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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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模板

XX市XX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础规范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区级部门协调机制

2.2卫计系统协调机制

2.2.1领导指挥机构

2.2.2专家组

2.2.3紧急医学救援机构

3信息管理

3.1信息收集

3.2信息报送

3.3信息发布

3.4信息保障

4应急响应

4.1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4.3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现场指挥和协调

5.2现场处置与救援

5.2.1先期处置

5.2.2现场抢救

5.2.3伤病员转送

5.2.4伤病员接收与后送

5.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5.4社会动员

6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理

6.1响应终止

6.2后期处理

6.3总结与区域交流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机构保障

7.5交通保障

7.6其他保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宣教培训

8.3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制定与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紧急医学(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学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类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类事件有卫生应急单项预案的,在本预案指导下,分别依据各相关单项预案执行。

1.4基础规范

1.4.1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2紧急医学救援核心制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关参与救援的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严格执行紧急医学救援核心制度,主要包括现场医学救援指挥员制度、现场检伤分类制度、信息报告与确认制度、伤员分流和后送制度、专家咨询与会诊制度等(见附件2)。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各级、各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报告、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1.5.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

坚持依靠科技,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及应急装备设施,全面提高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1.5.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5.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坚持日常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专项研究,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好人、财、物、技术及其相关信息等各项准备。

2组织体系

2.1区级部门协调机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在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具体部署下,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及事件等级各司其责、上下联动,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

准确、及时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区人武部:

负责指挥民兵预备役和协调驻区武警部队,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卫计局: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持应急人员稳定。

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掌握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

区财政局:

确保突发事件应急的经费,核拨应由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

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区建设局:

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XX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备案。

区安监局:

负责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区民政局:

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做好需政府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区人社局:

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医疗费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区台办、区外侨办: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分别做好辖区内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伤病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

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

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民宗局:

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其他力量:

区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医务人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2.2卫计系统协调机制

区卫计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机构包括: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成立的领导小组、专家组和紧急医学救援机构(主要包括120医疗急救中心或急救站、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驻榕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等)及其组建的救援队伍、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组,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医疗救治组的工作任务。

2.2.1领导指挥机构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和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在区人民政府以及区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开展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评估工作。

区卫计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2专家组

区卫计局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区级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2.3紧急医学救援机构及救援队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组建的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其中各级120医疗急救中心主要承担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伤病员的接收与救治;各级采供血机构负责伤病员救治用血的供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机构参与相应突发事件的现场紧急医学救援。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信息管理

信息收集、报送、发布和保障等管理工作要贯穿于紧急医学救援的始终。

3.1信息收集

区卫计行政部门强化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建立相关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有关信息的及时获取机制。

要指导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渠道,明确信息报送对象、标准、时限和流程,规范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

3.2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瞒报、谎报和缓报。

事发地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接到群死群伤报告(或同一事件收治3名及以上数量的重伤员时),经初步确认后,要立即报告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并及时续报。

当地卫计行政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时,应当立即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计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简要情况,再书面报告。

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情况(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医疗救治工作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支持援助等情况)作客观、简明的报告。

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组及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指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人员伤亡有关信息、相互比对、核实伤亡情况,随时修正并及时报告,以便上级有关部门及时、科学调度应急资源增援。

3.3信息发布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协助区政府新闻办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4信息保障

区卫计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建立健全统一的省、市、县、乡镇各级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数据库、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计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计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危害性,将紧急医学救援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I级响应。

省卫生计生委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和协调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支援事发地开展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其救治情况和事件对人群健康安全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先期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

4.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II级响应。

省卫生计生委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医疗救援等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救援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其救治情况和事件对人群健康安全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及其可能的发展趋势,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处理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需要国家支援的,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凡启动省级专项预案的,省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先期组织、协调开展紧急医学救援。

4.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接到有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Ⅲ级响应的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上报,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请求。

省卫生计生委接到报告后,要组织省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接到启动紧急医学救援IV级响应的通知后,立即成立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县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救治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上报,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需要市级支援的,应及时向设区市卫计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设区市卫计委接到报告后,要视情组织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县(市、区)卫计行政部门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应急处置

5.1现场指挥和协调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医学救援指挥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组,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在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5.2现场处置与救援

5.2.1先期处置

接到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报告和医疗救援指令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事发地卫计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到达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随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120急救中心或急救站)先期派出的救援人员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的值班领导或急诊科负责人带队。

5.2.2现场抢救

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到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

必要时,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可在现场建立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

5.2.3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按照伤病员转送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到救治医院。

5.2.4伤病员接收与后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相应的医院作为后方治疗医院;接到指令的医院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接收第一批伤员的准备工作,在2小时内做好全面救治伤员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收治伤员后应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救治情况。

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伤病员人数或病情超出当地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需要将伤病员分流到外地进行专科治疗时,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报告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成立由交通运输、医疗救护、搬运、生活保障人员组成的转运后送组,担负相关伤病员转运工作。

5.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计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风险评估。

根据专家评估分析意见,存在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风险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4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6应急结束与后期处理

6.1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事发地卫计行政部门应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计行政部门。

6.2后期处理

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结束后,医疗救援进入规范治疗阶段。

突发事件受伤人员治疗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报告制。

医疗救援和随后治疗费,必须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好伤员后续治疗与善后工作。

6.3总结与区域交流

卫计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总结,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7应急保障

区政府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制订各种紧急医学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1队伍保障

区卫计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2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医药物资储备和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紧急医学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3物资保障

卫计行政部门提出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医药储备计划建议,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应急疫苗储备计划。

区经信局按照《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要求,并根据区卫计局提出的医药储备动用申请,负责区级医药储备的调用,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下达区级医药储备计划。

7.4机构保障

按照市卫计委的统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急救网络。

区政府根据人口和医疗急救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中心),或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市急救中心承担全市急救工作的技术指导、急救信息的传递、急救医学科研和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省120急救中心负责XX地区120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

7.5交通保障

区政府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和队伍及其装备运输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6其他保障

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保障。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区卫计行政部门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紧急医学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8.2宣教培训

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在广泛普及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8.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1.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1.2紧急医学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120医疗急救中心(站)、紧急医学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驻榕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等。

9.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牵头制定,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卫计局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卫计局备案。

附件:

1.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2.紧急医学救援核心制度

附件1

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二)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二)跨设区市(综合实验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较大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二)设区市(综合实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事件

(一)一次事件伤亡10~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附件2

紧急医学救援核心制度

一、现场医学救援指挥员制度

(一)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工作,事发地卫计行政部门应设置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紧急医疗救援机构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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