收货人、目的机场、唛头、重量、件号等。

在包装箱内应附详细技术文件清单二份,标明技术文件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件数等。

在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二十四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件数、重量、班机号和予计抵达目的机场的日期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

同时,供方还应将空运提单和技术文件清单航空挂号寄给受方。

对供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视受方外语人材情况要求用英语或日语等文字写成。

应避免采用受方没有翻译能力的语种。

八、技术资料的修改和改进

为使供方提供的技术适合受方生产条件(如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或其他生产条件),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文件。

需要做些什么修改,如何进行修改,修改后达到的目标以及需要供方承担的设计工作,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这一工作也可采取由双方技术人员参加的设计联络会议方式解决,但对设计联络会议的时问、次数、工作范围和内容、要解决的问题、对参加人员的要求及双方的责任等应在合同中加以详细、具体的确定。

若内容较多可专列一附件说明。

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是供方还是受方都有可能对转让的技术获得新的改进和发展。

应在合同中规定,不论这xie技术是否取得专利,双方都有义务相互提供这些改进希发展的技术。

发展这种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但应注意,双方交换或提供改进和发展的新技术的条件应对等。

若免费提供则双方都免费,收费则都要收费。

无论是否向对方提供了这种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发展的一方,另一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未经许可就转让给第三方。

【案例】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许可产品作的改进技术应免费提供给对方,受方对许可产品所作的改进应以中国一公司的名义单独付费在世界所有国家中申请专利,如果中图一公司书通知供方,不愿在某个国家或某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供方可以付费获得在上述国家的专利权。

在本协议终止后,不管受方的改进是否由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中国外的国家获得专利权,供方将保留对受方所作改进的有权转让的非独占许可权。

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二个问题:

一是受方的改进技术不可能在世界所有国家申请专利,若受方不愿在某个国家和某些国家申请专利,而供方拟在该国申请专利,应事先取得受方同意另签协议并收取合理费用。

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受方改进的技术只是将使用权提供给对方,正如供方提供的技术一样,并未转让所有权。

二是协议终止后若受方改进的技术已在某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该项专利将获法律保护,供方根本无权转让。

要转让也应取得受方同意后由受方转让并取得合理报酬。

九、考核验收

凡是技术引进合同都应有考核验收条款。

技术引进合同既不是单纯进口设备,也不是简单地买技术资料。

技术引进合同的一个特点是在设备、资料之外,还有一些专有技术要通过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由供方传授给受方。

这些专有技术除反映在技术资料中外,还可以体现为供方工程技术人员掌握的经验或诀窍。

因此,技术的转移,有一个传授和掌握的过程。

如何判定供方是否完整无误地传授了技术,受方是否掌握了技术,转让的技术能否达到予定的目标,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

对产品的考核可以起到对技术转让的各个环节(如资料、培训、技术指导甚至设备等)进行综合考核的作用。

对考核的内容、考核验收标准、考核地点、时间安排、考核次数、所用原材料等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应在合同附件中专门详尽地说明。

此外双方在考核验收中的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补救措施、费用的负至等也要做出规定。

若引进的是产品的制造技术,则考核产品应尽可能多地采用国产原材料或另部件,若引进的是产品的装配技术,也应争取采用部分国产原材料和另部件(其质量由供方确认)进行考核。

考核时应有双方人员在场,或由双方人员组成考核验收小组。

对产品的考核一般可以允许进行二、三次,考核合格后,双方qian署验收合格证书。

若考核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进行下一次考核。

如不合格的责任在供方,下一次的考核所需试车材料费用、供方专家技术指导费用等应由供方负担。

若不合格的责任在受方,则下一次的考核所需费用由受方负担。

若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此考核仍不能通过验收并且责任在供方,受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供方给予经济补偿(对供方罚款或要求降低合同价格)或按供方违约终止合同,具体处理办法可在“保证与索赔”条款中确定。

若责任在受方,则应为受方验收,但供方仍有义务协助受方考核至合格为止。

【案例一】

若第三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在西门子公司,只有在下述情况下,中国××公司才有权终止合同:

A、产品不能销售;

B、西门子的工厂生产的产品表现出同样的缺陷,并且西门子声明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条款表明西门子实际上在推卸对考核不合格应负的责任:

A、产品能否销售没有一个标准,实际上无法确定能否销售;B、考核不合格即表明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

西门子自已的工厂生产的产品如有缺陷,受方也不会要求其转让技术。

所以实际上这二种情况都是不存在的,等于西门子对第三次考核不合格应负负的责任是一句空话。

【案例二】

双方按附件五的规定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若考核合格,双方在考核验收证书上签字;若考核不合格则进行下一次考核,直至合格。

这一案例的问题在于未明确规定考核的次数和考核中双方的责任,等于把风险全部加在受方身上。

【案例三】

……合同产品经中、日方考核确认,合同产品的考核标准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期间由中日双方协商后决定。

合同产品的考核标准是应在签字前就确定下来的问题,考核标准的高低是决定合同价格和双方风险的因素之一,怎么能在执行合同中再来决定呢?

届时如果供方把标准定的很低,达不到受方要求怎么办?

十、保证和索赔

为维护受方利益,合同中应写入保证和索赔条款以防止供方在执行合同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合同中订有这样的条款,可加强供方责任、防止其违约、促使其认真执行合同。

对于不是故意违约、确系客观原因而达不到合同要求时,也有补救办法,或使受方得到部分经济补偿,从而减少受方的风险和损失。

在这一部分条款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方应对其提供的专有技术,技术文件的实用性作出保证,防止供方转让其不成熟的技术。

如“供方保证所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件是供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

2、供方保证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和清晰的,并保证按时交付,

3、若供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时,供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改正或补寄给受方;

4、按合同规定,供方应交付的技术文件(包括不符合规定而补寄的技术文件)若迟交,将会造成受方工期的延误.因此供方应对迟交文件支付罚款。

可以技术转让费(或技术文件费)为基数,每迟交一周按一定比例规定罚款额。

迟交时间越长,罚款比例越大。

应规定,供方支付了罚款以后并不能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如迟交文件的时间超出出了受方可以接受的最大限度(如三个月),受方有权按供方违约终止合同。

5、按考核验收条款规定对合同产品的最后一次考核仍不合格,且责任在供方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办法来处理:

(1)若考核不合格以至受方不能投产,双方应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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