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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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万元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借款学生非正常死亡的,金融企业可不经追索借款人即可核销。
借款人的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二)
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法院判决或者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三)
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小追索期限内,对于由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